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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一种解决办法供大家讨论:
如果甲方借给乙方的钱不是用来签证,而是用来资助乙方学习,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是很正当的,乙方也可以名正言顺的凭着这笔钱签证(这也就是变相的担保嘛)。
外管所掌握的如果只有auszug,那么她就没办法证明这笔钱的目的是违法的。打官司要讲证据,如果甲乙之间有一个契约(或者借条),写明甲方借给乙方xxxxx欧元,资助乙方的学业,乙方在x年完成学业后逐步还清借款。那么这个契约就可以很有力的证明这笔钱的合法性。至于这个契约是现在写的,还是以前写的,这个只有写契约的人才能证明。为什么甲方要资助乙方?合理的理由总有的吧。
这个办法应该算是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既可以推翻甲乙方的罪名,又可以解决乙方的签证。只是有个大前提,就是乙方的诚信。至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还希望大家不要吝啬,多提建议,更希望熟悉法律的同学发表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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