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孤陋寡闻,但推测起来,大约只有在中国,才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组织评选十佳企业家或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类的事情。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权力控制绝大多数资源的国度,国家自然倾向于垄断公民的荣誉颁发权;另一方面,也只有当荣誉由国家授予时,才能给获奖者带来实际的物质利益----其中最主要的利益就是升官的前景,因而国家荣誉也最为人们看重。当然,官僚的鉴赏力总是成问题的。由此评选出的杰出法学家,究竟有多杰出,就难说了。' I4 Y# i6 M!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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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是最近评出的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部门专门为这些法学家举行了一次论坛,让他们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发展了人权理论,他承认,人权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不过,他的最新发现是,发展权是居于最高位阶的人权。如果说自由权是近代法的价值重心,社会权是现代法的价值重心,那么,当代与未来,法律则应当在保护生存权的基础上重点保护发展权,并最终以发展权为重心和本位。 $ h x" m% ~6 D' U$ U ! x2 e' a u9 j5 q. o汪教授没有说清楚,以发展权为本位是否意味着传统的自由权利根本无足轻重。进行点评的卓泽渊教授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发现一个新的人权不能抛弃以前的人权,因为那很容易把最根本的东西抛弃了。卓教授问:把发展权作为重心和本位,生存权、生命权、安全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会不会因为过度强调发展权而被危害、被剥夺呢?! X. g% M8 \: }& R1 Z l, [
7 t- u/ u r: l$ d另一位杰出青年法学家薛刚凌教授的思维方式大体相同:她承认,程序法治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法治模式,更具有理性和公正的内涵,但是,她又说,很遗憾,当代中国不宜盲目追求程序法治,而应该采取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的模式。原因有四:第一,我国推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过于强调程序理性可能会弱化政府的权威,从而影响改革的时效。第二,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形成,缺乏合格的程序主体,难以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真正的博弈,还不如通过政府单方面的合理设计推行最科学的社会治理方案。第三,程序法治高度依赖司法,而我国不具备相应条件。第四,中国本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实体法治能与这种传统兼容。: l Q; f; N9 h5 ~4 n"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