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的发言

关于“罐子”无罪的意见
  一、根据严格证据规则和本案证据情况,“罐子”无罪:
  刑事诉讼依法实行“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和“严格证据规则”,即依法由公安、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其提供的有罪证据必须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该证据方可作为定罪的根据。作为被追究对象的反扒队员,依法不负“自证无罪”的法律义务。
  在“罐子反扒案”中,小偷杨蛮在被抓捕的28天后死亡,对此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能完全排除此28天内存在“其他死亡诱因可能”的证据,因此也就不能确认“杨蛮9月24日的头部外伤”是“唯一的”死亡诱因,根据严格证据规则,不能认定“罐子”构成犯罪。

二、鉴于小偷及同伙当场使用暴力反抗,构成抢劫罪,依法反扒队员有权实行“无限防卫权”,无论打没打小偷均属无罪:
  在此案中,除小偷同伙“证言”外,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确认“罐子”打小偷头部的证据。现在我们即使假定“打头”了,依法“罐子”依然无罪。
  武汉志愿者联盟提供:在反扒队员抓捕小偷杨蛮时,杨当场“与志愿者A2扭打”,“其同伙约七八人上前围攻A2”,“志愿者A3上前帮助时也被围攻”,“杨蛮在被A2控制时咬了A2大腿一口”,“混在人群中的杨蛮同伙对A1进行围殴,将其打晕”,等等。
  上述事实表明:小偷杨蛮及其同伙当场使用了暴力抗拒抓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此法律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小偷杨蛮已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此法律规定,反扒队员对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小偷杨蛮,有权实行“无限防卫权”,无论有没有“打”,反扒队员依法均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本案法医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采信:
  《法医鉴定》称:小偷杨蛮“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这一鉴定中的“系”字,证明鉴定专家们作出的是“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但是,作为鉴定根据的“9.24CT片”中却并没有任何小偷“颅内渗血”的检查记录,不知鉴定专家们怎么能在没有任何诊疗根据的情况下作出这一“死亡诱因”的确定性结论?这种没有任何根据的“鉴定结论”,岂非严重荒谬违法?
  对此,鉴定专家们又在《补充说明》中加以说明:“根据其死亡过程、死前临床表现及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颅内血管存在明显的病变(血管呈团块状分布,管壁厚薄不均及玻璃样变性)等综合分析,认为不能排除死者杨蛮2006年9月24日头部受伤当时或伤后短时间内,发生程度较轻的、CT不能识别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或硬膜下出血情况”。众所周知,“不能排除”一词意思是:虽不能确定“就是该诱因”,也不能排除“是该诱因”的可能。鉴定专家们显然又将原“确定性结论”改成了“或然性结论”。
  这样问题就更多了:
  1、“不能排除”之或然性结论只是一种推测性结论,试问:或然性结论依法能够作为“鉴定结论”拿出来吗?执法机关依法能够将“或然性结论”作为“确定性结论”来认定犯罪事实吗?我们不能排除任何一个人“存在杀人的可能”,那么我们就可以作出“该人杀人”的“结论”吗?
  2、依据医学定理,“情绪激动、过早及剧烈活动、突发用力”等影响血压和颅内压的因素,均为可能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那么小偷杨蛮在死亡前的28天内是否存在上述“情绪激动、剧烈活动和突发用力”等其他诱因的可能?鉴定专家们并没有进行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刑事证据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严格证据规则,该“或然性鉴定结论”依法根本作为本案的定罪根据。
  3、《补充说明》称:其“不能排除”的是死者杨蛮9月24日“CT不能识别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或硬膜下出血情况”。这是尤为荒谬的“鉴定”:CT之精密的诊疗仪器在9月24日当时当场当面都“不能识别”的伤情,鉴定专家们竟能在数月后“凭空识别”出来,这种远高于CT仪器诊查能力的“超凡能力”,实在令人惊叹。如此“法医鉴定”,岂非荒谬绝伦?
  4、现在已经清楚的是:该《法医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不完整的。对28天内是否存在“其他诱因”情况,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任何调查,鉴定材料显然残缺不全。在这种残缺资料基础上所作“鉴定”,显然没有任何采信价值。而公安机关仅将“9月24日打击头部”之未查实情况,作为杨死亡前28天内“唯一的”病史材料提供给法医,明显是故意误导法医,实属恶劣。
  5、即使我们将“9月24日打击头部”作为“事实”认定,那么在此后的28天内杨蛮并未处在连续治疗和医生的观察之下,其间每一分钟均存在发生其他诱因的可能。在存在无数“其他诱因可能”的情况下,鉴定专家们是根据什么规定或标准,将其中仅仅一种可能的“参与度”认定为“30%”,是我们怎么也想不明白的。这种明显的“随意鉴定”,显然是严重违法的。
  据此,此案的法医鉴定只是一种或然性结论,是凭空臆测的结论,是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结论,是在“残缺不全鉴定材料”基础上作出的结论,依法没有任何证据价值,不能作为对“罐子”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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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释放杨蛮的行为,严重违法:
  如前所述,杨蛮在盗窃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依法已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管其是否盗得财物,依法均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竟将反扒队员扭送该局的、已构成抢劫罪的杨蛮当场释放,显系放纵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武汉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定职责:
  全国各地反扒组织的出现,以及反扒组织的赫赫战果,既反映了这些反扒组织的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也反映了警方反扒的不力。
  对此武汉公安机关辩称:车辆多,警察少,因此他们“警力不足”。
  不过我们不明白的是:武汉公安机关抓捕扒手“警力不足”,怎么抓捕反扒队员时“警力”就“充足”了呢?反扒队员们反扒并无任何工资奖金、医疗保障和办公装备等国家财政提供的生活保障和工作保障,他们还要自谋生计,显然比警察更存在“反扒力不足”的问题,但他们仍然积极地、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反扒,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也以这种精神和行为去反扒,看到了这一切的人民群众还会有怨言吗?如果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能将其“违法抓捕、调查、鉴定”反扒队员的大量“警力”用于反扒,武汉市的扒窃现象是否会少一些?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已完全证实反扒队员“罐子”无罪。希望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和武汉桥口区检察院不要再坚持违法,立即释放“罐子”。

补充: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说:“我们讲究证据,但网民、舆论更多的是讲感情”。我是安徽蚌埠的一名律师,对此观点不以为然,现为反扒义士“罐子”撰写以上无罪意见,以证实网民的正义感并非来源“不讲证据”,证实“不讲证据”的恰恰是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武汉桥口区检察院的刘科长们。欢迎“医学博士+律师”的“虎子哥哥”们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反驳。

这位对小偷寄予了无限的爱和同情、对反扒队员则寄予了无限怨恨的“虎子哥哥”又发帖说:“我不是警察,也不是小偷,但是我觉得小偷罪不至死”,“小偷也有生命的权力”,“罐子打人家也不是什么特别光彩的事情”。看了这样的话一定会以为小偷是被反扒队员“打死的”。
  但是《法医鉴定》写得十分清楚:“死者杨蛮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这分明是“病死”,而不是“被打死”。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位自称是“医学博士”的兄弟,竟然看不懂医学上的鉴定结论吗?因此,建议“医学博士”不要再混淆视听了。
  此外,这位还自称是“律师”的兄弟又说:“几个人把杨蛮按倒在地,还拍了照片!不管有没有打头,都绝对不是合法的事情”。绝对“不是合法”的事,那么请“律师兄弟”将反扒队员制服扒手所“不合”的法律规定拿出来给大家瞧瞧。难道一定要反扒队员恭恭敬敬地说:“小偷先生,请跟我们去派出所坐牢去好吗?”法律明明规定了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明明规定了公民有权“扭送”罪犯的权利,这位“律师兄弟”难道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如果“扭送”不能使用强制力,难道是用“轻轻抚摩”的办法来扭送罪犯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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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天涯上枪手太多,一有这样让大家义愤的帖子就赶忙冲上来想把水搅浑
不过水平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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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了很久以后,终于看到一个比较中肯的回帖

我是新来的,我到志愿者网站看了看,他们专门开了个"罐子事件"的版块.我看了半天,算是明白了点什么.
  我建议兄弟们到那去看看,现在的问题好像是警察不相信志愿者说的,志愿者多次到公安局反映情况,可警察需要的好像不是志愿者说的,而需要志愿者按他们说的来录证词.
  这个贴子看得我累死,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感觉总体来说,都还是支持志愿者联盟,支持罐子的.
  我注意了一点,死者是10.22日死亡,10.24号公,检,法都参加尸检,10.25日尸体火化.我想这点不用说,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类型的死亡能够引起司法机关如此重视的现像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的猫腻.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个案子的性质.
  米国华人提出的建议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如成立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的营救方案等...........
  我也注意看了志愿者网站领导人的言论,平心而论,我觉得,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有足够的分析和理解的.在这样一个背后有因素(仅凭当前特征来看)案件来说,他们必须谨小慎微.如果警察的立场和态度是一个公正,客观的状态的话,那么,他们也许能按米先生的建议去做.可是,在有一种明显倾向性的壮状下,他们不能这么做.因为,在这种壮状下,也许就会造成另一种打击的口实.
  至于说到什么时候胜利,我倒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警方是很背动的.因为,这个案子从11.29日出法医鉴定结论后(以上均为志愿者网站及相关新闻链接得知)基本上警方所需要的证据准备齐了,然后在12.12日拘留了罐子.随即便逮捕.从这个过程来看,警方是有充足的证据的.然而,在这样一个已成事实的程序下,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到现在案子还没有进入公诉阶段.同时,这个案子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关注,那么,作为一个看客,我所理解的,警方并没有十足充份的准备,也可以这样说,媒体的关注是让警方没有预料到的.所以,我看到警方又多次传迅志愿者(出自志愿者网站罐子事件进展更新).看到这里,我好像明白,实际上,警方之前的证据都是不足以来证明事实的,因此他们需要志愿者同伴的"证据".可志愿者同伴坚持他们的事实.那么,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时间拖得越长,实际上对警方是越不利的.
  至少有一点,在证据不充份的前提下,警方应该同意取保,让罐子回家过年,以此来缓和一下公众的情绪.可是警方没有,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他的证据足以证实罐子有罪.然而却又迟迟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阶段.
  所以说,这个事件,确实很有值得关注和推敲的价值.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最后结果.
  当然,不可否认,也正因为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警方才一定要做成铁案.这是我们国家案件办理实践中的一大"特色".
  事实上,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不管最终的结局如何,武汉公安局公交分局都输了.因为从社会公德立场上来说,公交分局已然失去了一些保贵的东西.更失去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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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自行车守望者 于 2007-3-23 00:54 发表
感觉天涯上枪手太多,一有这样让大家义愤的帖子就赶忙冲上来想把水搅浑
不过水平良莠不齐


没关系,相信大部分人会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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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ID叫米国华人的人的帖子最无耻了

兴许连甩棍都买不起!他只是个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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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小偷的老婆抱着一条宠物狗的照片都被记者拍到了.

退一万步来说, 穷就是犯罪的理由吗?

富士山上扬汉旗,樱花树下X倭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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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米国华人的帖子一直主张罐头接受2缓3的有罪辩护,和当地警察分局给联盟的口径是完全一致的.唉,这案子都捅破天了,局领导还在为自己的面子想,忍不住呼唤他声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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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把武汉志愿者联盟里罐头事件的帖子看了个大概,辛苦啊.
不过很欣喜的发现,有批人已经达成温饱,出现追求真理的苗头了.
我看武汉公安分局需要的不是面子,是大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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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ycoc1999 于 2007-3-22 23:34 发表
 #####建议大家这个事情过后,到那个小偷家里去看一下他父亲!小偷也有老婆,孩子,父母!
  就像那个到煤矿去敲诈人家,结果被打死的记者,他家里也有孩子,父母。不过因为他是记者,就有那么多人替他 ...

这世界怎么有这么多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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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制度 是可怕的
有制度却没有人去遵守 维护 执行却更可怕

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団員~~万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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