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F: y' t$ k. Q4 Q- b( E 每5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大选是商会会员管理的大事情,所有的会员企业不管企业的大小,都会获得一张选票。选举采用邮选办法:商会把选票寄给会员,会员一般从3到10个候选人中选好一个以后把封好的、不记名的选票寄给商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委员会仔细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但是,在德国事情也不会那么简单。我们的代表大会还必须根据实际经济情况按比例给行业和地方分组,这样才能保证代表大会能够如实地代表本地区的整个经济界。比如说,一个商会的地区包括6个县,重要行业有5个:工业、批发贸易、零售贸易、交通业、服务行业。代表大选最多需要分30个选组。每一个会员企业属于一定的选组,只能在它的选组内选代表。幸亏会员数据库记录了每个企业的具体行业与所在地,这样才能把合适的选票小组信封发给相对应的企业。 ! L1 S4 R" d2 ^* @
) O: P; x, E, ~7 N! X) k$ A4 l: e
记者:德国商会的经费筹集和运作情况是怎样的? 9 z/ F' y0 O# Q6 _; R! _8 S+ \+ D / i2 j. d4 p j! w* I/ M 沈禾木:商会的资金基本上有两个来源:会费和服务费。德国商会不受国家或地方财政部的任何补贴或赞助,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商会的其他费用全是会员企业提供,在商会没有国家发工资的官员。德国人认为,谁发你的工资,你就对谁负责任。商会应该代表企业的利益,企业就应该付商会的费用。如果政府付专职人员的工资的话,专职人员怎么会相信“会员是商会的最高领导”? * ^9 |! F+ Y* c* {+ ~% \
, }9 Z+ b3 I: P
当然,德国的法律给商会合适的条件、给商会一定的权利才行。其实,德国在“商会法”中明确规定:所有的企业都是商会的会员,都必须支付会费。最高法院要求会费应该根据付费能力、应该合理,但是每个地区商会会费的高低又是代表大会,即企业家们自己来决定的。一般的商会会费占企业收入的1‰到5‰。从1‰到5‰的比例,足以说明代表大会和会员企业对商会工作的满意度。当然,一部分有困难的企业家也会对会费的支付颇有微词。在这种情况下,商会也有权利不收会费。 3 _0 o$ e( [, u0 v
/ T3 j! V% m1 n% O% G5 R
记者:您觉得中国商会应向国外商会(比如德国商会)学习些什么? 5 s9 c/ k& F0 @6 j1 q3 s- y8 E, h
. J* ]! }2 j; O5 l0 S# K# |
沈禾木:在商会领导与专职人员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范围、工作质量标准等方面,我觉得中国商会还可以向国外商会学习不少东西。中德商会几个合作项目正在努力提供这种学习的机会,不管是在会长、常委会议上用西方国家各种领导小组常用的“卡片法”或者是首次举办“商会公共开放日”,中国商会的朋友们也很乐意使用国外商会的一些经验。 9 w( r( g: S. \& f7 r6 ]: G9 t% }0 f5 k& U
那么在大的方面,中国商会还必须走自己的路。商会的组织机构、权力、上下关系、会员代表的选举办法、会费和预算等方面,中国商会可以参考德国、美国、法国、挪威等的做法,但是中国的情况与它们不太一样,因此,国外经验不一定直接有用。就我个人认为,德国和欧洲大陆商会的基本做法是不错的也值得学习,但是没有“商会法”、主要靠财政部拨款的中国商会在这种条件下很难给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符合需求的服务。 6 w0 L* o" k! z0 p: x/ n7 M7 }
/ f E% ^- t) A" V2 a% ]: c7 I: I+ s
记者:对于中国商会的发展,您的其他方面的建议? + O2 p( _0 }; U% h* G( A
- g$ J- z, z( U/ Q. Q) F 沈禾木:中国的商会最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新建的行业商会和双省商会基本上靠会员企业自己的努力在运作和成长,各地工商联的企业家会长也越来越多,这都是很好的事。但是,我个人的印象是,中国的商会还是跟不上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的原因不是内部能力不够,而是外部环境不够。中国还没有合适的并符合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商会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快30年了,民营经济已经占国民总产值的大部分,中国很可能在今年超过德国而成为世界出口国冠军。而商会呢?我从1996年开始与全国工商联合作,当时中国的政治界已经讨论了中国的“商会法”,不过到目前为止仍然还在继续讨论着。 / C' s- |1 y0 \% X$ \
8 q" q- ~$ k; e' | c 记得去年我有机会帮助亚洲的另一个国家起草新商会法的草案。写草案的笔墨还没干的时候,我们就到他们的经济部,给他们的部长介绍情况,然后当天晚上跑到议会经济委员会主席家,给他介绍情况。不到3个月的时间,他们的议会已经开始正式讨论草案,有希望今年上半年通过这个草案,我给他们推荐的商会法其实并不包括入会义务。考虑到当地经济情况、国情、民族、企业家的需求,我们从好几个国家的商会法拿出了最合适的经验,然后创造性地增加了一些新的办法。 + c- J4 y3 b2 `2 n" u& H2 T, Z 9 p. K- z. g0 ]9 [1 C 其实,中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尽快出台一个合理的、能够保护会员利益的、给商会一些职能和权利的、符合经济界自我管理目标的“商会法”。中国的“商会法”也应该符合中国的经济情况、国情、民族、企业家需求,并体现一种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