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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50 发表
所谓什么”解释权“啦,”免责条款“啦之类的东西,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否则就叫做”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在一个国家当中,应该是法最大。论坛建立者如果要制定自己的规则,也可以的,但是必须 ...
请问这里的规定哪一条违法?
我也赞同楼主质疑的做法,但是既然版主已经给出了解释在继续纠缠不休就没意思了
既然版规没有明确写发轮回贴要进回收站,那么版主根据自己的理解行使职权也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不同意,可以向总版主申诉
如果觉得申诉不公平,那就没有办法了,这里毕竟是人家开的,允许其存在和不允许,都是按照人家的准则。
就像你在别人家里一样,你如果尽说一些别人讨厌的话题,别人自然会让你住嘴,这与言论自由无关,毕竟你还可以去别的地方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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