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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 鬼子进村啦 [打印本页]

作者: Tannenbusch    时间: 2008-7-25 20:30     标题: 鬼子进村啦

转自http://www.80kg.cn/bbs/viewthread.php?tid=380&;fromuid=0
2008年,5月29日凌晨4点,在全国警察,武警战士在为四川地震不知疲倦的救援时,吉林省集安市政法委书记康...为了开发的利益,列出种种强盗一样的要求(给开发商一平3000块的原地回迁费,被拒绝后)带领公安,消防,城管,法院,交警等,用野蛮的方式进行着抢迁,造成多人受伤住院,和被野蛮拘留。有良心的您看到下面的视频(其中白衣服的矮胖男人就是政法委书记康..)请您也出份力,去观看,也许您的观看会让血流的更少,会让有良心的地方警察为抗震多出力,而不是去抢人民财物。
吉林集安市强拆施暴被录下,非常惨烈
[YouTube]2q1CObWKH7U[/YouTube]
吉林集安市强拆施暴被录下,非常惨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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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Tannenbusch 于 2008-7-25 21:44 编辑 ]
作者: liluke2000    时间: 2008-7-25 20:51

d
作者: strawberry    时间: 2008-7-25 21:33


作者: 一番松下酷带    时间: 2008-7-26 00:48


作者: kj8542    时间: 2008-7-26 02:49

气死我了,他怎么可以这样啊























双人小游戏
作者: GuEN    时间: 2008-7-26 03:59

看完了,没看到执法人员有野蛮过激行为,只是制服阻挠强制拆迁的居民,不知道真正情况,就不要胡乱转帖!乱加标题!!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10:44

很暴力,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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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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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倒是有法可依了,还缺个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10:56

原帖由 GuEN 于 2008-7-26 03:59 发表
看完了,没看到执法人员有野蛮过激行为,只是制服阻挠强制拆迁的居民,不知道真正情况,就不要胡乱转帖!乱加标题!!

头一回见到这样冷漠的回复。这还不野蛮就剩下荷枪实弹的的驱逐了。
不知道这帮官员吃了多少好处。这么积极。要是每个人都有面对在自家被消防水龙冲一下,然后给人拉出来不知道你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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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消火栓设计流量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为20L/S—40L/S,《建规》规定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为5L/S—30L/S,室外消防水量为10L/S—30L/S;厂房仓库等设计流量为5L/S—40L/S;室外消防水量为10L/S—45L/S。

我国《建规》和《高规》对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规定为:大于0.50Mpa 时, 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消火栓的充实水柱为7m、10m、13m,充实水柱对应的消火栓最小出水压力为16m、19m、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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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秒10-30L(1L=1Kg)水冲过来,可以想想一下。
作者: GuEN    时间: 2008-7-26 15:21

原帖由 qquchn 于 2008-7-26 11:56 发表

头一回见到这样冷漠的回复。这还不野蛮就剩下荷枪实弹的的驱逐了。
不知道这帮官员吃了多少好处。这么积极。要是每个人都有面对在自家被消防水龙冲一下,然后给人拉出来不知道你做何感想?
==================== ...


为何绝大多数居民已经搬离?就剩这几户居民,这些就是所谓的钉子户,因为什么?因为这几户居民觉得动迁费对于他们来说太少,不给他们满意的数目绝不搬走!当地政府发布的当天拆迁指令,所以挖掘机开进,这些人不走,难道直接拆房?不行!因为这些是人命!为何要用水枪?为什么不直接把人从房子里拉出来?因为他们可能有可以伤害执法人员的武器,执法人员的生命也是人命!如果换作是你,上级下达拆迁指令,有人死也不搬,你怎么办?请你告诉我,谢谢!
作者: 骑着鲨鱼逛大海    时间: 2008-7-26 15:36

官欺民,何时了?
作者: 咖啡催眠    时间: 2008-7-26 16:11

原帖由 GuEN 于 2008-7-26 16:21 发表


为何绝大多数居民已经搬离?就剩这几户居民,这些就是所谓的钉子户,因为什么?因为这几户居民觉得动迁费对于他们来说太少,不给他们满意的数目绝不搬走!当地政府发布的当天拆迁指令,所以挖掘机开进,这些人不 ...


好像所有的房子都挂了条幅!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19:58

为何绝大多数居民已经搬离?就剩这几户居民,这些就是所谓的钉子户,因为什么?因为这几户居民觉得动迁费对于他们来说太少,不行!因为这些是人命!为何要用水枪?为什么不直接把人从房子里拉出来?因为他们可能有可以伤害执法人员的武器,执法人员的生命也是人命!如果换作是你,上级下达拆迁指令,有人死也不搬,你怎么办?请你告诉我,谢谢!

3000每平方米的回迁补偿多还是少呢?开发商请客吃饭也就够打打牙祭的。
中国的物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司法的精神就是保护个人不受国家机器的干涉。是用来限制行政的。
因为那里司法不健全,才导致现在的结果。
这些人是根据那条法律条款强制将业主拉走的?你倒是说说看?中国的和谐社会不是这样就可以建立起来的。波恩大学这里有不少中国学生学习法律。你们倒是说说看,从法律角度,这些人是不是越权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革开放至今,公民的个人财产迅速增长,如何加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确认和保障,避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只有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加大保护力度,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才能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才能使公民对政府更加拥护和爱戴,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使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更具操作性,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方面的内容。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和给予合理补偿,国家无权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收归国有或以其它形式加以限制或剥夺。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20:02

搬不搬是个人的自由。就如同吃饭睡觉拉屎一样。你不能限制别人搬的自由,也不能限制别人不搬的自由。跟业主达成协议是开发商的事情,跟政府没有关系。开发商可以用法律手段起诉业主,但是绝对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去动用公安机关。请问一下9楼,这业主不搬违反了什么法律或者条例了。
作者: 侬家后院    时间: 2008-7-26 20:26

标题是大了些.

惨烈真算不上, 毕竟VIDEO里面没有人员伤害. 顶多是因为强行执行而有些暴力. 当然更多人的关注, 有可能避免一些一直以来在发生的悲剧, 可以让事件被迫透明化一些.

这里面实行暴力的地方警察搞不好也曾经在5.12汶川地震时曾被派驻四川或者自愿去那里救过灾.   也不一定是他们没良心, 而是象9楼说的, 上级的指令, 不做不行. 他们也就是权力棋盘上的一颗颗棋子而已. 层层受制. 与其去呼喊他们的良心, 不如就事追根, 追究这个政法委书记的责任问题.
至于中国警察对普通人的行为问题, 只能说上梁不正下梁歪.

[ 本帖最后由 侬家后院 于 2008-7-26 21:31 编辑 ]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20:33

只能说法制不健全。不信一个政法委书记能调动起这么多人来。公安(穿警服的,公务员编制),武警(没有看到,报道说的,军队编制),防暴警察(拿盾牌的,公务员编制),消防(拿水龙的,军队编制)竟然都能调动起来,这个人也太牛X了,而且是现场督导哦。看来是上头给的任务。抓住他只是抓了一个替罪羊而已,他也是一个棋子。

看来这个地方,离瓮安还真不远呢……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6 20:38     标题: 日本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了

成田机场问题是日本一个关于成田国际机场兴建时发生的社会问题。

事件经过
1978年修建的成田国际机场,早在1962年就已经决定。但是在选址问题、当地农民反对,以及技术问题而一直没有修建。1967年6月17日,在千叶县成田市三里冢、芝山地区修建机场的方案被提出来,7月4日被佐藤荣作内阁批准,但是这个决定遭到了当地农民的强烈反对,并且结成同盟,组成青年行动队,少年行动队、老人行动队、妇女行动队等许多抗议团体,阻止机场的建设,全国各地也有许多学生支援。
鉴于人民的抗议,日本政府使用各种办法压制他们的抗议行动。最为严重的一次是在1971年9月16日-9月20日,日本政府第二次强制执行,反对者包括各地赶来的支援者超过5000人,而千叶县出动5300名警察。双方冲突造成3名警察死亡,475名反对者被捕,150多人受伤,这次事件被称为“东峰十字路事件”。事件发生后,反对者东三之宫文男以自杀表示抗议。
当地农民对成田机场修建的不断抗议虽然没有让政府放弃修建机场的计划,但是政府也没有能够按照原计划进行修建。(原计划占地面积1060公顷,3条跑道,而最后只修建了1条4000米跑道。)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直到1991年隅谷调查团的介入才逐渐平息。

社会根源当地农民大多是生活贫困的农民,大多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他们响应政府号召到三里冢、芝山地区垦荒。而政府修建机场对土地的强征,使他们感到了人和尊严被侵犯,国家随意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利。
1971年,反对者在写给首相佐藤荣作的题为《白骨的怨恨》的信中,表达了他们的这种愤怒。他们表示他们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补偿,“如果你能够让我信服,如果能让我感到服气,就是不要补偿,我也会高高兴兴的把自己的土地财产拱手相让”。他们在信中指出,日本政府强征农民土地,是对民主的践踏,“此后,便是暴力的强权政治:‘你碍事,就请走开!’”

[ 本帖最后由 qquchn 于 2008-7-26 20:42 编辑 ]
作者: 侬家后院    时间: 2008-7-26 20:39

体制问题也需要有一个 事实求实 的精神. 如果每个人, 不管是高官还是草民都能做到事实求是, 其实体制中出现的问题就不会存在, 中国也无所谓用哪种体制. 当然这太理想了.
作者: GuEN    时间: 2008-7-26 23:44

不是我冷漠,而是看了听了很多此类事件,这个事件的发生,有可能是当地政府行为,也有可能是某领导个人行为,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画面上这些人都只是在执行命令,上级开了口,下级拍了胸脯,任务就必须完成,也由不得这些住户点头还是摇头,阻挠执法人员执法就是妨碍公务罪,我们在这里最多就是牢骚几句,除此之外,你我还能做什么?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7 14:10

原来妨碍公务是这么解释的,太有才了。
作者: GuEN    时间: 2008-7-27 14:47

原帖由 qquchn 于 2008-7-27 15:10 发表
原来妨碍公务是这么解释的,太有才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ps 你是版主,还是你比较有才,比不了你……

[ 本帖最后由 GuEN 于 2008-7-27 15:49 编辑 ]
作者: curvature    时间: 2008-7-27 21:44

原帖由 GuEN 于 2008-7-27 15:47 发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ps 你是版主,还是你比较有才,比不了你……

是不是妨碍公务,要看你怎么定义公务,怎么定义依法执行了,请问帮房地产商拆房子是依的什么法?在我看来这分明是私务和非法执行。
作者: qquchn    时间: 2008-7-27 22:46

原帖由 GuEN 于 2008-7-27 14:47 发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ps 你是版主,还是你比较有才,比不了你……

版不版主先放到一边,就从普遍的法律常识出发,
一直以為宪法比刑法大(可能在某些国家地方法规都比宪法大)。还一直以为,执法人员应该知道因为什么执法。(可能有些人根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执法对象触犯的是什么法律,应当怎样处理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知道无罪推定有没有效)
按照《行政诉讼法》,这些执法的有多少胜算?(假如法院确实以贯彻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政府得赔多少钱?(假如政府不耍赖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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