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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酷刑

·方 舟 子·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
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
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
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
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
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
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
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
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
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这些案
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
,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
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却是族诛
。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
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
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
。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
,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
。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
,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
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
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
,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
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
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
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
诰,并不许用鲸、刺、非刂、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
即时劾奏,处以重刑。”〔《太祖实录》卷二三九〕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
”,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他自
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象自己那样依靠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
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
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
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
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对死刑的执行大体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
了。《大明律》对死刑的规定还算是相当人道的,只有斩、绞两种。但此外还有
不列于五刑的凌迟,专门用于对付大逆不道。凡是凌迟处死的,按例要杀三千三
百五十七刀,即所谓千刀万剐,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斩首。行刑时
在旁边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众。国人似乎自古以来就喜欢看杀
人,看凌迟时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人生如梦 亦真亦幻
苦乐如水 本色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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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欧洲古代尤其是中世纪也是无所不用其极, 相关文献很多.

所以不必惊讶, 如果德国人问, 你也不要觉得不好意思, 就说大家以前都半斤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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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残忍啊 !
岁月一点一滴拾掇,用一生去衔接,尽管生活很平凡,我相信我的梦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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