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法律权利不应小觑

2007年02月05日  来源:检察日报

    可能正是应了我当年那句“鸡年杀鸡,狗年杀狗”的戏言,回想2006岁末各地“丧家之犬”的遭遇,以及弥漫在空气中的悲鸣,不免唏嘘感叹。据报载,为预防狂犬病,云南某县掀起“打狗风暴”,按照政府部门要求,5天时间几乎把全县5万只狗扑杀殆尽。

    杀狗的主要原因,据说是为了防止“狂犬病”的蔓延。这个理由似乎很正当,与去年为预防禽流感而大规模地捕杀鸡一样,有着“为了公共安全”的法律理由。但这种逻辑是成问题的,难道因为有一个人患了艾滋病,就要把全国的人都消灭吗?预防狂犬病,可以通过注射疫苗、管理狗的活动范围等方式完成,何须采取如此极端手段?杀狗的另一个理由是,现在民间养狗监管不力,大多数没有养狗证,造成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但事实上,正是巨额的办证费鼓励了民间大量无证养狗,而非养狗者不愿办证。何况,狗并不会在办证后更乖顺,有钱人的狗也不一定比穷人的狗有教养。杀狗还有一个理由是,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安宁权、清洁权和不受伤害权。这更是荒唐。狗不是被誉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吗?动物的疾病,几乎都是因为人类破坏环境而导致,可是人类不但不救助它们反而残忍地追杀它们。人权固然重要,但人类的权利一定高于人类“朋友”的权利吗?

    在荷兰的时候,当地的同学告诉我,在这个注重保护动物的国家,留学生要是被发现私自宰杀一只鸡或者鸭,都会被遣送回国的。我当时想,荷兰的动物命真好。后来知道,荷兰并不是第一个动物保护立法的国家,也不是做得最好的一个,它只是诸多保护动物国家中的普通一员。大约200年前,有人就在英国国会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也是诞生在英国。英国女王维多利亚还给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冠以“皇家”头衔呢。现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十几个。法律不仅对残忍地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也要被判监禁。遗弃宠物将会被判犯有虐待罪。甚至对饲养用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欧盟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马、牛、骆驼等工作动物实行“退休制度”,到了一定年限就要“安享晚年”,还规定动物也享有“非超负荷工作的权利”,为它们设定工作时间限制,而且工作动物的心理不应当受到外来的扭曲和伤害。

    这些在我们听起来,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可能被斥为不符合“国情”:连人的基本权利保障都尚待加强,哪还有时间来考虑动物的权利问题。但动物也是这个地球的成员,动物也有生命,甚至还有感情。和谐社会,不但是人与人的和谐,还有人与动物的和谐。我们传统的立法,都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而发展起来的,已经受到“生态中心主义”权利观的重大挑战。在民法上,动物不是“一般物”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动物“具有主体法律地位”的观点也正被很多学者所认可。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法律不仅要对野生动物给予保护,对其他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试验动物以及所有未列入濒危动物名录的动物,都应该给予尊重和保护,不再视其为人的“财产”、“工具”,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一步。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无论是禽流感还是狂犬病,凸现的都是人类在管理动物上的漏洞,该反省的是那些对动物进行管理的公权力部门,是他们在预防、收容、救助、治疗等方面犯的错误而非动物。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滥杀鸡犬的行为,凸现的是公权力的暴虐性格,是简单、粗暴治理手段的一次公开献丑。公共利益,总是成为滥用权力的一块遮羞布。而在这后面,却是社会治理机构对生命的漠视。毕竟,对动物生命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命尊重的起点。人类的智慧和力量就不能仅仅体现为对动物的征服和杀戮,而应该是对它们的保护和保全。法律作为人类智慧和力量的体现,应该为人类的“朋友”贡献点什么?(作者吴丹红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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