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思:第一,请注意用词,更不要在网上进行个人攻击。第二,不要编造一些话并且在网上传播,如果你中文听力不好,建议你下次录音,回去多听几遍。我出来参选是tangming的一句话引发的,跟其他任何人没有关系。如果说我参选和其他人有关系,那就是我想为每一个在哥廷根的华人做点实事!第三,你好好看看周五6月9日的帖子,以你的脑瓜会明白是谁在鼓动委托参选,不要在这里污辱我!第四,6月7日早上9点20是你说你上个月才刚刚看清以前以为是朋友的那个人,看来你看人是一惯不准。第五,你连我名字都没写对,错字连篇,潭和谭不分,授和受不分。你应该在汉学系好好学习,不要到处批评 Fr. Gild 不如你的中文好!

原帖由 本市市长 于 2006-6-10 20:24 发表


潭渊:没想到你真的授人家的委托参选,而且还是那种人的委托。我当时问你的时候你不说跟那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吗? 看来我看人还不一定千准万确。

[ 本帖最后由 小谭同志 于 2006-6-13 13: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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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培尔先生:我给你24小时时间,你必须在本网站上公开向我道歉!

戈培尔先生:
如果你是真心道歉,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是你现在是在蓄意攻击我,你实在是做得太过分了!
如果你学习中文是为了促进中德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那么我非常高兴。但现在你是在滥用你的中文知识,恶毒攻击一个中国人!我希望你能明白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我给你24小时时间,你必须在本网站上公开向我道歉!否则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在你真诚道歉并取得中国人谅解之前,你没有资格使用中文名字,更没有资格在中国人面前炫耀你名字中有毛泽东的泽,马克思的思!


原帖由 本市市长 于 2006-6-13 21:03 发表
痰鼋:首先应该跟你道个歉,用错别字是不应该的,尤其是在别人名字里面。我这个人就是没文化,还请您老前辈见谅!
我这个人嘛,除了听不懂你的话,看不懂你的字,想不通你的数学(主要是73怎么等于200多的那 ...


戈培尔先生:
我相信你已经认真阅读了我对你发出的警告信以及后来发给你的短消息,从网上的信息来看,你已经于昨晚22:40分删除了对我进行侮辱的帖子,虽然我没有看到你在网上的公开道歉,但显然你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中国有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 基督教主祷文中也说:“(求主)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所以我想此事可以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化干戈为玉帛。我也可以向你学习区分l和 n, s和 sh, n和 ng,因为学无止境,连孔子都说:“三人行必有我师”,提出要“不耻下问”, 我并不觉得中国人向德国人学习汉学和汉语有什么难为情的。Rosner 教授的古汉语功底就一直让我十分佩服。

目前,许多哥廷根华人正需要德国朋友的帮助,如果你作为德国法律方面的专家能为此做些事情,可以证明你学习中文是为了促进中德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而不只是在网上夸夸其谈。
希望你将来能被一方,而不是成为只知道责备别人的明宗。

也许我们可以联手为大家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love.gif 而不是在网上拌嘴浪费时间。xinsui.gif


具体地说,我想向你请教有关税卡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在选举前提出来的,请看
http://www.csuchen.de/bbs/viewth ... &extra=page%3D7

市政厅负责人的解决办法是把他们所引用的Rundverfuegung der Oberfinanzdirektion Hannover von 13.07.2005 中的一段复印下来,让我转交碰到这种问题的中国人,以后这些人在与德国雇主交涉时就有具体条文可以出示,以证明他们不是没有税卡、想打黑工的人。但是,我和 Amtsdeutsch 接触不多。希望你能帮我研究一下市政厅所引用的这段条文是否无懈可击:

Asylbewerbern und anderen ausländischen Arbeitsnehmern kann die Ausstellung einer Lohnsteuerkarte auch dann nicht versagt werden, wenn ihnen eine Arbeitsaufnahme nicht gestattet ist (§ 40 AO). Nach § 39 Abs. 1 Satz 1 EStG sind Lohnsteuerkarten jedoch nur für Arbeitnehmer auszustellen. Der Steuerpflichtige hat zur Glaubhaftmachung seiner Arbeitnehmereigenschaft deshalb den Arbeitgeber zu benennen, bei dem er beschäftigt ist oder beschäftigt werden will (vgL Abschn. 7 Abs. 1 Nr. 1).

[ 本帖最后由 小谭同志 于 2006-6-14 2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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