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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岂可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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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723
时间:
2014-4-28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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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岂可乱来
据明 H 网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报道:称轮子学员在香港九龙长沙湾遊乐场,举行“正义良知、制止迫害”反迫害集会遊行,纪念“四?二五”大上访十五周年。 十五年前,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万名轮子学员到中南海附近的中央信访局上访,要求天津公安局释放被非法抓捕的轮子学员。轮子学员们所展现的理性和平震撼国际社会,世界各地很多人因此了解轮子并开始修炼轮子。然而中共恶首在同年七月二十日悍然发动对轮子的群体灭绝迫害至今仍在继续云云。
粗看这则消息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他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是大陆中共有点不近人情,可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总不能让你由着性子来,那这个国家不乱套才怪呢?何况,这在世界各国凡事讲法律秩序的国度里,也都是这样的。犯了国家规定就得按照国家规定来办,犯了国家法律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来办。
那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的这件事是不是犯了国家的规定和法律呢?
那是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来自不同地区的 “轮子”练习者,突然在北京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周围聚集,震惊全世界。我们别的不说,就说说他们的行为是上访行为还是集会示威行为?
按照大陆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实施,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我们用4.25事件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有诉求可以通过国家的一定组织程序来办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突然袭击的办法围攻中南海,已经不在理和法上了。
再按照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来分析。他们的行为不以直接与政府机关对话、表达诉求为特征,主要通过合众之力,营造声势,制造压力,以此促使行为目的的实现。显然就是一场毫无疑问的集会示威活动。
进而我们再分析他们的这个集会示威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示威行为?
再看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4.25事件中,万余名的轮子学员聚集中南海,既没有进行合法申报,更谈不上获得政府的许可。
特别是大陆的这个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而在4.25事件中,轮子学员们进行聚会示威的中心地带恰恰就是中南海,是属于典型的违法事件。
由此可见,这个4.25事件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了其合法性的依托,是一场非法的集会、示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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