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传说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通往朝圣的路
时间:
2005-3-3 09:09
标题:
传说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草案) 序 言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的历史,
是中国历史的组成部分。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开罗宣言》中规定:
“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后又有苏联参加签署的《波茨坦公告》
中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无条件投
降。中国人民经过8年的艰苦抗战,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终于同全世界人
民一道,打败了日本侵略者,台湾重新回归祖国怀抱。同年10月25日中国
政府在台北举行台湾省日军受降仪式。会后台湾省行政长官代表中国政府
正式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所属的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
于中国主权之下。 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中华民国
政府,新中国宣告诞生。在祖国大陆解放的前夕,蒋介石以及国民党的部
分军政人员跑到台湾,依靠美国的庇护与支持,在台湾维持偏安局面,但
并未从法律上和政治上使台湾从祖国中分裂出去。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台湾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台
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实行“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台湾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中央政府台湾
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从
法律上明确台湾的地位,规定台湾省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台湾的基
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任何政党、组织、单位、法人、自然
人均无权决定台湾脱离中国。 第三条 台湾的现状是由中国的内战所造成的,为了维护两岸人民的利
益,两岸应将和平解决内战遗留问题作为解决台湾问题的首要方式,历史遗
留问题的解决时间不应迟于2010年12月31日;武装反分裂是最后的选择,台
湾海峡两岸的反国家分裂战争为中国国内战争的延续,任何外国势力不得介
入本国的国内战争。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包括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等武装组织)采用武力方式制止不
法势力把台湾从祖国中分裂的企图: 1、台湾出现有台独倾向的公投或修改宪法,或更改国土、国旗、国号等; 2、台湾出现实质性独立的情况(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 3、台湾出现隐性台独的趋势; 4、台湾军方多次越过临时军事停战线,向大陆发动军事挑衅; 5、台湾出现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动乱; 6、外国势力有侵占领台湾趋势或外国军队在台湾驻军时; 7、超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限; 8、台湾发展或购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时; 9、其他可能导致台湾从祖国分裂的事件。 第五条 外国势力直接介入台湾海峡两岸战争,视为国家入侵,授权行政
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使用外交交涉、抛售外币、断绝外交关系、冻结敌
对国资产、军事报复、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宣布战争总动员,使用一切军事、
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等措施维护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 第六条 拥有台湾地区户籍的台澎金马地区的居民,是中国的合法公民,
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在台湾地区(含台澎金马地区,下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国
家尊重其现有的政治制度,五十年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其台湾各社会组织、法
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含私有财产),国家不保护台独分子的财产。当两岸
处于战争状态时,国家将对台湾人民的财产实施特别保护,协助台湾人民将财
产转移至非作战区域,包括大陆各地。作战行动结束后,允许渥杂勺
欢迎光临 人在德国 社区 (http://rs238848.rs.hosteurope.de/bbs/)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