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中国新闻]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日月光    时间: 2007-4-24 08:39     标题: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1 z& r5 x& y) X* ^* b( x% a1 _- `
8 G4 h1 n) l2 Y% V; a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y5 g; f- B) ]$ a' ~4 d1 H/ r; B1 O
  国外有相关法律
5 v4 G; a: [* ]3 O% Y6 V# w6 p! F, W) o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8 o7 \$ {* C# H. L, t* a2 k
: k# C8 }; n$ l6 U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H# y* y$ |8 A9 T# }3 d
+ _( B; l( @+ i+ q4 t* X  众专家意见不一
7 P: G4 P  i9 ?! z9 h& `* b7 r8 {7 [  v- W# h5 |" z- h1 r7 {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B7 R1 M" q- F( L0 ~2 o% K; _0 u6 z/ G* F# j+ h9 }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1 t3 l$ p& [7 p2 I3 R1 V+ v' [* F+ P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H; q. v) t  `0 F2 X( q% }

) }: Q, [# V& k$ R5 A" ^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图片附件: [见死不救罪] recht.jpg (2007-4-24 08:39, 105.66 KB) / 下载次数 100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attachment.php?aid=253606&k=508232ddbf915108a61eb197083511bf&t=1783389531&sid=R426RR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