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已经这么做了,非常非常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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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铁哥们,实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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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贺贺有名 于 2007-10-14 17:40 发表

呵呵,html比图片更好修改,而且保存时间改一下自己机器时间就行了,现在网络的内容保存下来基本不算证据了,需要提取服务器硬盘数据


那就提呗,而且我有朋友直接可以证明我没有使用任何修改软件和修改机器时间.另外那个帖子中,很多别的网友都对"德国天佑中华"的帖子进行了引用,他想改也改不了别人的帖子
做一些截屏主要是防止天涯把那个帖子再和谐了.


[ 本帖最后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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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插着羽毛打Ball 于 2007-10-14 20:11 发表
是网上无聊客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的常用手法

支持楼主法律行为


谢谢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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