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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最大的兴奋点在于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南方报业网发表长平的文章指出,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文章还反问: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k: f- ?( w+ s# v1 D, x/ U: t-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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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6 I0 ^/ R2 w9 P) m文章说:包养行为本来古已有之,但是把它写进法纪规章,还是近年来的新鲜事。一直有妇女组织代表要求将「包养二奶」写进法律予以惩戒,但法律专家总是回答说,「包养」和「二奶」都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这一年来的地方行政法规,却越来越多地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海南把它和重婚罪相提并论,郑州则把它和「嫖娼」归为一类,用语都是「包养情妇」,怎么看都有些粗鄙,而且有性别歧视嫌疑,所以南京就羞羞答答地用了「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这样的隐语,简直比「生活作风糜烂」还不如。到了国务院的规定里,大概也是经过斟酌,变成了「包养情人」,显然更合适一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包养」和「情人」这两个词仍然很有些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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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C( t- x; V1 D# l1 ~( s( Z, \在传统意义上,「情人」的含义本来是比较清晰的,不过近年来,由于「性伴侣」、「一夜情」、「换偶」等观念和行为的搅和,这「情」字也就越来越淡薄了。尤其是「包养」二字往前面一挂,就跟「性交易」只隔著一层薄纸了。倒是「包养」越来越清晰,要不了多久,就可以成为写进法律文本的专有名词了,特指「提供生活费」并「发生性行为」这种事情。如果只是提供生活费的包养,那就是做善事或者养宠物;加上了性行为,就成了一种不道德的交易。人们熟悉的新闻中,有山东女大学生控告父亲包养二奶、广东女大学生包养协议曝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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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8 j5 s. |6 x8 o" W+ R' h为什么要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包养情人?从表面上,是要公务员率先垂范,做道德的楷模。实质上,则是因为他们中间一些人手里掌握著公共权力,很容易调动公共资源,如果没有足够的限制,则很容易用来谋取个人利益,包括性的利益。在难以证实的民间传言中,领导干部包养情人的现象绝非个别,有的甚至包养几十上百个。从已经审结的案件看,贪官包养情人十分普遍,而且多数动用了公款。拿纳税人的钱去购买个人的性享受,这自然是难以令人容忍的事。( E7 k+ f$ Q: v S/ H0 C v1 \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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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大快人心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公务员的人数远远大于实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大部分公务员养家糊口都要精打细算,哪里里有财力包养情人?因此,规定他们不得包养情人,很有些陪绑的意味,显得不够公平。尤其重要的是,这个规定的指向不够明确,到底是倾向法律呢,还是倾向道德?或者说,是维护公共利益呢,还是维护人性伦理?如果着重于「包养」可能涉及动用公权和公款,那么包养孤儿和宠物都有这个可能;如果着重于「情人」有违家庭伦常,那么包养不包养又有什么关系呢?+ t" f) t4 D4 F3 J( W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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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p- \7 }0 \1 D" {7 t作为一个纪律处分条例,一箭双雕似乎也无不可,但是搞清这个指向还是非常必要的。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从现代政治观念来说,纳税人出钱请他们出来做事,主要还是因为有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大部分公务员,不过是整天忙于处理具体事务的小人物,他们的性道德和私生活其实和公众利益没什么关系。到哪里一种级别就有了关系,有多大关系呢?这是很难量化的,所以也就很难按照具体的规定来处理。而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他的工作成绩,却可以相对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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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A' T1 C+ v* q7 N现代政治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和监督,常常分为业绩评估、法律监督和公共舆论三个部分,前两者都倾向于刚性的可量化指标,后者则是软性的可随时变化的指标。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显然应该由开放畅通的公共舆论来监督,并通过对实权人物的民主选举来发生影响。公共舆论知道在文化、伦理和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抉择。政客私吞公款,在哪里个国家都会触犯法律;而政客包养情人,在美国是性丑闻,在法国则可能是浪漫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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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而言,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包养情人,还是扶助孤残,公务员侵吞公款都是不被允许的;从道德上说,情人无论包养与否,都可能与传统伦常相冲突。按现有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要被撤职或开除,假如出现情人包养公务员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所以,法律术语对「包养」和「情人(或二奶)」的接纳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吏治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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