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控告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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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den
时间:
2007-11-3 19:25
标题:
控告明镜
德国刑法185条规定了侮辱罪,186条污蔑罪,187条诽谤罪。用通俗的话说,侮辱是一种用意见表达或者价值判断的方式来贬低你的人格好名誉;污蔑是俗话说的传谣,就是你宣称一件你并不敢断定真实的事情,只是听别人这么说,你就说了,而这件事情是虚假的并且侮辱了他人的人格;诽谤就是你自己造了一个侮辱别人的事情,而这个事情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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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侮辱的界定并不复杂,说中国学生是间谍已经是极大的侮辱了,这个没有太大的论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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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是谁受到了侮辱?文章除了少数几个地方,大体上并没有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统称中国人,中国机构,中国谍报机关,中国商人,中国留学生等等。一个注册的法人团体,是有法律上的被侮辱能力的,这个团体可以提起控告。而一个松散人群,被集体的侮辱了,这个集体或者这个集体中的个人能否提起控告,在德国战后的司法判例中一直有争议。比如“女人都是傻子”,“犹太人是虱子”,“联邦国防军成员是杀人犯”,这些言辞能否构成侮辱,集体名称下的每个具体的人有没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尊严,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从50年代以来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来看,基本上承认了集体侮辱这个概念的,但是集体本身是不能去控告起诉的,因为侮辱是通过集体称号具体的侮辱了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集体侮辱要成立的前提是,这个集体的成员要能明确的被界定出来。犹太人是虱子,本来也是不能界定的,所以这个上个世纪50年代著名的案例颇多周折,最后联邦法院的意见是:通过具体的上下文,确定这里的犹太人指的是受到纳粹迫害二战后生活在德国的犹太人,所以这些犹太人是可以被界定的。而在另一个案例中,有人宣称“战后所有参加过清理纳粹运动的人都是罪犯”,这个案子虽然开始被定位侮辱罪,可是最后被联邦法院推翻了,因为参加过清理纳粹运动的人是无法具体界定的。到了80年代初,在“联邦国防军成员都是杀人犯”的案子中,德国联邦法院再一次重申了集体侮辱的概念好原则,对联邦国防军的每个成员的侮辱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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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镜周刊这篇文章中,大家一定要清楚,他们到底侮辱了谁。说他们侮辱了“中国人”,那你别去告了。说他们侮辱了在德国的中国人,那胜诉的可能性也极小。我细读了这篇文章,发现作者异常阴险,仿佛知道刑法的规定一样,尽量减少可以界定的因素。但是他们胆子太大了,最终也还有疏漏的地方。“全德国一共有27000名中国留学生”,这个人群或者说集体是可以界定的,他们已经帮我们界定了。然后,“每个出国的学生都欠国家一笔债,要用告密来偿还”,我想这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他们具体的侮辱了我们这帮学生,我们这27000名留学生。我们每个人,也只能由每个具体的人来控告他们。但是我们这样的控告还是有点瑕疵的,因为狡猾的作者引用的是中国驻澳大利亚一名叛逃的外交官的话,不是他们编的。但这关系不太大,因为这是刑法186条中的“üble Nachrede”,实质就是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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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句对我们最有力的话,“拿奖学金的学生受制于使馆,不得不当间谍”。这种赤裸裸的侮辱已经到达了极点了。凡是拿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你们一告一个准!!!这个时候我很遗憾自己不是拿奖学金的,不是稀罕拿钱,而是有了这个身份,我就可以有力的控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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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觉得,文章里也有一句话,“当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是间谍,问题是我们不知道有多少”。联邦法院的判例对此很明确,说这个集体中不确定的某个人,实际上这个集体中每一个人都别涉及到了。类似“中国留学生中的有的人,某些人”的说法都属于这种集体侮辱,每一个中国留学生都被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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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诉,我们每一个都可以提出刑事控告(Strafantrag),如果奖学金学生、拿奖学金的研究人员,在德国公司实习的学生,你们提出控告最有力。最最有力的是文章中附带照片中的中国人,只是现在我们不知道他们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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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只能在三个月以内提出,那篇文章是8月27号的明镜周刊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11月26日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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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的人越多,当然影响越大,当德国的媒体关注这件事情的时候,我想德国的检察机关会好好对待这个控告的,至少他们会好好多读几遍这篇奇文。他们驳回也没有关系,我们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最后可以一直打到联邦法院,等到那个份上,即使官司输了,德国那一小撮人以后要写什么污蔑中国的文字,也会仔细掂量掂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倒希望官司多打一段时间。
作者:
coolmann
时间:
2007-11-9 11:53
希望组织示威游行的同时也有人能以同样的热情组织打官司,不能便宜了这些造谣中伤的混蛋
作者:
konstanz
时间:
2007-11-10 19:17
说的很有道理。只有从一个过程中才能找到我们中华民族的觉醒意识,不管结果如何,往往不是那么重要了。强烈支持。在卡尔斯鲁厄等待广大同胞的举起呐喊。
作者:
五湖散人
时间:
2007-11-11 00:04
我同样认为如果要真正想得到一定抗争成果的话,在德国的现实环境中唯有付诸法律手段,利用诉讼的方法借助法律力量逼迫明镜低头认错,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说是讨到了说法,我们才能在社会公众面前真正为自己拿到免罪金牌洗脱污名。但是要告倒明镜谈何容易,因为该刊自身的偏激风格,明镜早就惹过无数的官非,其创刊人也进过监狱并因此和国家打过世纪性大官司,明镜早就有一大批律师和顾问的团队为他们保驾护航,所以他们也才能做到这样的有恃无恐。因此我们不要以为其文章中有诸如污蔑中国学生都收过国家钱财并从事间谍活动这样赤裸裸的污蔑文字这场官司我们就赢定了什么的,西方的法律体系不是那么简洁的,依靠名律师律师团颠倒乾坤指鹿为马的事例太多了,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充分的物证准备以及有力的律师团支援,要告倒明镜那绝对是mission impassa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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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支持LZ所说的走数量路线人海战术进行诉讼的方法,姑且不论每个单个个人的经济能力和个人精力的限制,即使这样的诉讼出现了,其贯彻和力度都将是非常有限的,结果或者就是被应诉方逐个击破或者就是仅仅造成一点搔痒式的微不足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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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要实现成功的诉讼的话,必须是集中尽可能全方位资源的高力度高质量高职业化的一次强有力行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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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然人集体,集中负责起诉事宜,以个人以及全体在德国的中国留学生名义提出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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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聚集各类渠道财务资源的平台和管道,为专业诉讼提供充足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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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关注诉讼进程的学生学者群体,随时有效提供各类人证物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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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律师团队,能够为诉讼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援助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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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几方面都具备了,才能在人力物力以及专业知识各方面为一场成功的反击行动提供充足和全面的支持和保障,也才能够保证最后的事实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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