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毁庄稼最高补偿80%

京华时报讯 (记者 郭爱娣)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最高可获得80%的经济补偿。20日,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此次公布的补偿办法,当事人一旦发现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毁、圈养的家禽家畜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由于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获得不同的补偿费,其中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补偿办法同时规定,因保护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给予救助。   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事件或者发放补偿费,造成严重后果;徇私舞弊,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渎职、失职,造成补偿费被冒领;贪污挪用补偿费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拒不退回的,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