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决。判决说,头巾是伊斯兰教的象征,各州可以禁止女教师戴头巾上课。但第一,为此首先需要拥有法律基础,第二要防止不平等对待穆斯林妇女和基督教修女。
与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相对照,曼海姆行政法院禁止穆斯林女教师戴头巾上课的判决显得十分棘手。联邦宪法法院规定的第一前提条件已经具备:2003年,巴符州的中小学教育法加进了禁止教师危害该州宗教中立性的条款,戴头巾毫无疑问可以列入危害宗教中立性的范畴。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要做到联邦宪法法院规定的第二条,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巴符州的一所公立学校允许修女穿着修女服、戴着修女帽上课。由于联邦行政法院不把修女的服装视为基督教的文化和传统、而象伊斯兰头巾一样,认为这种服装是一种信仰的体现。为此,曼海姆行政法院采用了一个小手法:它指出,巴符州与前修道院学校签订有协议,即使这些学校现已成为公立学校,按照协议,修女仍然有权上课。但这样的解释难以使人信服。
其实,在学校禁止带头巾完全有很好的理由。通过法律禁止佩戴宗教象征物实际上很难达到目的。那么,为什么不把头巾定为政治象征,而定为宗教信物呢?定为政治象征,就可以把原教旨主义的物品从学校扫地出门,同时又不会危及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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