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看双方本身的关系,和甲方本身希望从此合同中获得何样的权益(权力和利益)!
  很明显这是一份乙方起草的协议草案,明确其从甲方处获得其著作的(优先)出版权,并从中获利。其当然是站在自身的立场上拟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其自身的权益,以期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站在甲方的角度,这份草案就应该是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其著作的权利,主动权就自然而然转移到甲方身。同时也就应该由甲方拟定。现在是乙方(试图)以雇主身份授予乙方任务、并为其完成的(即:签约写手)的协议。
        之所以说“试图”,是因为个人认为实际情况又并非如此,可能是双方的一个意向,现由乙方起草,自然只规定(突出)了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益,相对片面。同时乙方占据主动,甲方被动。但是即使是这样,仍然很不正规,因为没有规定如果接到任务后,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完不成任务,承担何种责任。一般与签约写手和合同,一定会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说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合作协议可能更加合适。
  
  但如果要从甲方角度考虑,几点建议意见如下:

        首先,甲方需要根据自己的目的修改此草案,特别是对其中标的不明确之处与乙方进行协商,维护自身权益;

如:
1.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作品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出版该作品,对于乙方确定不予出版的作品,甲方可以交给第三方使用……”
    如果乙方确定不予出版,其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
    很有可能就在这段时间当中,别人也恰巧创作了类似题材的作品。因为乙方的(必要的)时间延迟,导致他人的作品领先,结果不能出版,甲方必然蒙受损失;同时,乙方已阅读甲方作品,不予出版,当然也要维护所有和甲方此作品有关的可能商业获利的一切机密和信息。
    这里都没有规定。

2. “对于乙方确定出版的作品,乙方拥有著作权,而甲方可以自行确定笔名……”
    作品是甲方所著,当然甲方拥有著作权。有乙方拥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任何作品都好像分为著作权版权,是分属开来,也分开获利的。依照这份协议草案的初衷来看,顶多是甲方授于乙方一定版权。*

3. “乙方有权将甲方作品中文繁体字本和外文本专有使用权转让给中国大陆以外的出版人……”
    跨地区的出版牵涉到当地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这是份很初步的(合作)协议,基于此,建议只把其限制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这一点也适当限制乙方的权利,让甲方在今后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空间。
    “并有责任为甲方争取最大的收益……”
    太笼统,什么叫“争取”“最大”,一定要有量化的东西,否则到时候说不清楚,甲方就会蒙受损失,甚至自己还不知道,或明知而有口难辩。

4. “甲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乙方的商业机密和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两年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仅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且不因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无效撤销而失效……”
    既然协议都无效,甲方双方都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何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之说。不过可以规定协议期内和期满之后(比方说)2年内,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任何商业机密。
    另外,乙方注明“不得泄露本协议的内容……”令人费解,既然乙方(双方)希望此协议具有法律效益(约束力),那么此协议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同时,其本身也可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应该是正大光明的,为什么不能公布其内容呢?!
    乙方这两点词辞和行为,很明显其有玩花样或试图玩花样的想法!不打自招!

    就举这几个,其他的就不说了……

    其次,建议好好看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比如上面星号处);
   
    再次,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就算双方签字,也都是毫无法律效力的。必须要经过公证才行。并可以考虑是否有第三方(如:律师)的介入。


    本人非法律专业,一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还望专业人士在此指点!

[ 本帖最后由 不朽的神话 于 2006-9-8 21:26 编辑 ]
我要这天  再遮不住我眼   
要这地     再埋不了我心   
要这众生  都明白我意  
要那诸佛  都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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