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撞伤宠物狗属交通事故
[打印本页]
作者:
冬日阳光
时间:
2007-1-26 06:12
标题:
撞伤宠物狗属交通事故
据《齐鲁晚报》报道24日,山东省交通管理局透露,由于车辆撞死撞伤宠物狗引发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2日专门下发文件,文件规定车辆撞伤宠物狗属交通事故。
《意见》中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意见》还明确,事故的当事人即发生事故的犬的所有人或者携犬外出的人。在车辆与犬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者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认证书。
作者:
冬日阳光
时间:
2007-1-26 06:14
新华网天津2006年5月31日电(刘元旭、杨栋)近年来,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车与宠物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赔偿成为纠纷争论的焦点。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日前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四个构成要素: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事故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介绍说,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宠物狗相撞符合这四个构成要素属交通事故,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交管部门接到车狗相撞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受理,并作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认定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应把负有管理责任的宠物狗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认识误区应澄清:一是“宠物狗享有路权可上路”,按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使用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允许宠物狗独自上路,而宠物狗可由主人牵着上路是因主人拥有路权。
二是“车撞无证宠物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城市饲养宠物狗须办《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无证狗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车撞无证狗司机可免责。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