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上传电影到网盘犯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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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utschland2012
时间:
2011-12-6 19:37
标题:
上传电影到网盘犯法不??
请问上传电影到网盘犯法不??警察是怎么知道别人上传什么的呢??
谢谢
作者:
费雪儿
时间:
2011-12-8 12:01
Es ist Strafbar,详细情况请参看德国的Medien产权保护法。
案例 1: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以方便自己观看。A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2:A、B是父子。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把它放入碟机中播放,A跟B一起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3:A、B是父子。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通过聊天软件拷贝了一份到 B的笔记本电脑上,以方便各自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4:A、B是朋友。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通过聊天软件拷贝了一份到 B的笔记本电脑上,以方便各自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5:A、B是网友。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通过聊天软件拷贝了一份到 B的笔记本电脑上,以方便各自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6:A、B是网友。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拷贝了一份上传到网盘上,然后告诉 B下载地址,B到网盘将电影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7: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拷贝了一份上传到网盘上,然后在论坛上发了一个这样的帖子:
“愿广结天下网友。你的回帖是你我心与心沟通的开始,意味着茫茫人海中的你我从此结为了网友。最近看一部电影感触颇多,在此愿与结为网友的你分享(电影的下载地址回帖即可见)”。
B本来与 A不相识,但看到 A的帖子后有了跟 B结为网友的意愿,于是回了帖(根据 A的意愿,从此两人就结为了网友),就得到了 A上传到网盘的电影文件的下载地址,然后将其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8:A购买了一部电影的 DVD碟片,他把碟片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拷贝了一份上传到网盘上,然后在论坛上发了一个这样的帖子:
“愿广结天下网友。你的回帖是你我心与心沟通的开始,意味着茫茫人海中的你我从此结为了网友。最近看一部电影感触颇多,在此愿与结为网友的你分享(电影的下载地址回帖即可见)”。
A设置了回帖需要扣除 5个网站积分。
(该网站的积分获取方法:1、累计在线时长每 1小时可兑换 1个积分。2、每月缴纳 10元成为网站会员,会员每月可免费获得网站赠送的 10个积分)
B本来与 A不相识,但看到 A的帖子后有了跟 B结为网友的意愿,于是回了帖(根据 A的意愿,从此两人就结为了网友),就得到了 A上传到网盘的电影文件的下载地址,然后将其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观看。A、B是否构成侵权?
这组案例看似无聊,却真实的反映了著作权的保护权限的问题。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算侵权?什么样的情况不算侵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对于著作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但大体看来可以归结为有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人认为是“三要件说”即(1)著作权的有效性;(2)行为的违法性;(3)这种行为的结果导致著作权人的某一项或者几项著作权权能被实际利用或者失去应有的控制;也有人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法律规定或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行使他人著作权权能;(2)以取得经济利益或声誉为目的;(3)接触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4)侵害了作者或其继承人的人身或财产权;(5)在主观上应具有直接故意。该观点同时认为,上列五方面的内容,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其中一个方面,即应视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就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目前而言,学界仍以“四要件说”为主流。其观点认为,侵害著作权作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理应包括四个方面,即(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四要件说也即主张“过错责任说”。
二、如何正确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从《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四十五、四十六两条仅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和既承担民事责任又需承担行政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的选择是对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的选择。《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这一条中充分的显现出来了。找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才是侵权原则和构成要件选择的标准。
三、著作权保护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就实质来讲是一种私权。这种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充分保护。同时,著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和影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著作权保护一方面是创新的动力和加速器,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对知识的自由利用。这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实现矛盾体内部的平衡。世界各国实现这一平衡的成功制度设计,主要在于合理使用制度、许可权限制制度、权利消灭及其私人利益有限复归制度等制度及其功能的综合运用。
合理使用制度,也称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这是一种最彻底的著作权限制制度。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许可使用并支付报酬,是一种许可权、使用权、报酬权相统一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则从根本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和报酬权。这种制度使使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且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创新,也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非商业目的下个人学习、教学科研、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图书馆、新闻报道等需要,可以自由使用作品。这是鼓励创新、促进作品使用最基本的制度设计。
许可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中仅限制许可权而不限制报酬权的一种制度设计。这是一种无需许可但须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使用制度。这种制度根据限制作品范围的不同,又分为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前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使用者主要为相关教材出版者与录音制作者。后者是由著作权主管机关依照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而授予的特殊使用他人作品的制度。前者是较为广泛的许可权限制制度,后者是著作许可权例外限制制度,旨在防止著作权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因此,后者是对前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补充。
权利消灭制度与有限复归制度。著作权制度始终有一个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转化的制度设计。权利消灭制度,也称保护期限制,是著作财产权自动消灭制度。发表权和作为私权的著作财产权只能在法律授权的保护期内存在,超过此保护期即告消灭。著作财产权一经消灭,即立即进入社会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采取一切不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方式无偿使用作品。这是私人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或进入机制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方面。私人利益有限复归制度是著作权保护的另一方面,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一定情况下,主要是通过演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及其片断,会相对地实现从公有领域向私有领域的转化,但这种转化过程中共有部分不具有排他性。
四、结论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它自著作权人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由权利人取得。《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这三条规定,再来看上面一组案例,案例1中A作为DVD光盘的购买者,自己使用观看当然不构成侵权。其余的案例2—8中A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作品使用、传播的行为,且其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案例中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可为什么没有人提起过相关的侵权诉讼呢?究其原因有三:(1)诉讼需要考虑诉讼成本,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提起诉讼则诉讼成本过高。(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取证是非常困难的。(3)社会是一个由人与人联系起来的社会,对于著作权作品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来说,不可能由个人购买,就只由个人观看、欣赏。社会的活力就在于沟通与交流,虽然从法律上看,A的行为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是从情理上看,案例2-6中A的行为又是合乎情理的。
作者:
deutschland2012
时间:
2012-1-2 17:15
回复
2#
费雪儿
谢谢大大的回复。
不过,如果电影是我通过正当途径买的,我上传到网盘是用于我走到哪都可以下下来看,并不打算公开,但是链接却被别人获取,而造成的公开呢??
作者:
xaverlin
时间:
2012-1-2 21:48
看来LZ没认真看完大大的回复!不要偷懒哦~~哈哈
作者:
东方必圣
时间:
2012-1-2 22:16
唉
作者:
deutschland2012
时间:
2012-1-3 00:33
回复
4#
xaverlin
谢谢提醒,看完后突然发现,原来我们都一直在犯法。哎
作者:
y1w2q3
时间:
2012-2-13 14:56
父子也不行,拜把子就更不行了= =
还是去电影院最安全
作者:
跃进
时间:
2012-2-28 00:06
这次托人从国内捎了一个移动硬盘的电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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