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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陈水扁就机要费弊案说明记者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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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半人马
时间:
2006-11-7 12:50
标题:
转贴]陈水扁就机要费弊案说明记者会全文
[2006-11-06] 陈水扁就机要费弊案说明记者会全文
亲爱的国人同胞,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晚安,对于国务机要费案侦办过程及起诉结果,带给国家形象受损、社会动荡、政坛纷扰及对民进党造成重大伤害,在此本人谨向全民、民进党全体党员同志及长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对陈瑞仁检察官、协办检察官及所有参与侦办的检调人员,在这几个月面对各种压力,辛苦办案、戮力从公,努力侦查的敬业、认真态度,也要表达肯定感谢之意。
虽然部分起诉内容容或有可议之处,甚至于没办法接受,可是话又说回来,这样的侦查结果,何尝不是台湾司法的胜利与民主的骄傲。
起诉书说我与太太在五年内,用七百一十二张发票,最少的一张一百二十九元,共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新台币,这种指控,对一个政治人物来说,等于判决政治死刑一样,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请问大家,阿扁有可能这样歪哥吗?我本人有必要用这种方法来贪污吗?用五年时间到处搜集发票,连一百二十九元一张,这种这么少的发票也不放过,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万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万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种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对司法。
因为大家都知道,依照宪法,与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诉究,这是宪法为总统,因为他是国家元首,对内统帅全国陆海空军的重要职务,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特殊身分,所为的尊崇与保障,刑事豁免特权。
总统的刑事豁免特权,绝不是保护总统个人,而是在保障总统这个职位,阿扁作为国家元首,我学法律出身,深知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文,所以在案发之初,甚至在几年前,阿扁要到花莲,为某个案子以兼(民进党)主席身分作证时,很多宪法学者与法界前辈劝阻阿扁,说总统刑事豁免特权,绝非属于个人,你没权力放弃。
这是国家宪政体制做的保障,所给予的尊崇,所以他们极力反对我到花莲作证,这次当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宪法第五十二条与大法官会议解释文,必须坚守宪法明文规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坏,但就如同我选择到花莲作证一样,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也在他面前表达愿放弃这样的刑事豁免特权。
第一次询问在总统府,从下午四点问到晚上九点,我们没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从晚上九点问到隔天凌晨一点半,中间也没有休息,我们是用这样的态度表达对我们司法的尊重,及对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配合与支持。
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么都重要,中间也表达我内心世界,面对这样指控,我心胸坦荡,若我心里有鬼,大可祭出护身符,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号解释,我不但没这样做,也没请律师在场,我认为我可以面对检察官询问及相关调查。
第一点,大家知道两千年我当选总统后,总统薪水一个月八十四万新台币,我领了不好意思,因为总统不是为了领钱,而是要为人民做事情,所以为了替国家省钱,何况景气也不好,工作不好找,总统领这么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动减半。
一个月剩四十二万,一年十三个半月,因为薪水减半,一年就少领了五百五十万,四年就少领两千两百万、六年三千三百万、八年四千四百万,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发票贪污一千四百八十万?
第二点,大家有印象,总统有国安密帐私房钱,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专案,这是民国八十三年存在的专案,我统计从民国八十三年到民国八十九年之间,总统可支用的经费一年是七亿一千万,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缴库。
一年有这么大金额可使用,我要贪奉天专案也是一个机会,不用经立法院和审计部,如果要贪,这不是很好机会?但我们全部缴库,不止奉天专案缴库,当阳专案也缴库,都是民国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专案的钱缴库不要了,怎会花五年时间煞费苦心、大费周章贪一千四百八十万?
第三点,起诉书有两案,真正用发票支付一千两百万,有三千万是用于机密费用,若我要贪污,只要把机密费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来?我没放在口袋全部拿出来,怎么会用发票的方式贪污一千四百万?这有可能吗?符合逻辑经验法则吗?希望大家能够仔细想看看。
第四点,过去五年从民国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赏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万,扣除固定费用支出,五年机密费用累计有五千九百万,加上检察官认定的一千两百万礼券与发票核销的一千四百万,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万,但五年我支出为九千四百万,如此入不敷出,还有可能放口袋?这是非常重要数字和简单算术,希望大家能参考,由此可知,陈水扁是这样的人?有必要收集发票贪污吗?
什么叫国务机要费,它的性质是什么,很多人的认知都不一样,甚至连会计科目都一改再改,没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标准,大家曾在电视报纸看到国务机要费,审计部说是业务费,主计处说是是特别费,审计、主计单位的认知不一样,做老百姓的我们要如何能了解,作公务人员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头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国务机要费的用途别和科别变更的明细表,八十年到现在真正看到「雾煞煞」,国务机要费可叫特别费加上机密费,有时叫特别费,有时叫首长特别费,或叫特别费加机密费,有时叫机要机密费,有时叫业务费加上机要费,到底什么费真的是没法去了解。
国务机要费从这些用途别、科目真的是没法去掌握,莫衷一是,变来变去,国务机要编列的用途与科目真的让我们很难去追寻,不晓得大家听的懂?有够花、雾煞煞。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特别称机密费与非机密费两项类别,我要请教大家,会计科目根本就没有所谓机密费,检察官把它定义,说机密费只要领据,不必单据和发票,就可以直接领出来,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单据;非机密费认为要单据、统一发票才可以支领,非机密费也是检察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不是会计科目、用途别等等。
请大家想想,过去的政府所谓非机密费,我们也发现有一个人他用领据每个月领了一百二十万,连续领十个月共领一千两百万,用非机密费领的,检察官不是说用非机密费不能用领据,要用发票或单据,过去却可用领据领非机密费。
不管是审计、主计意见不一,会计科目也一再变更,让大家莫衷一是。连总统府惯例也是前后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种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难懂,也没人跟我们上过课。
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到底有没有像其他首长的特支费?副总统、五院院长、甚至县长、乡长都有,但总统预算书找不到首长特支费。一般公司董事长也有交际费,作为一个国家总统没有交际费、特支费,这样对吗?国务机要费是交际费?还是首长特支费?
行政院长也有机要费,一年几千万元,做一个总统国务机要费不是机要费不然什么是机要费?所以审计部当作是一般业务费,没什么特别,做一个总统要怎么做?比一个副总统、院长、乡长还不如,总统不必交际费吗?
国务机要费不做一个检讨,建立制度,这样的争议永远不会停止,马市长等首长也会陷入两难,甚至被误会,我相信马市长不是那样的人,这是制度的问题,首长特支费也有这样的争议,全国唯一在用国务机要费的总统,为了这个性质大家认知不同,结果说总统贪污,这让我们非常痛苦和难过。
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发票。为何民国八十九年、九十年没收集,九十一年才有?这不是吃饱喊饿,也不是说要用这种方式准备歪哥。
我们可以思考,为何要这样做?第一,总统府的国务机要费,本来不但能留用也能补充。什么叫留用、补充?就是所有的机密费花的不够,可以互通有无,甚至需要发票、单据的非机密费花剩下的部分,也随时可移做机密费使用,可以用来用去、拨来拨去。
上述机密费与非机密费的使用可留用、补充的情况,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后审计单位说不行,说要发票才能报销。这就是为什么九十一年开始才收集发票的理由。
总统原本可以支配奉天专案的一年一亿一千万费用,但奉天专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缴库后,当阳专案十月也缴库,这样一来,总统可支配的钱,就只剩国务机要费,没有国安密帐、总统的私房钱可动支。
起诉书载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关公司的费用。这笔费用佣来是用奉天专案报销,但缴库后,除了有一年因主计单位补助国安单位一些钱,因此用年度预算来继续支付以外,后来又没有了。
到二零零四年当选连任,这家公关公司说,如果不继续跟他们签约,就要跑去跟中国签约。当时衡量,这是攸关国家利益,他们过去替我们做这么多事,这么久也知道这么多秘密,如果让他们走了,对国家的利益可能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最后决定继续签约两年。
上述公关公司的续约费用,既没有奉天专案又没有国安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应,所以才使用国务机要费支应。这是收集发票的第二个理由。
第三点,国务机要费,理论上机密与非机密费的比例应该是百分之五十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实际上,永远是机密费超过非机密费,以国民党执政时期为例,机密费与非机密费的比例有时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时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时甚至是二比一。
机密费不够得想办法从非机密费来核销,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补充,才要想办法用发票核销。
第四点,收集发票不是现在才有,是从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这样做不行,主计单位也好,审计单位也好,为何没有指正,说这样做不行?
连续几年都过了,审计单位也审核过了,等到第五年才说这样不行,你说,我是要怎么做呢?如果不行,主计或审计单位就应该早点说。
当时有相关的人士说,用发票来报就可核销,形式上符合会计程序,实际上够钱使用就行。对于现在说收集发票核销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会检讨、会改。
现在知道这个程序有瑕疵,这是该检讨的事情。不过,当时的程序瑕疵,加上当中如果接收到错误的讯息,使我误会说这样做可以,现在说我是贪污,这样是很不公平的事。
针对大家关心钱到底用到哪里?有没有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检察官认为,一千四百八十万是贪污,不是用在机密外交等公务,是用在私人口袋。但明明相关开销的比我们收入还多,要怎么歪哥?
如果要用这些发票贪污,为何不拿张比较多的,污的比较多?要贪这些怎么可能?有关家中四个大人的发票,钱全部归公,全没放在私人口袋;一千四百八十万绝没放在私人口袋。
检察官认为,能接受F案、民运人士资助案,但其他几个案有问题,可能是机密费用或自行筹措,但要是能对外募款作外交,就把钱放私人口袋就好了,为何要拿出来?放在私人口袋又有谁知道?这样的说法、推测完全与事实不合。
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检察官不相信,但为推展外交需要,的确私人借钱一时周转,有时大家讲一下,有钱还、没钱欠一下,怎么知道这样也有问题?同时外交随时要用钱,什么时间用钱,不确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规划推展;钱放在这里,不是马上用,是随时要用。
拓展国际外交费用一千万,是希望给国家更大外交空间,更是总统要做的事,由于国家外交空间艰难而必须做的事。这些钱有人说冤枉钱,但不做不行,这笔钱放在那里,是准备作大条的,检察官对总统做外交完全不了解,也不知道外交有多困难。
甲君人在哪里?现在落在谁的手中?我很为他生命财产担心。本来和检察官讲,这么多机密外交怎么讲?打死都不能讲,永远不能讲,要随著人进到坟墓也不能讲;这么机密,否则害死很多人。
很多事实不能讲,为国家利益、当事人保护,也避免外交纷争、外交事务困扰,甚或政治斗争。其他国家没这种事,只有台湾外交处境困难,才会这样,相信李前总统最能体会,也最有经验。
我对李前总统很肯定、很钦佩,建立很多制度,像是奉天专案,分散各方面钱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贡献,个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称赞。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难,会花冤枉钱,天文数字的钱也花出去,结果钱丢到水中还有涟漪,这些连涟漪都没有,被人骗了还不敢说明被人骗了,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难。
中国对我们采取三光政策,要挖光所有邦交国,难道我们就这样缚手就擒吗?做一个总统,要照顾大家不但住的平安,还可以走出去,要大家可以住的平安就需要国防,要大家可以走出去就需要外交,这两方面最重要。
国防与外交都和中国都有关系,我们没办法,就是一个坏邻居在那里,国防和外交都需要花钱。我向检察官报告,做一个总统的为难,我的困境,我为台湾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与计较,很多外交工作我无法说,检察官要我一定要说。
检察官说,愿意帮我保密,甚至要将所有资料封存,永远都不会打开。甚至这些人不会曝光,结果大家看起诉书,有多少外交工作、多少的名字都出现在那边,到底要如何保密,用猜的都猜得到?对外交比较认识的人,看到那些人就知道和哪一个国家有关系,和哪些事情有关系?这样好吗?
连累很多人我很抱歉,为了这个案件,我要请问大家,作为一个总统,有义务与责任把总统五、六年来做的事情,特别是外交工作要向检察官和盘托出,再机密的也要报告吗?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情。
今天这么多人曝光,谁能保护他们,我不知道如何对他们交代。还好我很多没说,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说出来,是否每件事情都写在起诉书上,还上网。
这是为了国家的外交利益做事情吗?为了国家的最高利益思考吗?当然我尊重司法,尊重检察官按照职权行使职务,但是当时说要保密与封存,而且还是白纸写黑字,结果却是这样?这样好吗?
对于因为起诉书有写到的人与案子,带给你们困扰,财产或工作的困扰也好,未来受到困扰也好,我也向大家道歉。
大家都知道甲君对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说谎。不管是善意或恶意说谎,我觉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说谎如果是出于善意,是为了掩护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
是否大家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思考,所谓义务冲突的法理之便,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发生冲突,是要先顾国家利益,或是要先顾个人利益。当中有说词不一,为了掩盖什么事情,造成检察官误会,影响司法侦查与公正性,我都愿意在这里道歉。
但是其中为了掩护机密外交工作,攸关国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国安会极少数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讲,什么时候讲?要向谁讲?
在检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讲,我是否可以在全国同胞面前讲,或者我要在不伤害国家的大前提下,我必须向法院讲,做完整的说明。
为了替国家做事情,为了推动外交工作,为了国家安全,我用心良苦,尽心尽力。今天遭受这样的待遇,我相信,我个人的甘苦不是大家可以体会的,但是没有关系,既然大家选我当总统,我就必须负起更大的责任与委屈,更大的误会,我都要承担。既然要当总统,当然我要付出代价,我必须牺牲,这都是我愿意的事情。
第一、清廉、名誉比生命重要,个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历史会还我公道,司法会还我清白,不过我不是恋栈职位,不必等到三审定谳,只要司法在一审判决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第二、国家与个人义务冲突,所带来内心挣扎,固然不足为外人道,但作为总统,我深爱台湾,深爱我的国家,为台湾国家利益,有些敏感、极机密工作,不能讲就是不能讲,若因不能讲被误会而受到委屈,个人都愿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以上报告,请各位记者朋友,请全国乡亲先进,亲爱的国人同胞能批评指教,多谢。
答问媒体
媒体问:检方起诉书表示,不论钱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发票申领机要费就是既成犯,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不晓得总统看法如何?检方起诉书内容指出,总统第一次应讯时,曾提及有关四个机密外交案子,若您当下未说明,也可另补书状补陈,而非使第一家庭操守一再遭受质疑,为何总统当时不一次说清楚?
总统答:如果说按照检察官在起诉书内提及,引贪污治罪条例,利用机会,诈领财物罪应属既成犯,吴淑珍取得发票领取国务机要费时,就已经成立犯罪。这是检察官见解,若这样的见解是成立的,而且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种种说明都白说了,就是说用发票领国务机要费,这样就算贪污了,不管是用于公领域或私领域,都是贪污都是犯罪成立。
但是话说回来,起诉书内载明很多案,中间有两案非常大条的,F案与民运人士案,共花了新台币四千两百万,中间有一千两百万也是用发票支付,这也是先把钱领出来,再用发票核销这些钱,照检察官说法,这两条也算贪污啊,也算是贪污犯罪既成犯,为何这两件案子不算贪污?这是矛盾的,我也不知道哪个才是对的,起诉书内有这样的情形,一个说可以、一个说不行。
第二,我刚才说,机密外交能不说就不说,你看说出来害了这么多的人,这就是我的原则,那就是好险我没全部说出来,还有很多案我没说出来,所以他(检察官)第一次就要说出来,我是要如何说呢?
我可以保持缄默、我可以拒绝配合调查,但是我尊重检察官与司法,想说他会替我保密,不会写在起诉书内,结果事实发展不是这样。真的不说不行,因此打算在不伤害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来说,但是看到这般情形,我真的不敢说。
刚才有说在冲突与挣扎的内心世界内,如果讲了会影响国家形象,会影响整个外交纠纷,甚至影响整个支持台湾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么能为了自己出卖国家,影响外交工作?
总统任期不过两任八年,之后还有别的总统,但是我还要继续做人,我们国家还要继续存在,为了自己出卖国家影响外交工作,要办这个案,不能当作一般刑事案件,因为外交工作牵涉很多机密,这是非常复杂敏感的事情。
我不是在推卸责任,我希望大家能够想想看,我这样说对不对,国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陈水扁的,台湾需要在国际上交朋友,外交要不要维持,还是通通摊在阳光下,这样台湾是稳死的,就算我不做总统不要紧,还是有别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这个机密,使台湾外交的路能够持续走下去,给大家做参考,谢谢。
媒体问:检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对夫人进行第二次复讯,为何府方一再拖延,让检方认定在行使缄默权,夫人是否对此感到不高兴和不公平?在总统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进行第三次复讯,还没能复讯就侦结总统如何看待?妥当吗?如果有进行复讯结果是否会大不相同?
答:不晓得检察官有无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两天给我复讯,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检察官的传票,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点钟在官邸第二次讯问我太太,后来我太太就传真向检察官报告身体有问题,以身体身体不适为理由,请求检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这阵子身体真的非常不好,特别在十月十日双十庆典勉强露面陪同接见外国元首,连续两三天身体受不了,事后就马上感冒生病发烧,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压的人,平常八十、五十,还高到一百三十,几乎每天都在看医生,几乎每天都有医生进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说拒绝讯问,或者是故意称病来延宕庭期,真的是身体不许可。
过去检察官到家里讯问怕惊扰,或说要保密选择在礼拜六、日或下班后,这次检察官订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点,人来人往,纵使身体可以,也没法保密,身体不方便,想说经过疗养也比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检察官来请假,但检察官不置可否,请假也请假了,就这样案子也结掉了。
至于我的部分,没错,我多次透过办公室与检方表达还有很多话要讲,与检方做报告说明,这样的意见表达、透过管道等等,但都没得到任何的回应。甚至我太太身体不好,也讲愿配合办案时程,甚至为了结案、限期结案,想说不因生病而影响他的结案,主动跟检方讲希望抱病应讯,时间由检察官指定,没想到得到回应就是起诉书。
这是个重大的案件,如果说甲君案没有那一回事,那些钱到哪去,也应问问当事人、被告,让他有辩解、说明的机会,这是一个被告人权,但被告想说明都不可得,这是令人遗憾的地方,不过事后起诉书来看,也许他们认为问也是一样,不如不问。
如像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领财务是既成犯,用别人的发票就已经成立是贪污犯罪,如果是这样,当然不必问,却又不是这样,只要说明去处就不构成贪污,却连这样一个机会也没有。
媒体问:若司法审判一审判决贪污有罪,立即下台的说法,是否包含总统夫人吴淑珍一审被判决有罪的情况在内?如何看待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在游行中提出的总统下台主张?
答:我相信历史一定会还给我公道,相信司法会还我清白。但是我们必须要尊重司法的审判。如果司法审判的结果是一审判决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决有罪,当然按照检察官的说法,因为阿扁跟太太一样,我也逃避不了。
只要一审判决有罪,不必等到三审定谳,我愿意提前下台,我已经讲得非常清楚。纵使行政院长苏贞昌在立法院讲必须要等到三审定谳,我认为不必。
任何的政治纷争与宪政争议,要按照宪政秩序与相关法令规定处理,这点我始终未变。也许大家会有不同要求,我们必须给予尊重,我还是觉得一切按照制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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