2001年山西发生的杀人案,终审实录

pol.ice: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知道,杀了点人。

pol.ice:杀了一点?你杀了十四个!

胡文海:不止十四个吧?

pol.ice:那你说多少?

胡文海:我记着是十七个。

pol.ice:死了十四个!

胡文海;我不记的还有活的,我都拨拉过,看谁象没死的,就再给两枪。--那就是没杀净。

pol.ice: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对pol.ice满脸媚笑)知道、知道,我的给人家抵命。

pol.ice:后悔不后悔?

胡文海:咋不后悔,有个娃娃不该杀人家,你们一说,才知道人家是串门的。再就是该杀的没杀净。

pol.ice:你还想杀谁?

胡文海:就那几家的男人。

pol.ice:你为啥杀人家?

胡文海:他们当村支书和村主任时,三年挥霍贪污了至少五百万。三个煤矿让他们卖了两个。我到镇上告状没人管。他们就恨的我不行,就想抬死我。99年6月19号,我到地里浇水,xxx兄弟(其中一个满门被杀)借口和我吵架,往我头上劈了三铁锹,我缝了几十针。要不是头硬早让他们劈死了。xxx(村支书)派人找我,要出钱私了,我不干。从那时起,我就起了杀心了,本来准备今年三十晚上下手,那时都看春节晚会,能杀干净。6月19号,我把xxx(支书)和村会计叫来,让他们写贪污了多少,他们不干,这时外面有警笛声音(路过的警车),xx(会计)就气粗了,指着自己的脑门说‘文海,有本事朝这里打’。我就给他脑门上一枪,把他打死了。他还以为我不敢。

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动手。  ………………当记者问他后悔不后悔时,他理直气壮的回答:不后悔,一点不后悔!就是遗憾,没有把该杀的都杀了。遗憾没有死净的话,胡文海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据分析,是担心给他父母妻儿留了后患。记者问他为什么连孩子一起杀时,他蛮有道理的讲:不把他们也杀了,他们长大要欺负我家娃娃…… ……

法院审判胡文海时,他站的笔直,捧着自辩书大声朗读,就象农村劳模发言。共同受审的还有一个帮他杀人的朋友,胡答辩时说他朋友没有杀人,跟着他是一直劝他不要杀。这时,控方指出,一个受害者(装死躲过)指证他朋友拿斧子砍过他。胡答辩,我一枪打的他趴在地上,他就再没回头看过。是我捡起斧子砍他的。控方又指出,他朋友拿钳子夹受害者。胡文海当即辩道:是我拿枪逼他干的。他不夹受害者,我就开枪打他。明目张胆的大包大揽。判胡文海死刑后,退庭时,胡文海逮着一个审过他的干警就握手,边握边说:‘先走一步,先走一步’。那么些pol.ice,躲也躲不及他,实是滑稽。

2001年的12 月25日,也是西方人的圣诞节。今天,山西晋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特大枪杀14人案的3名被告人。最后,有2人判处死刑1人判处无期徒刑。第一被告人胡文海依法定程序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为此,我不断的去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自己从小时侯起的性格就是仗义执言.敢做敢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的村民和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历任村干部贪污行贿. 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的 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共安全专家.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可是,我们到那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去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报案,那些只挣着工资的人民的公务员开着30多万元买的小车耀武扬威根本顾不上办案,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

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实际上我每年的收入都有4――5万元,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官逼民反,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听众席上爆发出一阵掌声,审判长急忙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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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新闻了...不过每次看了总很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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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if  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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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了想觉得这位还是有勇无谋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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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海挺身而出杀贪官,体现了社会的正义(或者叫“实质上的正义”);依法判处胡文海死刑,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或者叫“程序上的正义”)。于是,两种正义发生了冲突。

按理说,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要以维护正义为依归。法律正义是手段,社会正义是目的,而社会正义要通过法律正义来实现。如那些称霸一方恶贯满盈的“黑社会”老大被判处死刑,如那些鱼肉百姓贪得无厌的大贪官被绳之以法等等,就同时体现了两种正义。这就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正是法律的追求。当然,这两种正义有时候并不完全重合,甚至会出现一些偏离,这也是正常的。因为按程序办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而对程序的严格遵守,有时会对实质上的公正产生损害,这也是司法中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于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也就成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然而像胡文海案这样,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直接对立的情况却十分罕见。与实质正义相悖,肯定也有违法律的原意。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冲突?

大开杀戒之前的胡文海,其实也是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原本他是“想通过正常渠道告他们”,然而从乡里告到省里,8个月也没有人调查。当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时,胡文海甚至提出自己垫支办案经费,但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胡文海在最后陈述中说“4年来(以前还反映过其他问题——笔者注),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胡文海被“逼”出了法制轨道,直至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

只要有关部门对胡文海的举报当回事儿,调查一下,这种局面完全可以避免。如果他举报的问题不实,也是一个交代,甚至治他诬陷之罪;如果他举报的属实,将那些贪官绳之以法,以后的血案自然也不会发生。无论哪一种情况,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都会取得一致。然而,那里却是个“法制的阳光播洒不到的地方”(报道中语)。当法律正义无处寻找的时候,不法之路势必成为无奈的选择。

胡文海案是社会的悲剧,也是法律的悲剧。当然,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而是执行者的问题。要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不让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发生冲突,就必须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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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山西人啊 我们晋中人啊 我们榆次的吧 我们那里都牛人啊 你们以后别...嘿嘿 小心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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