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家学习领会精神
[打印本页]
作者:
joqoko
时间:
2011-3-1 10:57
标题:
大家学习领会精神
http://tieba.baidu.com/i/56539751/p/90402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无敌大杏
时间:
2011-3-1 18:01
说的不就是Facebook吗。
作者:
德国的牛
时间:
2011-3-1 18:10
我怎么看也看不懂
作者:
陶天
时间:
2011-3-2 01:40
不是说我们吧?
作者:
wahahaha
时间:
2011-3-2 03:04
我没看懂,与我们有关系吗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