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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付书记李意珍绝地反击指控互联网造谣
深圳市委付书记李意珍绝地反击指控互联网造谣 作者:焱桦
深圳市委付书记李意珍绝地反击指控互联网造谣
亚洲时报11月10日焱桦撰文:因嫌滥用职权事件而位于旋涡中心的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似乎有作出绝地反击的意图。深圳媒体以及中央媒体,近日都放出消息,指责“网路毒品荼毒国民”。众所周知,李意珍涉滥用职权事件正是因为网民的揭发而公诸于世,而网路上流传的消息,不少都被一一证实。
《深圳晚报》11月9日报道,深圳晚报社和出版李意珍女儿书籍的海天出版社“联手呼吁”:青少年网民远离网路毒品,做文明网民的倡议书。
市委所属的深圳晚报社和海天出版社认为,当局必须“共同倡导加强网路安全监督,防止民众(尤其是青少年)被网路虚假资讯毒害、误导”。有网民认为,《深圳晚报》和海天出版社为近日深圳实行网路舆论封锁找藉口,其目的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中国网路近月爆出李意珍下属机关组织学生购票观看其女儿电影一事,又透露了其女儿坐拥资产700多万的问题。不少包括中国中央媒体的报道都指,这些消息属实。
有意见指出,虽然李意珍已公开致歉,但为淡化这一事件,他有极大诱因去发挥他最大的能量,以求保住其官位。现在,该事件在网路上继续遭到封锁。深圳的论坛上有关该事件的讨论都被遮罩。在广州“大洋论坛”有关该事件的话题“已经关闭”,处于停止讨论的状态;知名的南方网“南方论坛”、东方网“东方论坛”、海南视窗“天涯论剑”等论坛上,均不见这个近期热门话题的讨论。另外,中国国内的人气论坛“强国论坛”上有网民反映,相关帖子遭到删贴。
有不愿具名的深圳市民感慨地表示:“深圳人看报,只看《南方都市报》。深圳的所有报纸都不敢发表有关市委副书记李某女儿李妞妞的事情。”
不但如此,李意珍的政治能量,似乎是可以触及中央媒体。细心的网民浏览央视《面对面》电子版就会发现,首页上只有最新一期节目是11月9日播出的《谭盾:听音寻路》(即《面对面》233期人物),其次是10月25日播出的《樊锦诗:敦煌守望者》(即《面对面》232期人物),而10月30首播的有关采访李意珍之女妞妞(真名李倩妮)的那期节目,竟然不见踪影。
按正常情况,《面对面》原本每逢周六、周日20:10首播,周日、周一4:10重播,其文字内容都会准时在该栏目的电子版更新。正常情况下,10月30首播的,采访妞妞的那期节目应该是233期。为了掩人耳目,有人将本该是《面对面》234期人物的《谭盾:听音寻路》,故意写成是233期人物,就这样,采访妞妞的那期节目就神不知鬼不觉地从《面对面》中人间蒸发了。
与此同时,央视另一个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也在一旁帮腔。10日的《焦点访谈》的主题是公众要警惕互联网上传播资讯的倾向性和真实性,防止虚假网路消息误导受众。就在李意珍事件风头火势的情况下,《焦点访谈》做这样一期节目,不免给人感觉是,在弯抹角地影射近日影射网民热炒妞妞事件是受到虚假网路资讯的误导,同时也为“为封杀制造藉口。”
外界关注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事手法,反而可能触动了无数中国民众敏感的反腐神经,无数中国百姓正在期待该事件的主角给民众一个说法。11月1日美国大选前夕,有网民这样说:“我关注的顺序,第一,妞妞。第二,布希与克里!”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修订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在第395条第一款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亚洲时报在线11月3日调查报道又指出,据李意珍家族拥有股份的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介绍,该公司主要提供留学移民及签证申请等服务。有趣的是,李意珍现时在深圳市,管的正是教育文化艺术宣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4年8月4日《北京晨报》报道,《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代拟稿)完成第四稿。《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包括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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