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新闻]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4-24 08:39
标题: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8 ]# Z0 r8 `4 ^
6 ]& N, [ n3 |0 R$ Q9 w! F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g; m/ Q: \; V2 g$ s6 N
5 g# q0 G1 L) p4 u# k/ I# m) L
国外有相关法律
$ q! X! I5 S4 Z
$ W1 \- k. ?8 k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5 w8 @9 X. u# Z! Y0 x
% P q- ~3 n) l8 C9 _0 g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w" h6 b c# x& R$ P* e- @3 G2 G
' k. `5 _" K+ ~5 j
众专家意见不一
$ z) u2 M p- C
/ A( i/ o* Z9 F6 K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X/ f+ _. G3 t* Z' |
! V4 d4 T6 P$ Y! n+ Q1 S. n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a! o8 N& c) X: K" E8 L1 U
9 P: v8 a; E$ }5 `& j N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 v1 s% W5 _7 K2 Z1 G
/ {; g {2 b( P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图片附件: [见死不救罪]
recht.jpg
(2007-4-24 08:39, 105.66 KB) / 下载次数 92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attachment.php?aid=253606&k=4f3b2aaa977942bb57c2645f1f73e3e7&t=1746729010&sid=QOLD6u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