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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新闻] 《物权法》将通过,中国迈向「私法」时代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3-8 10:11     标题: 《物权法》将通过,中国迈向「私法」时代

「物权制度的建立将是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指出,物权法强调的是保护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保障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基本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这部法律将引领中国走向「私法」时代,开启民众的维权意识,未来将给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带来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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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e% l  q9 y% j  y+ x5 S中国自古公法极盛7 u/ V- b! E4 g0 @! M

  U& S$ R2 b1 C; g从法律的分类看,公法是关乎国家稳定的法,其要义在於防止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其要义则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而不是个体义务的强制。& o, q2 ?8 ]; H& ]* D8 E0 @2 i' _

3 S+ N, d; D! n  t+ j6 p& j作为一部普遍适用的私法,物权法试图告诉民众:合法地属於你的东西就不该被别人乃至国家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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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谈起物权,总会提及西方的法谚-「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此类指徵私法的法谚,从未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相反却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说,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私法精神的缺失。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自然经济、家族制度和集权政体造就了中国公法的极度发达,传统伦理向来有「先社会后个人的整体精神」,孕育出的是以集体本位、国家本位为基本精神,而无视个人、否定个人的社会文化。7 D* g2 ~- o2 U" p* b  |7 B

- o: |5 `: _2 t) p根本上维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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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民法通则》的制定为中国私法的发展打开了「缺口」,私产入宪体现出个人权利的彰显。然而这种硬性制度上的改变,短期内也并未产生中国的私法精神,自发的公民社会建设较为迟缓,行政权仍倾向於干预社会,正基於此这部引领中国走向私法时代的物权法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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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能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在政治上,全面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意义在於,它推崇人本理念,从根本上维护人权,有利於国家权力的运用真正落实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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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指出,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必须依赖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的私法精神的支撑。物权法的实施必将重铸中国公民的私法精神,并进而生成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即私法文化,启蒙民众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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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5篇19章247条0 W; O) m+ R1 b4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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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明日将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关於《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此间人士预料,《物权法》草案将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据透露,目前的草案共有5篇、19章、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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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P' H& e* s8 \; Y5 }此间分析人士预料,由於中国的物权制度与西方有所不同,因此《物权法》草案将强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0 G. s4 o0 t1 x9 e( T. \# {

+ p/ ?6 s: a7 d3 @但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确保,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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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1 _; ?, a/ v不影响公有经济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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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物权法》最新草案的分析人士指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需求,《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产权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7 b5 {8 i& R' ]7 v' V

) ?/ f  v  f3 e) [6 C% v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於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A+ s5 ?-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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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甚至还详细到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都作了规定。- k0 l- h* t1 t$ u! R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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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实生活中徵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补偿费等费用。」违法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3-8 10:12

中国《物权法》之争已经超越了法理争论4 o$ B$ I  ]! m( h, b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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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是审议通过一系列立法提案,其中在社会上引发重大争议的《物权法》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这部被外界称为“私有财产法”的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是中国1949年以来第一部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3 h0 [3 A( }+ X- }6 n

7 V+ y( |$ O  r- M) @% R8 V《物权法草案》3月8日星期四被提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审议。这部物权法草案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到七审,成为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X/ {+ G8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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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前途命运“最危险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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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世以来,反对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最近的一次反对浪潮是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开幕前夕的三千人联署行动。在联署签名的3千724人中,有退休副部级以上高官近30人、退役解放军将领十余人、以及中央党校52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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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行动的发起人之一、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在接受中国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现在已经真正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特别是国有资产被大规模侵吞,私有化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各级官员贪污腐败,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保证。李成瑞说,现在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在他们要强行通过的这部《物权法》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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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C# z  z- a* E, _4 @《物权法》首次把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纳入民法细则,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引发社会争议是可以预见的。新的财产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经济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6 ^* m) L/ f7 c2 M- S7 z

$ ^, R& n6 n  `& A& s*应有法律承认改革开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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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x# W! a" f' D& P%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许平在接受中文部记者采访时说:“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我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是历史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我觉得应该有一部法律来承认改革开放的结果,承认多种经济成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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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S( y) L; m*不应保护不义之财*8 O9 o% V9 h( N( Z

- K% c1 A9 b0 u但是,辽宁一位具有近60年党龄的退休干部却持截然不同的观点。4 i* L1 p# H. c

5 [0 l0 t+ k# Y他说:“我非常担心,我们的底数是不是搞清楚了,究竟有多少人发的是不义之财。如果把这些人的财产加以保护,那我们国家的损失可就太大了。”# T# _8 m, L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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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得到执行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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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民营企业家熊兆宽关心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他说:“你要知道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法律可能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是,在执行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况且有些法律本身就有矛盾,执行起来就更成问题。”/ [! V8 e  o+ p

  ?, D4 j- Y" c6 v2 M) o*反对“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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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 w/ c. {2 ?  p  O. U- ]! q6 {3 C1 S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最激烈反对《物权法》的人也并不反对这部法律所体现的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他们反对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尤其是过去20多年改革中出现的化权力为资本、非法攫取国有资产、以及官商勾结通过种种巧取豪夺的手段聚敛的所谓私有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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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星大学政治系主任爱德华.福里德曼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央政府很清楚,过去10多年来大部分农村抗议活动都和财产有关,通常是由地方腐败官员引起的,他们攫取公共财产,用于投机和开发,不给失去财产的农户以适当的补偿。”( ]  P' z" ]/ W5 X0 v; H

, G! z0 g# x* ?& ^3 _福里德曼教授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资料指出,权力化为资本的现象在中国达到惊人的程度,在中国的3千220名个人资产超过亿元的富翁中,竟有2千932人是共产党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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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营企业家熊兆宽以“原罪”来形容以不法手段发家致富的一些新型资本家。他说:“主要指的是过去改革开放第一阶段那些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漏税这些人。他们发家致富的第一桶金或资本原始积累靠的就是这些,国内称为‘原罪’。这种‘原罪’要不要清算,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对原罪进行清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原罪可以一笔购销。目前看来是第二种意见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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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人士指出,制定《物权法》本来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中国特有的国情使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专家认为,目前《物权法》之争已经超越了法理争论,扩大到意识形态和社会问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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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w7 n" U7 ^$ o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期待《物权法》早日通过,他对中文部记者表示,左派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攻击不值一驳,迟早要被社会发展所淘汰;而更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过于悲观,低估了《物权法》的积极作用。3 Q8 L4 ~$ L. H9 Z: [6 D8 B9 y6 h+ b

0 _& x. l6 h! j' n$ N( h' ], `; b他说:“他们简单地以为,保护私有财产在目前的情况下就是保护贪官和权钱交易,我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这种推理有许多漏洞。简单说来,公民财产的切实保护对于弱势群体、对于穷人或财产不多的人来说会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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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E0 Y7 d  L4 X: g! f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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