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贪官捞够了,该立法保护私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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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mjsh
时间:
2005-6-28 19:09
标题:
贪官捞够了,该立法保护私有财产了
八年磨一法《物权法》三审动两刀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第一财经日报: 叶静 2005年06月28日
进入三审,《物权法》即将揭开神秘面纱,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结束后统一公开。
据悉,《物权法》很可能在明年提交给人大表决,而一旦表决通过,这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正式走进人们的生活。
虽然直到现在,《物权法》还未完全揭开它的面纱,但诸如“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须得到妥善安置”、“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一并转让”、“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等内容已开始通过种种渠道为公众所了解。
昨日,起草人民大学版《物权法》草案、并在之后一直参与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民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与二审相比,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典权”这一章,对担保也作了新的修改:删除了“让与担保”,增加了新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三审稿中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对于“典权”及“让与担保”的删除,《法制日报》援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的介绍说,以前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本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性质使其立法进程的每一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1998年,《物权法》开始起草以来,虽然每一次的修改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但草案还是对目前社会当中的许多热点、焦点问题作出了系统、积极的回应。不仅充当着公民财产法律保护伞的角色,还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的流失现状,专门增加了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zycoc
时间:
2005-6-28 19:25
有这个法总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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