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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oho,打破了无数女青年的美梦啊 ZT [打印本页]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2 12:30     标题: hoho,打破了无数女青年的美梦啊 ZT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相关阅读: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取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1年8月1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http://news.sohu.com/20110812/n3 ... ews&a=21&b=
作者: 费雪儿    时间: 2011-8-12 12:33

不稀罕,我自己有房。
作者: lazycatmimiao    时间: 2011-8-12 12:45

那女方买的房男方也没戏喽?
作者: sagood    时间: 2011-8-12 12:56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2 12:58

本帖最后由 RSPCA2001 于 2011-8-12 14:01 编辑
那女方买的房男方也没戏喽?
lazycatmimiao 发表于 2011-8-12 13:45


当然了,但现在提出没房就不结婚的基本都是女方.我堂弟结婚就不错,男方女方家里各出30万,60万首付,其他他们自己还,婚宴男方办,女方送辆车.

国内离婚率逐年飞升,但婚前财产公证又不符合中国传统思想,纠纷太多,只好新法律出台了.
作者: lazycatmimiao    时间: 2011-8-12 14:09

当然了,但现在提出没房就不结婚的基本都是女方.我堂弟结婚就不错,男方女方家里各出30万,60万首付,其他他 ...
RSPCA2001 发表于 2011-8-12 13:58



    可以婚前都买好了,算各自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也没有太多麻烦了
作者: 奇辣    时间: 2011-8-12 14:21

咳.什么样的法律能难倒聪明的中国人啊.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2 14:26

可以婚前都买好了,算各自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也没有太多麻烦了
lazycatmimiao 发表于 2011-8-12 15:09


所以我说无数女青年的美梦破灭了,以国内房价,80后夫妻买房至少大半都是父母支出的(男方出全部或大部分居多,和国内现实思想有关),按婚姻法这相当于离婚时需分割财产被划走了大半,留下的好处大大减少,毕竟离婚的大多结婚时间不久,离婚也就分分夫妻存款罢了,能有多少.不过好处大大的,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国内的现实物质风气,而且应该可以大大减少离婚率.
作者: lazycatmimiao    时间: 2011-8-12 15:11

所以我说无数女青年的美梦破灭了,以国内房价,80后夫妻买房至少大半都是父母支出的(男方出全部或大部分居 ...
RSPCA2001 发表于 2011-8-12 15:26



    多好的政策呀,未来或许又能看到纯洁的爱情和单纯的婚姻了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2 17:12

本帖最后由 RSPCA2001 于 2011-8-12 18:14 编辑
多好的政策呀,未来或许又能看到纯洁的爱情和单纯的婚姻了
lazycatmimiao 发表于 2011-8-12 16:11


要是出台个领结婚证必须进行双方财产公证的政策...........你的愿望很可能实现
作者: 纸船    时间: 2011-8-12 18:23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相关阅读:关于适用婚 ...
RSPCA2001 发表于 2011-8-12 13:30



    确切点说:应该是上海无数女青年的美梦哦 !?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2 18:48

确切点说:应该是上海无数女青年的美梦哦 !?
纸船 发表于 2011-8-12 19:23


全国上下一个样,中国传统观念,就算最穷的村子里,男女结婚基本也是男方买房盖房,最少也是住在公婆家里.,我堂弟弟媳都是上海人,我没觉得他们的方式有什么不好.
作者: hbjlxq    时间: 2011-8-12 18:52

这个法律将会改变中国的风俗,男女平等啊,好!!!
作者: nfdl    时间: 2011-8-13 00:18

现实改变思维。独生政策 高房价。现在的人 认为要父母钱买房子 理所应当 毫无廉耻之感。生在当下,徒呼奈何。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3 00:23

现实改变思维。独生政策 高房价。现在的人 认为要父母钱买房子 理所应当 毫无廉耻之感。生在当下,徒呼奈何 ...
nfdl 发表于 2011-8-13 01:18


这些政策就是改变思维的啊,文革和改革开放毁掉了中国人的信仰和道德,要求大家的精神文明一下子提到多高不太可能,只好从法律上约束了.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3 00:28

独生政策已在改变了,不是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两个吗?中国的人口问题确实恐怖,只能看老龄化程度慢慢放开.至于房价,涉及了政府的巨大利益,但同时也破坏了维稳,看政府怎么掌握这个平衡了,不知道按照市场规律房市会不会崩溃一次,然后就太平了.同时国人的观念也要改变,德国70%人都是租房,国人却基本是买房,自己炒起来房价啊.不过现实改变观念,裸婚,租房的80后夫妻也慢慢多了.
作者: nfdl    时间: 2011-8-13 11:20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作者: 琦LYQ    时间: 2011-8-14 11:22

本帖最后由 琦LYQ 于 2011-8-14 12:23 编辑

希望这个法律能很好的实现
傍大款的少点 改变些社会风气
让中国更多的女性能够自己奋斗
是社会真正平等
作者: twelveoclock    时间: 2011-8-15 12:06

坚决拥护这个政策。 女人本来就该靠自己,睡觉才踏实,日子才靠谱。国内很多物质拜金女搞的社会风气日益低下,给所有女人扣的帽子就好象没房不结婚一样。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1-8-15 12:19

今天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随后两人一起背上了七十万的贷款。这个家庭负债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女人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女人四十五岁,男人四十七岁。男人出轨,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女方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男人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女人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男人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吧,这一条看似很公允,看似有补偿有退路的条款,其实就是如此险恶的用心。你傻兮兮的去替男人还贷款,可到头来他就可以拿去孝敬小三,至于给你多少赔偿,那就看律师打仗啦。
竖中指!!!
这叫什么法律?这叫婚姻法吗?这根本就是强拆。
你以为这房子是自己的,你以为自己出了钱就是共同财产,可是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从来都不是你的,人家随便就可以拿走,并且强制性的说,不是你的,大不了给你补偿。
这不就是开着铲车把你房子铲平然后说我给你补偿吗?这不是强拆吗?这已经不是道理不是法律而是赤裸裸的偏袒。
有人说,男女平等么,男人可以买房,女人也可以买房啊。
男女平等我是同意的,但我唯一不同意的就是,为什么社会的男女平等没有实行,法律就要先行呢?
当社会还需要女人生孩子,还需要女人放弃事业照顾家庭,还需要女人回家伺候公婆,还需要男主外女主内,还需要男人赚钱而女人不许赚钱更多事业更好的时候。你跟我说什么男女平等啊。
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究竟是公平还是欺凌?
如果你真的要公平,很好,请各位男士也十月怀胎,躺到手术台上破腹产试试看,那个时候,我才承认有真正的公平。
以上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作者: m2p    时间: 2011-8-15 12:22

现在城市经常发生一幕,男方家长把自己住的房子卖出去拿钱给子女结婚结婚买房子,买个大点的的,然后住在一起。当然房子上面有女方的名字,后来离婚,房子就成了女方或者部分成为女方的,这样老人就失去了自住房。

其实全部问题是国内房价过高,超出了正常水平。结婚总是要房子的,过去是单位分房,现在是买房。靠年轻人的工资不吃不喝也买不起,只好靠父母的积蓄或者父母当年的单位分房。至于为什么男方买房,不还是有点传统的影子,女方总觉得自己是嫁过去的,你男的总要提供个窝吧?

所以也别瞧不起女方,男的就多了不起了?男的没啃自己老婆,但啃自己老爹。现在中国,25岁到35岁,有多少人是啃老?孩子是老娘养的,房子是老爹供的,老婆不也要出去工作养家。

所以谁也别怪别人拜金。国内的气氛就是这样不淡定,所有人都想赚钱,都他妈被逼的。谁也别瞧不起谁,各位也至少20好几了吧?咱们的爹娘在你这个岁数已经工作贴补父母还要供弟弟妹妹读书,咱们各位呢?不也是理智其中的花家里的钱吗,谁比谁强?
作者: twelveoclock    时间: 2011-8-15 14:34

本帖最后由 twelveoclock 于 2011-8-15 15:40 编辑

''咱们''不是一路人...
作者: m2p    时间: 2011-8-15 14:40

''咱们''不是一路人...
twelveoclock 发表于 2011-8-15 15:34

好,那我以后改成你
作者: twelveoclock    时间: 2011-8-15 15:04

什么叫做谁比谁强,不同的时代有可比性吗,我觉得没有。 在这个年代只要自己做事未心无愧,不给父母添麻烦,经济上的精神上的,我觉得就该知足感恩了。
作者: m2p    时间: 2011-8-15 15:13

回复 24# twelveoclock
赞一个了!
我也没有给我父母或者给社会增加麻烦,至少我自己感觉没有,我知足感恩了。
作者: twelveoclock    时间: 2011-8-15 15:58

嗯, 那就在没取得别人认同之前别加上咱们,一些个人看法和观点不代表所有人。 我想出来的同学,大部分还是努力勤奋的,不一定所有人目前都经济独立,但至少绝大多数在本着这个目标的路上一直奋斗也没什么可抱怨愧疚的。
作者: RSPCA2001    时间: 2011-8-15 16:27

本帖最后由 RSPCA2001 于 2011-8-15 17:34 编辑
今天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 ...
Anonymous 发表于 2011-8-15 13:19


拜托,现在还有几个这么傻的女性,男女双方一起付贷款,女方要求写名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人会说啥,法律保护的最多是父母付的那部分.你说的不保护女性,难道非要保护女性除了婚内财产外再白的一部分??损害男方(父母)利女方??
作者: m2p    时间: 2011-8-15 17:51

本帖最后由 m2p 于 2011-8-15 18:54 编辑
嗯, 那就在没取得别人认同之前别加上咱们,一些个人看法和观点不代表所有人。 我想出来的同学,大部分还是 ...
twelveoclock 发表于 2011-8-15 16:58

我说咱们不是为了代表大家,只是为了让我的语气稍微缓和一点,不要总是指别人鼻子骂,而不知道自己是个什么东西。
我代表不了任何人,但我自信比很多“咱们”也不差。我出国除了头两年之外,之后花的钱都是自己挣的。我买车买电脑等等,没有伸手往父母要过,正式工作后我也拿回家上万欧元。除了在劝我爸戒烟的这件事以为,我想我不是我父母的负担或者麻烦。
但无论我如你一样自我感觉多么良好,也还是自我感觉。虽然你可能也曾经在成年之后多么合理的拿个家里的钱,但你仍然觉得你很独立,你很有出息。 难道郭美美觉得就不是自己奋斗吗?人家亲爹不知道是谁,妈妈曾经也混在社会底层,今天因为她的努力,她的付出甚至是牺牲,让妈妈过上富足的生活。人家才刚20岁,你20岁时给你妈妈的生活带来了何等的改善? 而郭美美却正是你所不屑的拜金女,拖累了你这样优秀妇女同胞的名声。
所以从某个角度上看,你比我 独立能干自强不息,但从另外个角度,你可能也不如你所指责的拜金男女。所以我才会说,谁也别瞧不起谁,谁也别觉得比别人就高一等。

顺便再说,你还说时代不同无法比较。时代虽然不同但法定成人年龄都一样。就是在今天这个时代,多少农民子弟10几岁出来工作,养家糊口,而同龄的城里人在做什么?但一切不妨碍城里年青人歧视农民工。

向经济独立的目标奋斗就了不起了吗? 我舅舅向这个目标奋斗到50岁。农民工30岁回家给父母盖房,城里人30岁逼自己爹妈拿出毕生积蓄自己买房,都是朝独立的目标奋斗。

你问汪精卫是否爱国,他有千万个理由证明他的拳拳之心。说明什么? 说明人有把自我行为合理化和高尚化的趋向,这句不是说你或我,而是咱们。
作者: josua_jie    时间: 2011-8-15 19:14

这帖子会火。。。
作者: twelveoclock    时间: 2011-8-15 19:23

本帖最后由 twelveoclock 于 2011-8-15 20:41 编辑

我没有一句是指着你鼻子骂的,只是对你原话表示出异议。提出了异议后你又说那是为缓和语气,反而来'骂'别人。您大篇的文字费了半天口舌都在说标榜自己做的如何好, 反过来却说别人自我感觉良好。 真是笑话.
网络上你爱说什么说什么,都代表你自己观点,别把别人撤上。这就是我回贴原意, 至于剩下的你爱怎么想怎么想吧。
作者: algorithmx    时间: 2011-8-17 07:00

我说咱们不是为了代表大家,只是为了让我的语气稍微缓和一点,不要总是指别人鼻子骂,而不知道自己是个什 ...
m2p 发表于 2011-8-15 18:51


你的论述略显麻烦. 其实天天嚷嚷着要独立的女青年, 是最没可能真正跳出传统思维模式而达到独立的. 那些整天赞美欧洲发达国家价值观的人, 也总是把我们国家封建传统中和西方国家"先进文明"中的对自己有利的成分分别拿来, 柔和在一起, 然后不断强调其中的西方成分, 这是所谓的先进和开化罢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738575.shtml
作者: algorithmx    时间: 2011-8-17 07:03

我说咱们不是为了代表大家,只是为了让我的语气稍微缓和一点,不要总是指别人鼻子骂,而不知道自己是个什 ...
m2p 发表于 2011-8-15 18:51


你的论述略显麻烦. 其实天天嚷嚷着要独立的女青年, 是最没可能真正跳出传统思维模式而达到独立的. 那些整天赞美欧洲发达国家价值观的人, 也总是把我们国家封建传统中和西方国家"先进文明"中的对自己有利的成分分别拿来, 柔和在一起, 然后不断强调其中的西方成分, 这是所谓的先进和开化罢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738575.shtml

另外, 我向来无视那些不论自己经济来源而整日嘲笑他人的人. 而真正有独立经济来源的人, 不屑于讨论这些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应该是从实际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入手做出的适应性调整, 本质没有离开对于公正的追求. 只是立法过程不够透明, 造成一些人的不满. 我想大多数人在遇到婚姻财产纠纷的时候, 还是会采取比较人情的方式吧, 没必要非得走上诉这条路.
作者: algorithmx    时间: 2011-8-17 07:04

拜托,现在还有几个这么傻的女性,男女双方一起付贷款,女方要求写名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人会说啥,法 ...
RSPCA2001 发表于 2011-8-15 17:27



    婚姻的高尚与否, 要看是自律还是他律. 若是他律, 其实也已经是很低质量的了.
    有的人的生活态度是"凑合着活吧".
作者: algorithmx    时间: 2011-8-17 07:06

现实改变思维。独生政策 高房价。现在的人 认为要父母钱买房子 理所应当 毫无廉耻之感。生在当下,徒呼奈何 ...
nfdl 发表于 2011-8-13 01:18


所谓廉耻, 必须是事关自己的利益时才会给出评价. 事不关己, 请挂起.
作者: algorithmx    时间: 2011-8-17 07:08

这些政策就是改变思维的啊,文革和改革开放毁掉了中国人的信仰和道德,要求大家的精神文明一下子提到多高 ...
RSPCA2001 发表于 2011-8-13 01:23


我看这个[司法解释](注意司法解释可以很灵活地废止)不仅不会毁掉传统道德, 反而会发扬. 那些在结婚时在经济问题上瞻前顾后的女性, 会被淘汰. 不要说什么人性, 不想努力的人不配谈人性.
作者: 星占    时间: 2011-8-18 20:13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坚决要求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好了~
作者: 萍聚的仙人球球    时间: 2011-9-11 10:41

那男方就是想送一半房子的价值给女方怎么办?
作者: xxtx    时间: 2011-9-11 21:45

只能说,力挺!
作者: hjx508    时间: 2011-9-12 10:33

现在城市经常发生一幕,男方家长把自己住的房子卖出去拿钱给子女结婚结婚买房子,买个大点的的,然后住在一起。当然房子上面有女方的名字,后来离婚,房子就成了女方或者部分成为女方的,这样老人就失去了自住房。

其实全部问题是国内房价过高,超出了正常水平。结婚总是要房子的,过去是单位分房,现在是买房。靠年轻人的工资不吃不喝也买不起,只好靠父母的积蓄或者父母当年的单位分房。至于为什么男方买房,不还是有点传统的影子,女方总觉得自己是嫁过去的,你男的总要提供个窝吧?

所以也别瞧不起女方,男的就多了不起了?男的没啃自己老婆,但啃自己老爹。现在中国,25岁到35岁,有多少人是啃老?孩子是老娘养的,房子是老爹供的,老婆不也要出去工作养家。

所以谁也别怪别人拜金。国内的气氛就是这样不淡定,所有人都想赚钱,都他妈被逼的。谁也别瞧不起谁,各位也至少20好几了吧?咱们的爹娘在你这个岁数已经工作贴补父母还要供弟弟妹妹读书,咱们各位呢?不也是理智其中的花家里的钱吗,谁比谁强?
m2p 发表于 2011-8-15 13:22

没人刻意的瞧不起女方,而是很多女人上赶着让人瞧不起.说到报答父母,有些小三也是牺牲了自己一个幸福了一家人,可是这种方式值得提倡吗?
作者: hjx508    时间: 2011-9-12 10:37

我看这个[司法解释](注意司法解释可以很灵活地废止)不仅不会毁掉传统道德, 反而会发扬. 那些在结婚时在 ...
algorithmx 发表于 2011-8-17 08:08

别的不说,从立法上来讲这确实是个进步.真正维护平等和尊严的法律是不会被所谓的风俗绑架的.无论这些风俗多么的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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