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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Gaoius    时间: 2004-1-28 20:00     标题: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02月01日起执行。
作者: 黄品源    时间: 2004-1-28 23:33

附注:经ilmenau致丧委员会通过表决,正式批准.如果意外死亡者,本条例概不负责
作者: 你的小熊    时间: 2004-1-30 00:24

我陪同学见过不知道多少次了~每次都是~咳
最好看的也是田震的级别~
难看的我就不说了~fear.gif
作者: 黄品源    时间: 2004-1-30 05:29

田震还是长的不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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