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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治暴力“打、砸、抢、绑、烧、贪” 的实地纪要(二) [打印本页]

作者: chinanm    时间: 2010-2-28 04:08     标题: 政治暴力“打、砸、抢、绑、烧、贪” 的实地纪要(二)



    三、极端腐败——
1、2004年12月-2005年5月,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浙江省担任省委书记期间。发生官-商-黑联合组织的极端暴力集团,打着政府名义,抢夺尽仙岩镇沈岙村与穗丰村农户承包耕种的基本农田约计2000(包括珊溪移民用地约230亩等)每亩以80多万元,非法卖给厂商。后仅用1.5-4.8万元/亩作为农民失地的一切补偿,从中获取利益(证据附后)。在成功劫夺基本农田的分赃过程中,穗丰村(原村长)刘德银分到8.5基本农田私卖获利1000余万元又有仙岩镇竹溪村(原村书记)木金明因违规被当地政府开除后,在2008年8月,说出劫夺基本农田内幕,每个村的村委会分到10%基本农田,给村委会工作人员私卖,中饱私囊。

2、1998年-2002年,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分别在浙江省担任省委书记和温州市委书记期间。在1998年,国家修筑甬台温高速公路的征地;2000年,104国道改道的征地与2000年(1999)被其以珊溪移民生活安置用地名义抢夺去的所谓征地。此三项工程项目,征用了沈岙村农民承包耕种的基本农田共计约460亩(包括穗丰村的珊溪移民用地约114亩)。征地过程中,他们利用特权,暗箱操作,把原正规的征地报(审)批手续换成了不合法规的高速公路征地《统一征地协议书》1份;移民征地《统一征地协议书、协议书、农转非计划情况表》各1份;104国道征地《瑞土告字[2000]5号公告》1份。每亩征地补偿费分别是:1.8万元、2.3万元和1.5万元。“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175号文件》与《温州市(地区)建设用地呈报表,编号土字(1998)1565号》”高速公路报批表内项目数字计算,每亩征地补偿费有8万多元。沈岙村常住户口有3700余人,被这三项征用土地共计343.5415亩基本农田。在农民强烈呼吁下,他们才用180万元作为沈岙村农民失地的一切补偿。就沈岙村原书记杜德法与原村长张顺水二人明确侵贪4笔土地补偿款合计156.0778 万元。(证据附后)
注: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段共长约160公里,每亩补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多是1.8万元左右,其中有约10亿元以上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证据附后)
3、1999年9月,1999年11月,极端暴力集团又分别在龙湾区沙城镇七一村、永福村等村和瓯海区茶山镇茶山村、睦州垟村等村内,先后抢夺农民承包耕种基本农田共计20000余亩,以高价卖给开发商,后在农民强烈地讨说法下,才出示不合法规的征地手续,每亩用34.6万元强制作为农民永久性失地的一切补偿 (证据附后) ,从中牟利。
4、1998年,国家修筑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境内自仙岩镇下林村至塘下镇新居村段,原设计的高架高速公路,被改建成软基高速公路,降低成本,从中侵吞国资。 (证据附后)
四、有权无法——特权(2008年8月15日农民申请复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回复裁决)
1、农民复议申请2004年12月14日与2005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沈岙村、穗丰村被劫夺的2000余亩土地是基本农田,有石碑矗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是国家级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再有农民日报社记者在瓯海区采访时,区领导也承认二个村的耕地是基本农田。 (证据附后)
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标明,却把国务院在2001年“区划”调整温州市拿来代替“农转用规划”调整温州市,把基本农田说成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待置换用地与其它耕地(水田)(证据有《国复[2008]171号、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规定,基本农田转为其它用地,由国务院批准。但是,他们至今没有有关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出示?
2、农民复议申请在2000年,农民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个人方式承包土地,有市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附后)。而被告用全副武装、暴力袭击、绑架农民的残酷手段来劫夺基本农田在先,剥夺了农民合法承包经营权。后在农民强烈地抗议下,才出示了不合法规的征地报批手续。在所谓的征地过程中又没有征询农户的意见。其工业园区规划图设计的日期是2004年12月,而征地报批文件的日期却是2003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此是违法的行为。(证据附后)
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标明,回避了农民以个人方式签订合同承包土地的。并捏造了,说当地政府组织沈岙村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民意见。“沈岙村村民代表大会,已经有20多年没有开了”(证据有当地农民作证)。又回避了全副武装、暴力袭击、绑架农民的残酷的劫夺手段在先,后才出示不合法规征地报批手续事实依据。又把工业园区规划图设计的日期是2004年12月,而征地报批文件的日期却是2003年7月的违法程序,说成是合法的。(证据有《国复[2008]171号、8号》)
3、农民复议申请沈岙村、穗丰村农民提供给国务院的不合法规,化整为零的浙土字[B2003]第10571号、10572号、10574号、10594号征地报批文件内标明,(1)没有土地征用的用途;(2)没有征用土地的单位;(3)没有领导人签字与几级部门的日期填写的笔迹属同一个人;(4)县(市/区)印章不全;(5)缺少镇、村的呈报表格(证据附后)。他们至今没有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的出示与落实。一个工业园区规划项目,如果是合法审(报)批的,为什么要化整为零报批?这表明此项目是非法设立的?
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把以上不合法规,化整为零的征地报批表格,说成以批次报批的,签字清楚,印章齐全,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已经落实 (证据有《国复[2008]171号、8号》) 。但是,他们至今拿不出明确的审(报)批文件与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
4农民复议申请 在1998年,国家修筑甬台温高速公路的征地;2000年,104国道改道的征地;与2000年(1999)被其以珊溪移民生活安置用地名义抢夺去的所谓征地,沈岙村与穗丰村被以上工程项目征用基本农田约460亩。此三项工程项目有关征地手续,仅有统一征地协议书3份,瑞土告字[2000]5号公告1份,农转非计划情况表各1份。每亩征地补偿费分别是:1.8万元、2.3万元和1.5万元,作为农民失地的一切补偿(包括返回指标)。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通知)》175号与《温州市(地区)》98年12月5日报批表上的征地补偿项目数字计算,高速公路征用地每亩有约8万元。(证据附后)
国务院裁决:国务院在裁决中,回避了甬台温高速公路、104国道改道与2000年(1999)被其以珊溪移民生活安置用地名义抢夺的征地的补偿款被侵吞的事实犯罪法律依据。(证据有《国复[2008]171号、8号》)
此上,极端暴力集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3条、第19条、第44条第45条、第5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9条、第27条的规定。而国务院的裁决:在事实犯罪的法律证据面前,说他们都是合法的行为。这就是今日法制中国的政治特权吗?
综上所述:请求中共中央领导重视此案,委派专案组深入,彻底查处浙江省祸国害民贪官,绳之以法。拔开农民头顶的黑云,还农民一片光明,还无地生存的农民一寸土地耕。切盼
请求社会组织、媒体与网友给予帮助监督或转载。谢谢。
证据来源:甬台温高速公路、104国道改道、珊溪移民生活安置用地的征地证据,由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朱文刚律师搜集,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中路龙腾大厦8楼/m层,电话0577-56891985;瓯海区仙岩工业园区征地的证据,是村委会提供的;VCD光盘与照片是农民现场摄制与拍照的。
                                                                                此致
      

突破封锁与跟踪,冒生命危险的农民代表



控告人:沈岙村:朱谓洪、王银旺、董金玉

穗丰村-刘云、七一村-项宗兴
新居村-董金生、三圣门村项昌荣等人
                       
E-mail:
ycmoq_31828@163.com
                                 
电话:13522530870

                                    
2010年2月28日
附: 本诉状副本1份;行政处理裁决书《国复[2008]171号、8号1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政复决字[ 2008 ]59号、 [2007] 47号1份;VCD光盘1张;农民日报2006年6月3日第2版报纸1份;照片4张;家庭承包土地合同1份;土地承包权证1份;温政土征字[2004]402号批复文件1份;“一书方案”4份;征用土地公告3份;各村征地情况明细(表)1份;2004年12月设计的工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图1份;高速公路征地统一征地协议书1份;珊溪移民征地统一征地协议书1份;征地协议书1份;珊溪移民征地农转非计划情况表1份;移民安置生活用地面积表1份;瑞土告字[2000]5号公告1份;(温州市人民政府175号文件1份与温州市(地区)建设用地呈报表,编号土字(1998)1565号1份);12个村委会盖章证明1份;沈岙村征地补偿费入帐清单1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判决书1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材料1份;2000915日征地协议书1份,浙政办发[200051号函等1份,温政发[1999216号请示1份,滨海新区总体规划图与照片各1份,第48号征用土地公告1份,刑事裁定书1份;温土字[99]第022号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1份,2000122日征地补偿付款协议书1份;温州日报图片与2002730日保证书1份,现场拍下的照片1份,2003年瑞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与照片1份;(2008)温行终字第238号裁定书1份,火烧民房照片1份。
注:评论语以上的极端暴力集团,打着政治名义对农民实施“打、砸、抢、绑、烧、贪”的行为,比达赖集团在西藏的“314”事件与热比娅集团在新疆的“75”事件对比,那一个更恐怖,那一个危害社会更大?
注意:此案有现场录制的VCD光盘视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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