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不是最理想的婚姻制度

你对你的婚姻满意吗?你有情人吗?如果有一个很漂亮的女人向你示爱,你会接受吗?  一次报告会上,一个大学生这样问我。我念出来时,大家都笑了,但立即静了下来。都想听听我的解释。我说,我对我的婚姻很满意,也没有情人,也终将不会有,因为美色在我面前只是美色,但我已学会不再去占有。
  我想,我这样老套的回答定然是让大学生失望的。谁知,他们竟报以热烈的掌声。
  我曾写了一篇关于婚姻制度与情人关系的文章,观点很明确,一夫一妻制的弊端之一就是产生了情人。这是作为一种制度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方面,这种制度保障了男女平等这样一种人类的理想与道德,另一方面,它又限制了人类的欲望,而此欲望在道德失衡和婚姻不幸的情况下又会寻找新的释放点,那就是情人。这是制度的矛盾所造成的社会的悲剧,这也同样是人类的道德理想与欲望之间的矛盾与悲剧。文章一出,立即有人骂我。说我写文章无非是为自己寻找一个借口。
  大概人们也的确是这样想的。因为谁要争取什么,往往是为自己的。但对于学者来说,是不同的。学术对于学者来说,即是为自己的,又是为社会的。学者必须说出真相,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恩格斯说过,一夫一妻制的背后是男人大肆同婚和女人大肆同奸。无非还是说,一夫一妻制伴随着的是婚外的恋情。这就是情人。这是一种非常客观的描述。它既尊重了人的本性,又肯定了制度的理性。
  一夫一妻制的基础是什么呢?是男女平等观和现代爱情观。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来自于基督教,而现代爱情观其实也同样来自于这种婚姻的观念。人类社会经历了母系社会、父系社会,这两个社会都是不平等的,所以人类正在经历第三个社会,这就是男女平等的双系社会。一夫一妻制是与这样的双系社会相连的制度。

  我批评一夫一妻制的目的无非只有一条,那就是它仍然不是最理想的婚姻制度,因为人类的精神与欲望之间的矛盾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在还没有找到更为理想的婚姻制度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是最文明的婚姻制度。
  不过,从这种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隐藏在制度背后的问题,那就是人类所有的制度其实无非就是在解决人类的精神与欲望的矛盾。所有的发展都是为欲望的,而所有的道德与法律又是来限制欲望的,以此,我们有了精神的享受。
  在欲望与精神面前,哪一个更重要始终是我们选择的问题。在神学时代,自由与永恒的精神追求始终是人类的唯一选择,欲望是魔鬼。在人学时代,人道主义开始怀疑上帝,对质上帝,并开始解放欲望。而在现代与后现代,上帝、人道主义都成为虚无,欲望即身体则成为真实的存在。马克思颠覆前人理性哲学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强调人的欲望即物质性是人在最原始也最基本的需要。马斯洛则在此基础上发明了人的需要层次,生存欲与基本的生理欲望成为人的基本需求,也成为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于是,产生了一个非常神圣但在有些人看来是一个非常荒谬的宣言:性是人的基本权利。
  反对者无非是站在现有道德立场上来发言,但他们忘了,现有道德立场根本就是矛盾的产物,因为所有的制度都是矛盾的。如在母系社会,那时虽没有明确的制度,但道德是有的。它相当于制度。在卢沽湖附近,有母系社会的痕迹,那里的女人是不允许男人背叛她们的,所以,常常有男人的尸体横死湖边。而在漫长的人类父系社会,女人一直是男人性欲的奴隶。女人背叛男人只有死路一条。只要有群体,就得有秩序,而这种秩序就是杀害生命的屠刀。在很多猴族中,雄强的公猴会杀死自己所有的情敌,甚至还会杀死长子,以保持血统的纯洁和稳定的秩序。这就是制度与人性之间的矛盾。更准确一些说,这就是社会的道德与个体生物欲望之间的矛盾。
  古代人肯定是为此吃了不少苦头,要不怎么会有那么多严酷的刑罚。中国的礼教与其他文化的宗教其实就是来限制和梳理这些欲望的。欲望好似江河大海,人类必须去梳理和引导它,才能使它流向正途,放任自流与阻塞都将导致灾难。这就是道,这就是理。
  所以,有道之人不会让欲望横流,更不会阻塞欲望,而是梳导。中国的圣人在此立了不少圣言,西方的基督教也为此立下诸多戒律。原则只有一个,即管理好自己的欲望。但是,无论是孔子、老庄,还是苏格拉底与耶酥,都没有将欲望打入地狱,而是在尊重的前提下进行了诸多规劝。
  对欲望进行阻塞的是后期宗教与理学。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便是其思想之一。它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作为制度大奖特奖贞女寡妇;另一方面,性乱成为社会的潜在危害。如中国的明朝,是中国历史上贞烈观最强的时期,但同时又是中国历史上文化最淫乱的时期,中国文学史上的诸多禁书大都产生于明朝。如果再精细一些,我们还发现,明朝也是中国历史上性变态现象最多的时期。在那一时期,男风之热令人震惊,而男人好女人“三寸金莲”之态更是令人惊讶。
  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类的文化史就会发现,过分强调道德的时期,人类的性欲望会被压抑,在另一个时期,便必然会发生性解放,而过分强调欲望的时期,人类的精神又萎缩,在另一时期,便必然会禁欲。基督教产生之前是罗马帝国的纵欲,而欧洲文艺复兴之前又是宗教的禁欲。它的根本的原因仍然是,社会的制度与个体的欲望构成了矛盾,人的精神与欲望也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矛盾。
  这种矛盾同样存在于一夫一妻制社会。在这种矛盾中,我们是要将那些出轨者全部杀光还是劝他们统统离婚呢?前者出现在“文 革”中,后者则出现在现在。前者虽然在表面上杜绝了婚外情,但暗地里又会是什么情景呢?人们对它的态度又是怎样呢?现在我们已经清楚了。后者虽然解决了一时的矛盾,但悲剧并非就此了结。它的悲剧在于,把苦难留给了后代,即社会。婚姻的悲剧在于家庭。
  这就又出现了矛盾,既不能杀,又不能纵容。怎么办呢?
  在法律上宽容,但在道德上严厉。这个说法也许是很难实施的。人们会说,法律都同意,道德怎么会不同意呢?这其实又牵涉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我看来,法律愈是细致,道德就愈是式微。在建设法律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道德的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不仅仅在于法律,其实,更在于道德。
  从这个意义上,我是同情那些因为婚姻不幸而有情人的人们,但是,对于那些道德尽失而四处找情人者则抱之以轻蔑。
  这就是我对情人的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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