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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今日收到的一封律师信 [打印本页]

作者: laoyuan    时间: 2006-4-4 07:57     标题: 我今日收到的一封律师信

这件事情继续讨论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了,咱们为了版面的平静,取消置顶。

[ 本帖最后由 laoyuan 于 2006-4-13 16:02 编辑 ]
作者: 版主    时间: 2006-4-4 08:39

tired.gif 怎么律师感觉在恐吓lol.gif
作者: 版主    时间: 2006-4-4 08:49

啥时候回来的
作者: 版主    时间: 2006-4-4 08:54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09:52 发表
与此事毫无瓜葛,纯粹出于个人业余爱好,以纯私人观点客观评价一下这封律师函:

1.文笔非常漂亮,绝对有资格担任文学版的版主!
2.语言很不准确,容易引发额外的官司,在要求版主撤销该贴的时候,应该使用:文章存在涉 ...


牛yes.gif
作者: laoyuan    时间: 2006-4-4 13:10

个人也认为这位国内的律师有些搞笑。身在国内,居然还来吓唬我这个老德国。
作者: 东门吹牛    时间: 2006-4-4 14:51

对这封律师信有两点看法。
第一。身正不怕影斜。
第二。越搞越臭,这一行为的后果是把本来都已经沉了的帖子又给翻了出来。把本来没兴趣看的人勾起了兴趣,最后弄的人人皆知。这叫欲盖弥彰。
作者: 小帅    时间: 2006-4-4 15:07     标题: ....

楼上的有道理...帖子所说的东西最好让语言班里所谓的合作生说说评评..这就像是国民党时期的"中外合作",他们隐瞒很多东西,让学生们都误解..这其中的奥妙也许只有他们最清楚
作者: 小帅    时间: 2006-4-4 15:51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09:52 发表
与此事毫无瓜葛,纯粹出于个人业余爱好,以纯私人观点客观评价一下这封律师函:

1.文笔非常漂亮,绝对有资格担任文学版的版主!
2.语言很不准确,容易引发额外的官司,在要求版主撤销该贴的时候,应该使用:文章存在涉 ...

其实不要指明道姓就行了..都清楚...上次在爱森的一个黑中介的贴子也看到文中所提的那2个人的名字..我看这位大律师也得向爱森版块发警告信了..santasmile
作者: cqg2828    时间: 2006-4-4 18:17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4 19:05 发表
爱好法律,又闲得无聊,再剖析几句如何?呵呵.


孙先生一上来就声称,LAOYUAN版主不但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而且还开了一个在"客观上来说,却间接地继续扩大传播了对我个人名誉进行侵害的违法帖子"

请 ...



虽然本人对法律也不是很熟悉,但是凭个人感觉 拔剑茫然
在这方面还是挺有能力的,看看今后万一出了什么事也应该
同时争取一下你的意见了,呵呵。
作者: wsxedc    时间: 2006-4-4 18:52     标题: doenerfei

你出来讲话。正大光明。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4 19:01

偶虽然不懂法律,但偶记得好像德国律师信都要写gemaess 哪条法律的吧,不能只凭空口说你这个犯了法就犯了法吧。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4 19:09

更只是体现了你对法律的愚蠢藐视

这句话怎么理解?人身攻击?名誉侵害?学法律的出来看看。

但客观上来说,却间接地继续扩大传播了对我个人名誉进行侵害的违法帖子。

1。凭什么这么说?
2。如果不这样你说怎么联系Doenerfrei?要是版主不联系这个人你不是更要说斑竹不作为?
3。既然你认为自己没有错,这个帖子,也是你一个正名的机会,这样的例子有过不少,希望你正确把握。
作者: doenerfei    时间: 2006-4-4 19:13

首先我想表示道歉,对于wuppertal中介的事情,我也只是听说,但是却在网上直接公布其真实姓名批评,是比较欠考虑。
现在我已经把2个回帖全部删除了,希望这件事情就这样平息掉,同学们也不要在讨论了。
最后,谢谢laoyuan版主及时通知我!

作者: doenerfei    时间: 2006-4-4 19:29

我在此也向laoyuan版主表示歉意,因为我的疏忽把你也牵扯进来,给你带来麻烦,希望大家都不要在讨论,谢谢!
请中介私下和我单独联系吧 lieferant-china@hotmail.com

作者: 新年大家一起疯    时间: 2006-4-4 19:59

什么合作项目?该赚的赚,有道理的收合理的费用,有点人文心好不好?(不好意思,俺喜欢同情弱势)
想来德国的同学自己考aps自己过来好了。。考不过aps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广阔天地自有留爷处。。。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4 20:07

看到这个孙先生和doenerfei
就象看到了凯歌和胡戈~~

~~~飘过~~~
作者: lawstone    时间: 2006-4-4 20:45     标题: 希望回到论坛的宗旨

每个发帖人都在注册时同意下列宗旨,也可看作本论坛的公约:
我认识新朋友、从中得到友情的温暖、心灵的安慰或者无私的帮助的同时,我保证也尽我所能去帮助别人,自利利他,因为我认同这个简单的理念:只有拧成一股绳团结起来、而不是窝里斗一盘散沙,我们这些身在异国他乡的华夏儿女力量才会更强大、才不会遭受不平等不公正对待、我们才有可能在远离祖国和亲人的天涯之隅安心地学习、工作、并享受繁忙而美好的生活。
人在德国社区是大家的网络之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是社区公益存在和发展本质。
希望争论到此平息


[ 本帖最后由 lawstone 于 2006-4-5 00:44 编辑 ]
作者: 蒙猫    时间: 2006-4-4 20:50

原帖由 lawstone 于 2006-4-4 21:45 发表
每个发帖人都在注册时同意下列宗旨,也可看作本论坛的公约:
我认识新朋友、从中得到友情的温暖、心灵的安慰或者无私的帮助的同时,我保证也尽我所能去帮助别人,自利利他,因为我认同这个简 ...



看不出哪里不符合!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4 20:57

首先,没有觉得不符合,版主也是让大家引以为戒
第二,孙先生公开了不应该公开的版主给其的私人信件,而斑竹公开的,仅仅是可以公开的律师信件.
第三,"才不会遭受不平等不公正对待",这一条是关键,我个人认为,孙先生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版主难道不是受到了不该受到的指责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发贴的人不出意外也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发贴的目的,只是想给别人一些意见.孙先生可以放火,还不准百姓点灯了?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4 21:06

本来不想说,但还是要提醒那些想诉诸法律的人一句
在德国,你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贴的人或者给你回信的人就是你想告的那个自然人,再怎么告也没有用
被告人只要咬定自己被hacked了,就什么事情也没有.
就算你拿出E-Mail 和IP 也没有用,具体判例自己去找.
作者: 爱尔贝蕾斯    时间: 2006-4-4 21:50

今天论坛人气好旺哦。。呵呵..
作者: iooin    时间: 2006-4-4 21:56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作者: 孙小美    时间: 2006-4-4 22:26

原帖由 爱尔贝蕾斯 于 2006-4-4 22:50 发表
今天论坛人气好旺哦。。呵呵..

只有这种情况下,我们论坛才有点人气~~
作者: ftrinity2008    时间: 2006-4-4 22:41

新来的凑个热闹 借帖求冰箱一个
作者: iooin    时间: 2006-4-4 22:49

........................来了个捣乱得
作者: Mr.Big    时间: 2006-4-4 22:58

呵呵,挺搞笑,现实的法律(还在中国)来指控一个虚拟的论坛人物,恐吓的成分占绝大多数
作者: oversee    时间: 2006-4-4 23:06

原帖由 孙小美 于 2006-4-4 23:26 发表

只有这种情况下,我们论坛才有点人气~~
小美无需瀑汗~~~

wink.gifwink.gif
作者: oversee    时间: 2006-4-4 23:19

原帖由 Mr.Big 于 2006-4-4 23:58 发表
呵呵,挺搞笑,现实的法律(还在中国)来指控一个虚拟的论坛人物,恐吓的成分占绝大多数
。。。。。。晕~唉~
你这话就不对了。难道法律就不可以管网络上发生的事情了?

关键问题是在于,是否有必要动辄对任何人都动用法律手段,否则,法院每天都有处理不完的鸡毛蒜皮了~! 另外,有的事情是不是值得动用法律手段,有必要一味的扩大事态。 也许会占着法理,但是,如果一味执著,反而会失人心,如果能见好就收,人家撤贴了,就收手,才能化解矛盾。否则,事情在网络上闹大,损失的只有自己的声誉。
作者: staywind    时间: 2006-4-4 23:34

律师信是不能公开的吗??我不懂,问问,不要告我啊。。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5 05:24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在前面的讨论中大家基本有个共识“在网络空间对于他人指名道姓,并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加以‘罪名”是不恰当的。对此,即使Doennerfei本人也已致歉,并删除之前他上传的帖子。而当初”Doennerfei”不恰当的言论以及所导致的名誉侵权行为仍在我们现在这个主题下继续。所以我再次敦促版主先生立即撤下这个主题的帖子,以最终结束这个名誉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

敦促和威胁有时候只有一线之差,我也敦促你一下不要在敦促版主.不要登鼻子上脸.
作者: neig_xp    时间: 2006-4-5 05:44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至于版主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只需看看版主在公布了律师函到我给予回复之间所引发的后续反应就知道了。


不好意思,我怎么就看不出来扩大?难道说你说扩大就扩大了,你是法官吗?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而我的回帖以及公开我们之间的信件是在版主公布律师函并引发更多争论后不得不为之的反应。


你这样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侵权,不得不为之这样的字眼,并不能作为违反法律的理由!
作者: 空谷幽鸣    时间: 2006-4-5 07:51

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5 08:12 发表



我看这个帖子不要删除,应该作为论坛一个饶有兴味的例子留下,让各位不太熟悉法律的留学同学从中吸取教益.

一方面,在虚拟社区指名道姓地指责一些人或一些事的时候,应该慎重,仅凭情绪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

这个主意不错!赞同!
作者: 沙漏    时间: 2006-4-5 08:41

国人吵架??默视!!
作者: laoyuan    时间: 2006-4-5 10:57

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不想负法律责任就闭嘴。
作者: 版主    时间: 2006-4-5 12:26

:sleep.gif:sleep.gif:sleep.gif感觉再背法律题。。。头都晕了tired.gif
作者: 蒙猫    时间: 2006-4-5 15:01

原帖由 沙漏 于 2006-4-5 09:41 发表
国人吵架??默视!!



就你最象个中国人了........
作者: raul    时间: 2006-4-5 16:33

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那你先订机票回国..哈哈
作者: 勃大精深    时间: 2006-4-6 00:28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3)这位“拔剑茫然”先生提出的“只有法人代表才承担法律责任,版主作为网站雇员或者自然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我不敢苟同。按照这个逻辑:一家公司的雇员因其不当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却只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而他自己却绝无责任???
...

驴唇不对马嘴!!
作者: raul    时间: 2006-4-6 14:57

算了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是以后谁要是有什么不满不要指明道姓就是拉..
作者: 弓虽    时间: 2006-4-6 16:55

闹吧,有不是什么名人。
本来还真没听说过那个什么名字的。
吓死我了!
以后一定私下且在左右Schuldblick后
确定没有第3个人的情况
小声告戒我认识新来者
千万要小心 这里有个叫某某某的
特别厉害 宰了你一刀还不准你哼一声

PS:别给我发信哈。
一来我胆小,二来我文盲,三来我法盲,四来我看到垃圾信件一般拆都不拆就扔掉。
作者: 轻尘轩    时间: 2006-4-6 20:45     标题: 回复 #22 doenerfei 的帖子

我们现在所讨论主题的起因是一个涉嫌对我进行名誉侵害的帖子。现在发贴人已经致歉,并撤下了帖子。就此我和他两人之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以我已撤下我因此发表的三封帖子。请各位参与讨论者自觉删除在自己言论中引用的我所发帖子及我的律师信件内容、以及对我个人及家人进行点评的内容。

对于继续侵犯我们人身权利的行为,我们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谢谢理解。
作者: laoyuan    时间: 2006-4-7 05:14

年轻人,没理都不饶人,服了。
如当事者继续骚扰本人,我也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作者: 弓虽    时间: 2006-4-7 07:52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6 20:45 发表
我们现在所讨论主题的起因是一个涉嫌对我进行名誉侵害的帖子。现在发贴人已经致歉,并撤下了帖子。就此我和他两人之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以我已撤下我因此发表的三封帖子。请各位参与讨论者自觉删除在自己言论 ...


话是你说出来的
你想不说了别人引用了都必须要撤?
你以为你是谁啊?少在这里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恶心人
事都完了 该赚你的钱赚你的钱去 如果还有人愿意给你送的话
祝你长命百岁
作者: lawstone    时间: 2006-4-7 11:20     标题: 声明

本论坛人气最旺的主题“我今天收到的一封律师函”被公开过的信件是我受委托撰写发送给斑竹的。对于斑竹公开发表信件并开辟这个讨论主题,我和委托人多次发信给斑竹,反对他这种不法的行为,要求他彻底消除影响:
尊重通信秘密是起码的文明及法律准则。普通律师不是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律师写的信不是公开信,尤其是在受私人委托反映涉及名誉的比较敏感的信函,无论从文明准则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不能公开发表。斑竹更毫无保留地公开了我和委托人的真实姓名、职业甚至地址、电话、具体工作内容等信息,这本身还是违背网络文明及法规的。这样做的另外一个后果是破坏了公平讨论的基础,真实身份的人怎么与虚拟身份的众人公平讨论?
我深知,大多数参加讨论的网友没想过这个起源,没有恶意,只有才华横溢。虚拟空间无限大,话题无限多,请考虑将你们的才华用于文明的主题下,请和同样虚拟的人讨论。对于已经发表的针对真实个人的激烈批评,请考虑删除。
我们不再参与这个起源就不文明不合法的讨论。如果有人反驳本声明,我们提前恭喜他的完胜.

作者: 小帅    时间: 2006-4-7 19:43

拔剑茫然兄:
   小弟佩服。。言论针针见血,拔剑 如闪电,不怕强权,敢言分析。。建议提名wuppertal年度风云人物,哈哈我们wuppertal学生支持你。。
作者: wsxedc    时间: 2006-4-9 08:21     标题: 中介到底好不好?

你们提的孙XX,到底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或者,没有按合同,协议办事。
我得到的信息是,
德国外交部告戒广大中国学生,小心中介,有事情找APS。
中国外交部和教育部也有类似警告和规定。
关于,法律问题,德国媒体还说中国有间谍,偷技术。
我听说有专门办武汉人的黑中介,不是他们吧。要有真凭实据。
不能,乱指名,诬陷人。
作者: 弓虽    时间: 2006-4-9 08:32

越摸划越黑
作者: 小帅    时间: 2006-4-11 12:32

无风不起浪,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个中清白自己知道..反正如果是以牺牲学生前途来当赌注牟利....必遭万人唾骂..一辈子良心都要遭到谴责..
作者: dancemann    时间: 2006-4-12 08:43

这对兄妹和所谓律师真没劲儿,早知今天这般缩头缩脑,当初何必恐吓他人气势汹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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