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G* o' L' G7 q8 l% P9 E! H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动真感情拿硬措施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使信访工作在更好地服务群众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快政法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把做信访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的“必修课”、培养锻炼干部的“大学校”、检验民心向背的“大考场”。可是就在这种形式下,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对解决信访问题无动于衷。原因是大部分信访案件都涉及到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由于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的腐败导致辽宁省大连市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较多,在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的庇护下,辽宁省大连市信访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为什么辽宁省大连市领导违法违纪就没有人管。为什么老百姓直接反映大连市政府官员的问题辽宁省省委不追究,老百姓反映的冤案不解决。从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到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集体贪腐事件等等一一都被查处,可是辽宁省大连市冤假错案在全国排行老大哥却没有一名贪官。大连市政府对中央精神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的态度不难看出,就因为辽宁省大连市政府一次一次的欺上瞒下,都能得逞,也都蒙混过关了。也是辽宁省省委对他们行为放任的结果。所以夏德仁,张中,张继先等人的胆子越来越大信访问题解决不了,但愿辽宁省大连市政府不会发生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被媒体所披露。看看辽宁省大连市市委领导以权代法镇压老百姓的功劳簿吧。 $ \- ?4 {4 d( @; Q q* X/ |( M大连市冤民;仇杰 ! z F- D' ?6 @* I陈风云+ d" S q) _# s e7 v' T$ F e
8 g) E5 r. Y! W+ w
作者: aazzxxaa 时间: 2010-12-14 01:22
控 告 状, F/ X" L+ x2 a, i6 Z
控告人:仇杰男,47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4 C) ]4 Y4 L2 \3 E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2 c# B1 Y+ N8 O, F. |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F. m& ?5 J U. c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0 C8 A$ q3 ^8 b# S2 h案 由: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O; X* @/ h4 k7 Z/ T2 N2 z: W. p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等单位制造伪证,毁灭主要原始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制造冤家错案,造成我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辽宁省大连市政府、政法委、两级法院的贪官乌利们以权谋私,搞得我们家破人亡,父母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因为此案赔偿金额巨大达近四百多万元,所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公安局连手压制我合法申诉上访,对我上访进行多次残酷非法拘禁毒打,置我残疾人死地。 . k$ t* y3 Q4 w. K$ [请求事项: 0 H! D4 O, y, p一. 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n( i) m0 ^7 V& H
二. 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8 S5 n+ o( `! u& [9 R
三. 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号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54平方米的商品房,现价4000000元;- Q) R7 o' |( `% j0 S) w. q: Y" r8 b
四. 依法赔偿我租房费40000元和80000元及上访损失100000元, S5 g4 u: J- g* C: g4 z5 V+ u( u
事实与理由: $ K2 D* S. R; p+ o7 {9 w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拾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我家安置两处房,其余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我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的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在我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2 [) D9 ^0 }! J0 j" F: T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w; a7 Z$ X; y( O1 o& S. z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 v* i4 N3 C) v; d,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 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v4 U/ {# W, F4 a* v- k+ Y) M
为了维权,我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后,区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任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决,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纪检的监督下 ,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号;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6 ]3 Z |4 G, m! U- x6 o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2 v) ^6 \3 q& e' v( X3 [ # D6 T. {6 _- w6 c9 }, l% L9 Q 具状人:仇杰0 L7 w+ g4 [( I2 V/ T3 ?! G ~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l" u" z! X, M, p. @) J!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