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认为,施工方并无高架路段施工资质,而且现场缺少相关减速慢行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应急导流标志。于是,在没有安全防范的情况下,导致潘洁在没有得到任何施工提醒,以及充分的工地设置预兆的情况下,发生了此次事故。 公诉方表示,施工方有无资质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就该事故而言,这个无法成为辩护理由。”公诉人称,在双方都有责任的前提下,才来追究潘洁过失犯罪所需承担的责任。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