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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法律,各有各的作用面。
这个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大陆法体系不可能健全到万事可依。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某些方面就有一定的优越性。混合型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
既然现代的英美法系融合了大陆法系的部分优点,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就不能向前推动一下,学学人家的优点呢?
我们也应该有案例法,应该提高律师的作用。
我就一直认为,现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只有一些专家立法人员,来讨论法律条文应该如何如何,
其他人全是傻子,只能举手同意,只能照章办事,我就不相信,只有立法这些个人聪明,其他人全是傻蛋?
不管对错合理针对完善与否只能任法律鱼肉?
任何时候的道德文明规章制度,都有不同的概念和定义,都在时刻不停的或快或慢的发生着变化。
为什么不让法律鲜活起来?
为什么不让当事者双方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以道德为准绳,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完善法律条文上的空缺呢?
难道一个法官在条文不健全的时候就可以依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意志来判定是非,然后再等待专家学者去研究完善么?
难道当事者只能坐视不完善的法律条文给自己带来不幸么?
为什么不允许建设性的完善法律条文呢?
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正是司法腐败和所谓道德沦丧一个深层次的诱因。
依法治国搞了这么多年,却又搞什么以德治国,
哎,德为育,法为治,不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却又
搞三搞八
的,真不知道他们都在想些什么嘛。。。。。
[ 本帖最后由 蟋蟀 于 2006-7-24 00:0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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