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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德国《对外经济法》初析zt [打印本页]

作者: 莱茵河    时间: 2003-12-12 15:39     标题: 德国《对外经济法》初析zt

  
一、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1949年联邦德国正式建立后,就将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用以改革、调整和管理国家经济,并取得显著成效,使联邦德国成为战后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在众多的经济法规之中,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依据是联邦政府于1961年9月1日颁布的《对外经济法》(AWG),同时生效的还有《对外经济条例》(AWV)。

《对外经济法》实施至今的40多年中,德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第二大贸易强国。在这一过程中,该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随着欧盟统一大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德国政府对外经贸事务的管理权已逐步转移到欧盟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负有将欧盟法规国内法化的义务,即凡是欧盟作出的有关对外经济的规定,均须将其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执行和具体化。根据德国对《对外经济法》所做的最新修订,甚至部分已由欧盟通过但尚未经过德国国内法重申的对外经济法规也可以直接在德国生效。这样一来,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作用也随之进一步削弱,其原有地位大有被欧盟统一对外经济立法所取代的趋势。


二、德国《对外经济法》的基本结构

德国《对外经济法》分四章,共计5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24条。其中,第1至4条规定了《对外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所用概念的含义;第5至7条规定了国家对涉外经贸往来进行干预的可能性;第8至14条规定了国家对货物贸易的基本管理和干预;第15至21条规定国家对视听产品、航空、海运、内河航运及保险等服务贸易往来的管理和干预;第22至23条规定了国家对货币和资本往来的管理;第24条规定了对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二章对外经济管理,包括8条,规定了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的程序、对外经济管理机构等。

第三章罚则,包括15条。在这一部分中,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和实施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

第四章附则,罗列了一些已经修改或废止的条款,并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


三、德国《对外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制定《对外经济法》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减少对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该法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对外经济往来……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在承认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外经济法》也让德国政府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干预的权力。根据规定,德国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1、为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

2、为防止或抵销外国采取的有害措施对德国经济的后果,其中包括抵御来自国外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

3、为防止或抵销外国采取不符合自由贸易的政策而对德国的影响;

4、为保证德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

此外,《对外经济法》还作出如下规定:

1、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危害,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

2、出于保护国内经济的需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

3、为了保护国内利益,可以限制与国外的服务贸易往来;

4、为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以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

5、为保护本国币值稳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的资本和货币投放;

6、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建立子公司、代表处;

7、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可以规定,境内人从境外人处借贷的一定比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的一个帐号上,即“限款抵押义务”。

《对外经济法》中的上述规定,是德国政府在必要时行使某些限制性权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德政府不会轻易动用上述权力。

总的来看,德国《对外经济法》的核心条款主要是关于国家对涉外经济行使干预权的原则规定,而对进出口贸易实务和有关商品的管理,主要落实在两个清单上,即“进口清单”、“出口清单”。


四、进口清单

所谓“进口清单”,是《对外经济法》的一个附件。联邦政府随时根据本国需要和欧盟作出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清单”进行增删和修改,并定期在官方刊物《联邦公报》上公布。在这一清单上罗列出了全部可能的进口商品,并且标明了每一种商品的进口是否须经专门审批,是否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清单”中所列为数众多的商品中98%以上是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的。也就是说,德国进口商品中的绝大部分是可以不受限制自由进入的。对于其余少量受调控或限制的商品,联邦政府的主要管理手段有以下一些:

1、配额分配
德国除对极少量商品实施“原则上禁止进口”外,主要运用配额手段控制商品的进口。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

(1)“捷足先登”式:总量限制,企业要多少发多少,发完截止;

(2)按申请额的同样比例发放方式:总量确定后,按企业申请额度占总申请额度的比例发放配额;

(3)关系方式,即原先做过该商品的优先考虑,新出口商按基本配额发放;

(4)按人头发放方式;

(5)出口许可证方式,即凭出口国在配额限量内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在进口国申请进口许可,这是目前使用最多方式之一。

2、被动加工进口
所谓被动加工,指的是原材料、零部件等从德国出口,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再返销德国。对被动加工品的进口,德国根据在德国生产的同类商品的一定销售比例批准进口。

3.主动加工进口
按《对外经济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某种需要进口审批的商品的进口是为了加工后再出口(主动加工),这些商品的进口原则上不用审批。

4.其它免审范围
根据《对外经济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规定,运往自由港和海关仓库的商品不需审批。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进口额也不需要审批:如食品、样品和试样价值在250马克下的;礼品价值在5000马克以下的;赔偿物品和免关税的物品。


五、出口管制

《对外经济法》规定,政府有限制对武器、弹药和战争设备、专利出口的权力。实施出口管制的商品均在“出口清单上”有明确的规定。联邦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管制主要集中在对军品和军民两用品的限制上,对普通民用商品的出口则几乎没有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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