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上面“Das Mietverhaeltnis beginnt am 11.10.2009,und endet fruehstens nach 6 Monaten.Die Kuedigung muss 3 Monate vor Ablauf Schriftlich per Einschreiben erfolgen,ansonsten verlaengert sich das Mietverhaeltnis um jeweils weitere 3 Monate."
根据这句话,LZ是必须至少住满6个月的。如果要昆房,也必须提前3个月。但是LZ已经错过时间了,除非在1月底之前就已经递交了昆房的信。如果在1月没有昆房,那么房屋合同自动延3个月,也就是必须一共住满9个月。所以这9个月是11,12,1,2,3,4,5,6,7. (10月那20天应该是不算的,除非你们之前谈好了)。这句话给出的效应就是如果LZ现在昆房,那么7月底可以搬出,如果提前搬出,房租也是要交的。
至于这句话“Von 01.11.2009 bis 31.08.2010 Kuedigung 3 Monate"和上面的话其实是有矛盾的,但是站在房东的角度,也是对LZ不利的地方也可以被解释为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以及附加情况。这句话产生效应使得LZ确实是需要住到8月底的.(这时需要在5月底之前昆房,错过这个时间又是自动延期3个月)
LZ估计是因为语言问题没有看清楚合同。在白纸黑字的情况下,想必找律师也不一定能帮上什么忙。
祝好运吧。

TOP

我觉得LZ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去找nachmieter或者继续住下去。
LZ所给出的房屋合同只要是自愿,非强迫签字,即使在LZ现在看来多么的不合理,也是具备法律效应的。一般房屋合同是必须提前3个月昆,这份合同在我看来附加了一个最短居住时间和只要延期就是3个月的条件。LZ可以针对附加条件咨询律师是否合理。但一般私房的合同是可以根据房东的需求而签署附加条件的,这个必须在签合同前告知(或合同中写明)。每个签署的合同在一般3个月以内也是有一个毁约的机会,但是错过有效时间的话,可看成放弃这次机会,那么即使合同不合理那么也对房东有利。
希望LZ吸取教训吧,下次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把合同好好的看清楚。祝LZ好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