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 开 开 庭(二)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心
时间:
2007-4-11 10:24
标题:
公 开 开 庭(二)
公 开 开 庭(二)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始末
$ w+ K3 V1 e9 J
事件由来
0 s6 q% h! _6 s) q- o% X# n H
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宝石宾馆经理王淑军报警: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U8 a {% Z H3 s# U" ~4 ~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技术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和医院,查看了现场和尸体,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直至次日凌晨。次日上午,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进一步详细勘验,法医对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同时,对死者的伤势、衣着情况及现场局部痕迹物证,进行了拍照固定。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身亡,并当场告之其亲属。
8 g# S* g" u4 ?1 t
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坠楼自杀身亡后,向宝石宾馆索要20万元巨额赔偿款,被宾馆拒绝。为发泄不满,他捕风捉影地捏造事实状告宾馆老板王某,随后又将自己的精液弄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伪造证据,于2002年6月19日将该内裤送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在取得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送检内裤上检出精斑”的鉴定结论后,高天虎遂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湖北省公安厅写信告状,称高莺莺被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安排人奸杀,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4 o( z+ W) F- h0 A
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联合襄樊市公安局对该事件进行复查,复查仍认定高莺莺为自杀,并将复查结论告知了高天虎的妹妹高玉枝等人(高天虎夫妇外出打工)。同时,留下电话要求约见高天虎夫妇,并请他们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夫妇一直不与调查组见面,不提供保管的物证。
/ c1 y7 v5 p8 w6 s( o) r7 u
2003年6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襄樊市检察院指派老河口市检察院又对该事件进行复查,经调阅案卷,调查取证,认为高莺莺跳楼自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高天虎、陈学荣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A, i8 c/ ~- g. R- u
2006年1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该杂志记者撰写的报道《襄樊官腐并发症》,根据一些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对发生于4年前的高莺莺死亡事件提出质疑。7月上旬,该杂志又刊发了《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抢尸强行火化》(亦称《高莺莺之死九问》)的长篇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内外多家网站相继转发。对此,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随即,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樊市公安局组成强大的联合调查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
/ ]. K/ q' `' S1 G& b7 a: ?
从当年7月初开始,复查专班先后分赴北京、广东、四川、河南、河北、武汉等地,调查取证,经过近一个月全面认真复查,认定高莺莺系自杀身亡,并查出所谓“精斑”乃高天虎本人所留。“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水落石出。8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复查结果和事实真相,国内3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 R1 |5 T! P; a
聪明反被聪明误。高天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