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16 发表
法治社会是讲程序的。即便是一个人罪大恶极,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审判,他也有权力要求收到程序公正的审判。而与之相反的就是“枪毙,这种人抓到了就枪毙,还有什么好判的”。“这是老子的地盘,老子要干吗就干吗。”

谁来审判?你?我?
或者投票?投票谁来保证大家都会参与?
警察面对拿着枪走在街上的人难道还要先审判才能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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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早已经说过,你不认同而已
当然不能强迫你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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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24 发表


嗯,在中国很多地方也是这样的,民众被当官的欺负了之后,当官的往往会对他说:“你去告啊,去上访啊。”当然了,往往后面还有一句“你就是告到省里(或者中南海),老子也不怕”。 : ...

这里是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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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25 发表


有规则来制约,警察什么时候可以抓人,什么时候不可以,有警察条例来规定。警察做错了,还有督察可以监督他们。

这里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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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27 发表


如果你要说这里不是中国,那就别搬出中国的什么互联网法律来,而是按照德国的法律进行,OK?

所以不要说这里的申诉没用
再者论坛有权选择自己的规范,注意这个选择权规论坛管理者所有,而这里选择的是中国的一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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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32 发表


这说明网站管理者没有把它当作是在德国境内的网站进行定位
行,既然你定位是国内网站,我说中国怎样的时候,那就别问“这里是中国吗”这样的问题,不要搞双重标准。
当然了,不是你问的,不过是一唱一和 ...

这个逻辑很可笑,选择一个国家的某些法规并不等于继承这个国家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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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36 发表



没错,抓人是要理由的。即便是抓了之后,也还有一系列的手续要办。

如果是指给原因,那么早就给过了,LZ不同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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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1:50 发表


所谓什么”解释权“啦,”免责条款“啦之类的东西,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否则就叫做”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在一个国家当中,应该是法最大。论坛建立者如果要制定自己的规则,也可以的,但是必须 ...

请问这里的规定哪一条违法?
我也赞同楼主质疑的做法,但是既然版主已经给出了解释在继续纠缠不休就没意思了
既然版规没有明确写发轮回贴要进回收站,那么版主根据自己的理解行使职权也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不同意,可以向总版主申诉
如果觉得申诉不公平,那就没有办法了,这里毕竟是人家开的,允许其存在和不允许,都是按照人家的准则。
就像你在别人家里一样,你如果尽说一些别人讨厌的话题,别人自然会让你住嘴,这与言论自由无关,毕竟你还可以去别的地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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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04 发表


她是不是被冤枉是另外一回事。

就是说即便是真正的杀人犯,也有权利要求受到公正的审判——程序公正。

警察觉得一个有前科的人现在有犯罪倾向,抓了人,说明了原因,给了他申诉的机会。 我觉得在现在来说足够公正了
当然不是说LZ是罪犯,只是举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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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0-31 12:13 发表


别老拿警察做例子,警察跟版主相比较本身是不合适的。因为警察本身是没有审判权的,他可以羁押,但是必须找到证据,否则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必须放人。而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那是法院, ...

那么在论坛里谁有审判权?没有的话,就意味着版主也拥有这个权力,因为该权力包含于管理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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