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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 开 开 庭(二)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心    时间: 2007-4-11 10:24     标题: 公 开 开 庭(二)

公 开 开 庭(二)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始末


( @, S( u2 e! g1 q9 u: \& Z

事件由来


# O+ |( O, u: n! D1 i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宝石宾馆经理王淑军报警: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 e% @3 V0 h" n& l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技术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和医院,查看了现场和尸体,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直至次日凌晨。次日上午,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进一步详细勘验,法医对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同时,对死者的伤势、衣着情况及现场局部痕迹物证,进行了拍照固定。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身亡,并当场告之其亲属。: K  u1 \8 v2 v. p% j; M: {( D2 N
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向宝石宾馆索要20万元巨额赔偿款,被宾馆拒绝。为发泄不满,他捕风捉影地捏造事实状告宾馆老板王某,随后又将自己的精液弄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于2002年6月19日将该内裤送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在取得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送检内裤上检出精斑”的鉴定结论后,高天虎遂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安排人奸杀,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 H( n; t; X& `( ?  D1 V& M0 f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联合襄樊市公安局对该事件进行复查,复查仍认定高莺莺为自杀,并将复查结论告知了高天虎的妹妹高玉枝等人(高天虎夫妇外出打工)。同时,留下电话要求约见高天虎夫妇,并请他们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夫妇一直不与调查组见面,不提供保管的物证。
( g! R8 v3 @( t& B0 q% H6 B2003年6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襄樊市检察院指派老河口市检察院又对该事件进行复查,经调阅案卷,调查取证,认为高莺莺跳楼自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高天虎、陈学荣申诉理由不能成立。6 g9 v& Z. X- h/ \: |- m
2006年1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该杂志记者撰写的报道《襄樊官腐并发症》,根据一些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对发生于4年前的高莺莺死亡事件提出质疑。7月上旬,该杂志又刊发了《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抢尸强行火化》(亦称《高莺莺之死九问》)的长篇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内外多家网站相继转发。对此,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随即,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樊市公安局组成强大的联合调查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
2 d3 w! _6 g7 @; x% O/ v% R从当年7月初开始,复查专班先后分赴北京、广东、四川、河南、河北、武汉等地,调查取证,经过近一个月全面认真复查,认定高莺莺系自杀身亡,并查出所谓“精斑”乃高天虎本人所留。“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水落石出。8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复查结果和事实真相,国内3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 e7 H. t1 {- x6 j. i
聪明反被聪明误。高天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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