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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德法官同审一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eadman    时间: 2006-8-18 18:59     标题: 中德法官同审一案

“审判长席上,咋坐了个洋人?”

  7月26日上午8时,李波涛被押进山东省东营市中院审判大厅时,这场景让他大为惊讶。

  34岁的李波涛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检察院的起诉材料显示,2001年5月23日晚11时许,他买了一塑料桶汽油和火机,找到欠账不还的吉林人林一木,两人发生口角并撕打。李波涛后来将汽油浇到林一木住的铁皮房上,并将林关在里面,用铁丝将房门封死,点火焚烧。

  点火后,林一木从铁皮房后窗逃出,李波涛又拿起一根木棍追上,猛击林的头部,后将他拖至铁皮房后窗,放上草焚烧。经法医鉴定,林一木系钝器击伤头部后被烧死。

  等待李波涛的,将是什么命运?当天,前来山东访问的德国柏林刑事第一审判庭,在模拟庭审后,按照德国的法律作出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

  一天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却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一个案件,为何中德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洋法官“升堂”

  迪特·安德斯——来自德国黑森州的检察官,这位头顶微秃、白发碧眼的德国人,担任审判长,一共4位德国人组成了这个模拟法庭,华裔德国人周恒祥,则是这场特别庭审的翻译。

  此次中德法官共审一案,是中德司法合作的一部分。1999年,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和德国总理施罗德协商开展“法治国家对话”。2000年,中德两国司法部又签署《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进一步展开合作。

  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在开庭时,被告人李波涛的位置,设在审判长左边的辩护律师席位旁,两侧没有法警的特别“看护”,李波涛身着休闲T恤和辩护律师约克·瓦格纳并肩而坐。居中位置则是证人席。

  而在中方法庭的惯例中,被告席被单独设置于审判长正前方,法警左右看护,肃手而立,气氛顿然不同。

  这一点给旁听者徐峰留下深刻印象,“德方庭审不像是在审被告人,而更像是在审证人。”徐峰是东营市中院刑二庭庭长,他全程旁听了两方模拟庭审过程。

  “这是为了便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交流,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审判长迪特·安德斯曾在1988年到中国旁听过法院庭审,他建议中国同行,“调整被告的位置不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和修改,法庭自己就可以决定被告坐哪儿。”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迪特·安德斯说,“我们首先探讨对你提出的第一项起诉故意杀人罪,首先向你作出法庭说明,你有权进行陈述或者不陈述,或者在以后一定的时间内陈述。你的陈述可以跟你在警察局的陈述分开,你辩驳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这一点与中方开庭时不一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胜昌说,“法庭给被告‘沉默权’,即被告无须自证其罪,而中国的法律却规定被告人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次日的中方庭审中,李胜昌担任审判长。

  德国模拟法庭的公诉人由夏布里乐·赛莱娜博士担任,她随后开始宣读对李波涛的起诉书。

  因为有审判长此前的说明,在与身旁的辩护律师瓦格纳商量后,李波涛选择了“不陈述”。

  “被告人不做陈述,不会影响法庭对他的定罪,对这点,法庭所有参加者都应该了解。”审判长迪特·安德斯提醒说。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沉默权在德国实践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被告人辩护、申请回避、最后陈述、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权利,但至于沉默权还只是停留于法学界探讨的阶段。

  因为李波涛选择“不陈述”,迪特·安德斯宣布进行法庭调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第一位出庭的是目击证人方勇。

  审判长迪特·安德斯这样告诉方勇,“证人在法庭上要陈述实情,你不得隐瞒、添加另外的内容,假如你作伪证,法庭会对你进行刑事处罚或罚款,刑事处罚不会低于一年。在对你的询问中,你可以拒绝陈述影响到你本人的情况。”

  这与中国法庭也有明显区别,在场旁听律师孙瑞玺告诉本报记者,“在证人出庭时,中国法官一般不会提示作伪证的具体刑罚。一般会作如下提示:‘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理,通知你出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法庭又传唤了李波涛的女友孙玉、狱友刘小峰和法医等相关证人出庭。和中国法院庭审的法官居中、控辩双方激辩的场面不同,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对每个证人所陈述的案情细节详加细问,审判长差不多“包办”了整个庭审中的审问,而两旁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则显得很“闲”。

  看来虽然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更多的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做法,采用抗辩式的审判方式,把主动权交由控辩双方,法官主要依靠控辩双方出示证据、互相质证来发现案件事实。只是在必要时,才对证据调查进行必要补充。

  每当作证完毕,迪特·安德斯颇有风度地告诉证人,“你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到法院财务室报销。现在你可以退庭,如果你愿意也可以留在法庭旁听。”

  在上午即将结束庭审时,迪特·安德斯再次提醒被告李波涛,在法庭休庭期间,“你可以与辩护律师商量,以决定你是否要继续保持沉默,法庭根据你的态度决定是不是继续让证人出庭。”


  
  “认罪”后“法下留情”

  下午2时10分,再次开庭时,李波涛决定开口“认罪”。他承认打了林一木,但是自己是“不小心引着火,也不知道后来发生了什么”。

  李波涛的陈述并未让法庭满意,“被告现在的辩解与在警局的不一样,法庭对此有所失望,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机会,让您慎重考虑。”审判长迪特·安德斯说,法庭可以休庭,让辩护律师与被告李波涛进一步商量,“如果被告继续保留现在的说法,法庭将继续举证,并要在继续举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10分钟后,李波涛表示愿意认罪合作,并向法庭如实陈述当天作案的全部事实。

  “德国法庭审理对被告人的认罪与否非常重视,”一直旁听的东营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峰解释,“如果被告人认罪,法庭调查可以简略;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或认罪不彻底,法庭将会对案情进行非常详细的调查。可以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了庭审的繁简。”

  在控辩双方总结陈词后,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宣判被告李波涛由于伤害致死罪、纵火罪,根据德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十四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承担诉讼费用,羁押期间从判决的刑期中抵消”。

  值得注意的是,纵火罪当初并没有在起诉书中提出。德国检察官有权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情况改变起诉书指控的意见;而中国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是无权改变起诉意见的,因为起诉书的意见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的,作为个人的公诉人,其无权改变本机关作出的决定,只能坚持起诉书中的意见。

  迪特·安德斯还当庭解释了法院判决的理由,“李先生,本法庭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也是感到比较难。”

  “你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细节非常接近谋杀罪,本法庭量刑时作出了最有利于你的考虑,对你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谋杀罪就要判处无期徒刑。”

  迪特·安德斯说,我们曾向你承诺,如果您坦白,我们会作出有利于你的判决。庭审中,我们也几次休庭给你机会考虑,“谢谢你最后还是认罪了,这样就避免按照法律判处您谋杀”。

  “本法庭不想冒风险让人认为法庭对你的坦白没有考虑;另外考虑到你已被羁押了五年,如果判你有期徒刑不会导致让你一生没有前途。”迪特·安德斯最后总结说。


  
  “直接言词”

  7月27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模拟审判,则没有太多的悬念。

  庭审时,李波涛一直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控辨双方唇枪舌剑,法庭调查持续近一天。到庭审后期,李波涛突然180度大转弯,“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法庭随后休庭合议,讨论时,法官们认为虽然指证被告人李波涛有罪的证据不足,但“李波涛的有罪供述与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的链条”。最后,审判长李胜昌宣布判决“李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李胜昌看来,双方法庭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德方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即所有与案件有关人员必须“出庭作证”,而中方往往由检察机关宣读“书面证词”为主,警察和专家证人几乎不出庭。

  一项统计标明,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有96%以上的警察从没为自己办理的刑事案出过庭。

  “主要是中国法律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在司法实践中,中国的证人保护和补偿等配套制度不完善,也导致了许多证人不愿冒险出庭作证。”李胜昌说。

  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博士说,在德国庭审中,特别强调“直接言词”和无罪推定的原则。他举了一个曾轰动德国的案例,德国汉堡法庭审理涉及美国“9·11”事件的两名恐怖分子苏迪和蒙达利克,但因美国拒绝引渡证人,只是将一份证人在美国警方所作的陈述总结送到法庭,这导致了法庭的举证非常困难:法庭无法确定证人证言是如何而来,“究竟是在监狱里进行审讯得到的,还是在中央情报局逼迫下证人才作的证言?”

  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无法判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对两名被告作出无罪判决。“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德国法律不能为了照顾外交关系,抛弃自己的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法律原则。”事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发表声明说。
  


  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为何同样案情,中德模拟法庭判出两个结果?

  “主要是两国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李胜昌告诉本报记者,虽然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判决结果反映出两国刑法在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差异。

  “因为德国没有死刑,德方模拟法庭判处李波涛14年有期徒刑,应该说是很重的惩罚,和中方判决的无期徒刑相似。”参与中方模拟庭审的东营市中院刑一庭庭长张志刚说。

  去年7月下旬,李胜昌曾赴德考察刑事审判程序,两国也曾“同审一案”,审理一桩大学生吵架和偷窃电脑案。在那次模拟中,中德双方判决结果一致,都认为证据不足,宣判被告无罪。

  “虽然中德双方模拟庭审的程序有别,但诉讼活动的目的一致,都是为查清案件的真相,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藤炜在总结会上说,中德双方模拟庭审的展示和交流,将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借鉴。

  “这次模拟庭审我们选取的是法院曾经判决一个真实、复杂的案例。”李胜昌透露,被告、证人都由法庭工作人员“扮演”,模拟法庭将中德双方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司法原则和法律理念的差异非常完美的展示出来,“真实案例中,李波涛的判决结果和中方模拟庭审结果一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两天的模拟庭审交流,中方法官除了了解两国诉讼程序等制度方面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感受到德国同行在庭审中,如何利用法律的观念和对法律的理解。”藤炜说,“我个人觉得,法治理念存于人的内心,可能比法律制度更为重要。”
作者: 撕床单    时间: 2006-8-19 02:04

真是长了见识,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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