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盛夏的阳光 at 2004-6-6 08:44:
道不如,有兴趣的中国同学,我们组织一个环保学习小组?^_^好好总结整理一下老德的环保经验,回国后宣传发扬一下?^_^
Originally posted by 盛夏的阳光 at 2004-6-8 23:02:
不过这事我想如果做要好好计划一下的,你有联系方式吗?
Originally posted by djowen at 2004-6-9 07:48 PM:
我懂,我懂,我懂懂懂:)
Originally posted by 盛夏的阳光 at 2004-6-9 18:45:
其实这件事我从今年初就开始考虑了,但是要在德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实在是很难,道不是大家没这份心,而是大家分不开心来做,大部分学生每天都为学习和生计而奔波,关键是也没有资金,没人赞助.要搞这些必须投入很多精力 ...
宗 旨 · 章 程
第一章 性 质
第一条 中国文化书院 绿色文化分院(简称“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 是中国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作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于1994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注册成立。
第二条 “自然之友”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政策及中国文化书院章程,在书院院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定期向后者报告工作。
第三条 “自然之友”是非赢利公益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赞助。
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
第四条 “自然之友”以推动群众性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文明、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以争取中华民族得以全面持续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自然之友”支持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社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与它(他)们合作; 同时,根据条件,对与此相悖的事进行监督、批评、揭露和吁请有关方面予以制止。
第六条 “自然之友”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区间)民间合作;根据条件,参与全球性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 “自然之友”开展环境教育、传播绿色文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学校课外教育、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出版物、美术和音像作品、大众传媒、群众性活动等;特别注重通过各类活动在青少年中培养环境意识。
第八条 “自然之友”根据条件支持和组织会员开展环境科学和环境理论研究、收集环境信息,进行社会调查,以为其环保活动提供依据,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身体力行地保护环境,赞同“自然之友”的宗旨和章程,愿为“自然之友”的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申请并获理事会批准, 可成为“自然之友”会员;凡从事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赞同“自然之友”章程,能在其日常工作中遵循“自然之友”宗旨,支持并能经常参加“自然之友”活动的,经理事一人介绍,本身提出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自然之友”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自然之友”的活动;3,经理事会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4,分享“自然之友”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5,对“自然之友”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6,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2,遵守“自然之友”章程;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权利和声誉;5,为“自然之友”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提出退会者,经备案即予注销;凡背离“自然之友”章程,行为有损本会宗旨、声誉或违反国家法纪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自然之友”接受中国大陆以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以“联系会员”身份参加其活动;“联系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相同,其参加活动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自然之友”按协会方式组织。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理事可互推若干人为常务理事以负责“自然之友”经常工作;理事会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理事和顾问;可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也可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自然之友”不设分会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及会员较多的单位,可推一人与理事会联系。
第十六条 未经理事会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会员不得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或“自然之友”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自然之友”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第五章 会费和经费
第十七条 “自然之友”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自然之友”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
第十八条 “自然之友”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十九条 “自然之友”会员在会内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付报酬,根据情况,可提供餐旅性补贴;对于受理事会聘请,用较多工作时间从事本会特别委托之任务的会员,其酬谢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自然之友”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环保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然之友”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1995年3-4月经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由理事会通过;其解释及修改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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