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制国家对话

德中法官同审谋杀案

中国正在朝法制的道路上迈进。德国在这一进程中也在做着特殊的贡献。1999年,在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和中国前总理朱镕基的倡议下,德中两国于2000年开始进行法制国家对话。两国的法学家和政府要员相互交流依法治国的经验。上周,一个德国法学家代表团出访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要在那里公审一场谋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坐得满满当当。被告人李波涛涉嫌在讨债时勒死了他的朋友,之后放火焚烧了其尸体。贪财、暴怒、谋杀、焚尸——这件奇案吸引了很多人到场旁听。可是坐在公判席后面的是一位金发碧眼的德国人,被告的辩护律师也是大鼻子。这是怎么回事?

这不是真正的法庭,而是东营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模拟法庭。以德国法兰克福市总检察长安德斯为首的德国司法代表团通过这一模拟法庭介绍德国的司法实践。安德斯也是此次东营谋杀案的审判长。他在中国作了一些别人没有做到的事情。但作为法学家,他说话仍然十分严谨:“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第一位在中国断案的德国法官。我估计我是第一例。我们在模拟法庭中,让德国和中国法院按照各国法律,审判同一个案子。德国的司法程序对我来说已经是生活的一部分。观看中国式的庭审对我来说意义重大,我可以了解中德司法的不同,判断中国在过去几年的发展。”

中国法庭的庭审在第二天举行。在两次庭审之后,中德的法学专家坐在一起,讨论两国在刑事诉讼以及在庭审当中的区别。中国式的庭审给德国的法学家安德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看到,中国在发展一种,请允许我说,西方式的刑诉追究的道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满足了所有法治国家的精神,涉案人的全部法律权力获得了充分保障。我们对中国法官的表现十分敬佩。”

德国和中国法官对被告人李波涛判决相近。安德斯因伤害致死罪按照德国刑法判处被告14年有期徒刑。中国法官因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被告无期徒刑。被告在模拟法庭上的辩护律师表现出色,避免了李波涛因谋杀罪被判死刑。他说:“我的印象是,这两名律师希望为他们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利。他们不顾确凿的证据,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而不是认罪要求减刑,让我们很不理解。我并不认为他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听从了上级的意思。他们在庭审中与控方走得是对抗路线,也提出反对法庭的意见。”

但是,德国的法学家对中国的法庭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庭审当中,中国的被告一个人孤单地坐在法庭中间,而他的代理律师坐在法庭的左侧。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也无法进行交流。改变这一现状并不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这是一个座位次序的问题。原则上说,这只需要审判长做一个相应的决定就行了。”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2144,21167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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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2 22:49 发表
在波鸿看到的帖子,说德国的法律倾向对犯人的人道,是不是这样呢?那公道何在呢?


刑法不象民法,刑法是整个国家机器对个人,民法是个体对个体,所以刑法要特别谨慎。

对犯人人道是从公权力对个体来讲的,因为国家的公权力和个体之间本身是不平等的,法律讲究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

如果公权力无限扩大,个体私权利无限缩小,一但公权力出错,整个社会将会出现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里程碑意义 于 2006-8-2 2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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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欺负大象 于 2006-8-2 23:17 发表

哦 原来  但还是觉得有些人把人道当成那什么了(词还没想好 等风风来补充)



同一个词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定义,

举个最简单例子,Recht,它可以是法的总称,在民法或其他一些领域它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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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2 23:24 发表


我没看懂他讲的意思
我只觉得对犯人的人道,就是对全体无辜者和受害者的不人道
人道也要对大多数人人道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你认为就是人道主义精神pi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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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2 23:24 发表


我我只觉得对犯人的人道,就是对全体无辜者和受害者的不人道


所谓刑法要谨慎: 在德国的理念里就是国家机构宁愿错放一千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中国一个法官代表团在听完德国刑事庭审之后发表的看法,这当然有点夸大。

我试着去理解德国刑事庭审,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是个体对个体。

单个犯罪者最多对几十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国家机构一但出错将是成千上万,当然团伙犯罪就另当别论,德国对团伙犯罪判的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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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2 23:35 发表


我是想问,德国法律体现的人道精神是真正的人道精神么?


具体怎么解释可能要去查资料,但我认为,法律里的人道应该是属于人道精神的,法律里的人道小于人道精神pig.gif

法律里的人道,跟每个人都有人权有关系,犯罪者不尊重人权,可能会有他无知的一面,但国家机构对人权就不能用无知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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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2 23:53 发表


可是据说有的犯人屡犯不改,因为判刑不重,那么法律不就失去了他的震慑作用。



屡犯肯定被判得重了,屡犯或严重的抢劫罪在德国有可能比初次杀人判的还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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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3 00:02 发表


哦,那不同国家量刑又基于什么不同标准,人道精神,人权,还是单纯法。



西方肯定是基于每个人都有人权了,中国我不知道基于什么,挺乱的中国的法。

[ 本帖最后由 里程碑意义 于 2006-8-3 0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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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欺负大象 于 2006-8-3 00:06 发表

怎么基于人权量刑的?稍微具体点吧





Die Grundrechte
Artikel 1
[Menschenwürde; Grundrechtsbindung der staatlichen Gewalt]

(1)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Sie zu achten und zu schützen ist 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2) Das Deutsche Volk bekennt sich darum zu unverletzlichen und unver?u?erlichen Menschenrechten als Grundlage jeder menschlichen Gemeinschaft, des Friedens und der Gerechtigkeit in der Welt.


(3) Die nachfolgenden Grundrechte binden Gesetzgebung, vollziehende Gewalt und Rechtsprechung als unmittelbar geltendes Recht.



Artikel 2
[Allgemeine Handlungsfreiheit; Freiheit der Person; Recht auf Leben]

(1)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die freie Entfaltung seiner Pers?nlichkeit, soweit er nicht die Rechte anderer verletzt und nicht gegen die verfassungsm??ige Ordnung oder das Sittengesetz verst??t.

(2)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Leben und k?rperliche Unversehrtheit. Die Freiheit der Person ist unverletzlich. In diese Rechte darf nur auf Grund eines Gesetzes eingegriffen werden.

德国基本法GG, 规定人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人都有生存权,所以德国没有死刑,

具体量刑,当然有具体的法条。

[ 本帖最后由 里程碑意义 于 2006-8-3 0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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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先薇之风 于 2006-8-3 00:06 发表


可是据说有强奸犯,屡犯,还一直逍遥法外

另外,据说,德国法律重视生者的权益,对死者及家属的权益漠不关心。
比如,就没什么精神损失赔偿
而美国的精神损失赔偿就漫天要价,哪个更人权呢?


这些争议问题,是博士论文的题目l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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