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居留法新第25a条
第25a条在修改之后将之前的“Kann“改为了“Soll“,这就表示,之前对于是否给予持有容忍居留的青少年人正式的居留,移民局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根据新的法律,那么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移民局必须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居留。
根据第25a条新第一款的规定,一个青少年或者未成年人只要符合下列要求,一般情况下就可以得到一个居留:
第一,他必须持有容忍居留或者其他的居留,在德国不间断逗留四年;第二,在一般情况下,他必须在德国成功地在学校就读四年或者已经拿到了一个国家承认的学校或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第三,他必须在21周岁之前已经提交了居留申请;第四,根据他现在的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情况,可以确保他成功地融入德国的生活;第五,他必须承认德国的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并且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他反对德国的社会制度。
只要符合上述五点前提,那么移民局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就要发给这个未成年人以居留,以奖励他对融入德国社会所做的努力。同时其父母,拥有监护权的一方,或者其配偶、子女在符合了下列两个条件也可以得到一个居留:
第一,该人群的遣送命令不能因当事人提供了不真实的个人信息,国籍信息等;或者没有积极配合消除遣送障碍,而不能执行;第二,该人群可以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自己的生活来源。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议会 Drucksache 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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