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新闻]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4-24 08:39
标题: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J5 ^! a# W1 z' O
' `* i( |6 F- N+ |' `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w- L( s+ g& ?
. m9 k; R9 q; t0 x, Q; t
国外有相关法律
- ~2 x! a% b( N6 |, U7 _
4 t! Y$ j% ~4 X* K( q' [: {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5 I8 H& D$ L! c0 o4 i
1 T) `: ^1 Q' {' _; d& x" G! N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 g! A6 ]% @
, S( P! C) C4 [ u" F, x0 ^
众专家意见不一
3 P7 r2 w1 ?. L3 V3 c
8 z% c4 E9 L, b2 P+ b" [/ ]; t5 i# h0 N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5 ~" M. I2 D1 l% V
( D3 A* d3 o5 [: H8 m* | ?, A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1 m, v+ g% I/ K% e, U: Z
* l8 a1 V# G0 h. I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 N7 N6 S5 E& B% G' n6 u$ Y
& N8 f# A% M# n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图片附件: [见死不救罪]
recht.jpg
(2007-4-24 08:39, 105.66 KB) / 下载次数 101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attachment.php?aid=253606&k=1685255e5e151bbeb4803e6752cddd1c&t=1787335648&sid=Oi2CQS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