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 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本帖最后由 魔术师 于 2007-3-21 0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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