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 开 开 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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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心
时间:
2007-4-11 10:31
标题:
公 开 开 庭(六)
公 开 开 庭(六)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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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精斑”为高天虎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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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莺莺莺死亡事件”中,人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高莺莺是否被奸杀或被逼卖淫跳楼身亡。因为2002年6月19日,高天虎曾委托律师把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送到同济医科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认定内裤上有精斑,由此引起人们种种猜测,认为高莺莺在死亡前可能受到性侵害,并怀疑被人奸杀,或被逼卖淫而跳楼。然而后来查明的事实却让所有善良的人们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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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重要情节,公诉方称:复查工作一开始,调查组就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死者衣物的保管人高天虎联系,希望他能提供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迟迟不与调查组见面,也不提供相关物证。后在北京、河北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组于2006年7月16日在河北石家庄新乐市将高天虎找到。经过反复做工作,7月18日,高天虎与专班人员一道将相关物证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这一鉴定送检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从多媒体演示可以看到,高天虎亲自打开装衣物的小箱子,一件一件将衣物交给鉴定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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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表明,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白底兰花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同时,公安部门还将内裤精斑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包括媒体报道所怀疑的对象)血样DNA检验作比对,均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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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请问鉴定人,鉴定的过程和结果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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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国际刑警组织DNA专家工作组成员):我们按照严格的规范程序对高天虎直接保管的带有血污和精斑的高莺莺的衣物进行了检验,并检出了DNA图谱。我们将精斑中的精子分离出来,按两步法分别对精斑和精子进行DNA鉴定,然后与提取高天虎的口腔拭子比对,结果使我们大吃一惊,发现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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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为什么要提取高天虎的口腔拭子做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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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对送检的内裤进行鉴定,首先必须证实送检的衣物和衣物上的血迹是否是高莺莺的。这就需要提取其父母的血样,通过三联体做亲子鉴定并以此来进行亲缘关系的确认。因此,必须提取高天虎夫妇的比对样本。由于当时高天虎妻子陈学荣不同意提供比对样本,只好提取了高天虎的口腔拭子,因为口腔拭子和血样是一致的。经检测,从死者高莺莺血样上获得的DNA分型与高天虎的DNA分型完全符合遗传关系(当时做的口腔拭子常规取样采取了多人进行检验),但精斑的检验结果是高天虎的完全出乎我们的意外。陈松的陈述,向人们展示了此前高莺莺案中一些令人难解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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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济医科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历时4年,此间,衣物一直由高天虎本人保管,本人保管是否会影响物证的准确性?”公诉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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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会。对于物证保管有时会对做出来、做不出来有所影响,但却不会引起DNA的改变。”陈松语气十分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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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高天虎,你对鉴定证人的证词有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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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有。我保管的5件衣服有2件撕烂的地方为啥不鉴定?有个姓王的为什么参加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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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衣服撕烂了的地方就要鉴定?撕烂的地方没有精斑鉴定什么?你说的有个姓王的参加了鉴定,不知从何谈起。对你保管的衣物自始至终都是我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人在鉴定,工作人员中根本没有姓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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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为什么给我发了3份假鉴定?一份连公章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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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面带微笑:“按照规范程序规定,我们的鉴定书根本不可能发到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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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我们夫妻被公安找到后,去年7月22日在北京我妻子被要求体检,公安从我妻子阴道内提取了我的精液,而后做手脚弄到内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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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出示了体检相关证明后说:根据《看守所收监条例》规定,对收押女性犯罪嫌疑人要进行例行体检,看其是否怀孕或是正在哺乳的妇女,且对陈学荣只进行了体表和尿检,未进行阴道物提取。而且公安部的鉴定结论7月21日就已做出,而高天虎、陈学荣被拘留带到北京市看守所并作体检的时间是7月22日。(同时问陈松)内裤精液内是否检测到女性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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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没有检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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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这说明内裤精斑并非从陈学荣阴道内提取的。况且内裤一直由高天虎保管,两次亲自送检,他人怎会将高天虎的精液弄到高天虎亲自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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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陈述的同时,还当庭出具了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刘子刚、孔德生的证言:“当时对高莺莺进行尸检时,内裤是干净的,上面没有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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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部分关键性的问题,高天虎几乎是答非所问,引得审判长数次耐心地给予提示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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