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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狗屁不通的文章!
她站在那里,她不再是“艳照门”里被告,当然她也不是英雄或天使。她只是显示自己是一个人。如果考虑舆论的暴政,她还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勇敢的人。这种勇敢让北京胡紫薇等控告者相形见绌。她站在那里宣告,我就是那人。在“正义党”专以指控“她就是那人”为己任的时候,阿娇却在自己的勇敢中赢得了自由。也许很多观察家分析说,这女孩从此被倒掉了,然而,因为阿娇站在那里,倒掉的不是她,而是那座高高的“艳照门”和观察家们。与这“艳照门”一同倒掉的是各种“原告”和看客,连同他们苦心经营屡试不爽的道德伪善。伪善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精神和民族习性....
闾丘露薇说:“一些人看了照片之后批评这些女星的不检点,但是却忘记,这些都是不应该被公开的东西,是别人的私生活。因为偷窥了私隐,再去批评别人的不道德,本身做的就是不上台面的事情。……展示这些照片,是对女性的侮辱”。也许“网民”会对闾丘露薇感到愤怒,但真正的原因也在这里了:闾丘露薇拦阻他们继续侮辱女性。
东风在这篇文章里首先感慨:“新浪博客显示,这边近十八万网民‘积极参与’关于‘艳照门’事件的讨论投票,网上上载的相关图片和文章被疯狂点击,闹得不亦乐乎”。然后他问:“为什么这么多媒体对此事表现出超常的热情和兴趣?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津津乐道地欣赏网上的‘艳照’?难道就没有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事情可以报道、讨论了么?多少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花费了多少版面来追踪报道此事件?”
你要骂谁骂阿娇骂陈冠希甚至骂政府好(当然别在共党的鼻子下骂),没人理你,也不应受到干涉,每个人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道德标准,他们背地里干了什么龌龊,嘴上怎么骂别人龌龊,绝不会有舆论说他们虚伪,伪善;但是如果你要以“公共知识分子”的高姿态跳出来,批判舆论,责问舆论的倾向,甚至还企图引领舆论,才会被人骂作可笑的卫道士!
陶东风谈到的“伪公共化”问题是切中要害的。在深入到这样的学术背景之前,还应该提到北京的萧瀚先生。他在《请不要继续伤害她们》的网文中气氛地抱怨说:“即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时候,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如果拍照时,已有婚姻,那是他们在婚姻道德中的错,唯有他们的配偶才有权与她们理论婚姻的忠诚问题,外人无权置喙,更无权谩骂”。“对第一个上传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给你四个字:‘丧尽天良’。当然,更多的人不站在萧瀚们这边,他们退一步说:”淫照风暴的最大的教训是揭露虚伪”。不过这话在某种意义上的确是对的,淫照风暴最大的教训是揭露了舆论以及某些网民的虚伪:一伙本与受害者一样有七情六欲甚至更放荡不堪的人,竟然象道德法官和舆论天使一样对另外一个不幸暴露私人生活的人游街示众。然而,这虚伪有自己深刻的文化传统,也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之间的争吵中吸取学术灵感和政治正确性。然而,当代中国学术文化界关于“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学舌,不过是一种半吊子自由,它对政治自由没有任何贡献,反而将个人重新捆绑在多数暴政的儒家传统之中。
什么叫“伪公共化”,谁选择什么是公共化,什么又不是公共化?是叫陶东风的还是叫陶西风的?
公共化是大众选择的结果!它被选择成了公共化,它就是公共化了,它已经公共化了,陶东风或者陶西风说它是伪的了,它就不能算是公共化了?他以为社会现象是做物理实验,是个可逆过程?
而在阿娇之前,它从来是杀人不眨眼,战无不胜的。然而,在阿娇平静的微笑里,“艳照门”象贞节牌坊一样再一次轰然倒掉,让那些伸长了脖子的鸭们突然僵硬在自己的姿势里面。看杀人而不得的失落和焦躁,除了产生了询问别人床上姿势等报复性动作以外,就只剩下谴责阿娇的虚伪了。然而这谴责毫无道理,一方面,阿娇从来没有宣称自己在道德上、特别是两性道德上伟大光荣正确,把她视为天使的不是她本人,因为要由“人民”自己对自己的虚构负责;另外一方面,这谴责本身更是虚伪的——它很愤怒是因为这位女孩拒绝把自己的隐私和盘托出,根本不在乎那些隐私绑票者。舆论打算“撕票”了,却再无票可撕。
是人民在虚构?还是商品要满足人民的期望?
娱乐圈的艺人就是个公共商品,谁爱买谁买去,每个商品都在争夺市场,阿娇她要是要卖个性,她尽可以选择属于适合她个性的市场,朋克的,哥特的,AV女优的,变态变性的,这种市场也大把。但是她偏偏选择了青春偶像的,她符合了大众的期望,买的人很多,现在大众觉得买了伪劣产品,当然要喊打假。
她是不是伪劣产品,不是她说了算,也不是她的公司说了算,而是顾客说了算,这就是商品社会的本质!
第一、美国对言论自由的“偏袒”仍然以强有力的尊重隐私权的传统为基础,而这样的文明基础在中国是匮乏的。隐私权(the right toprivacy)的概念与理论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Brandeis)和萨缪尔;华伦(Warren)提出的,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The Right toPrivacy)一文中正式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 PrivacyAct),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1998年7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Elements of Ef fective Self Regulation for Protection ofPrivacy)。目前,美国所有的网站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换言之,如果缺乏充分的对隐私权的尊重,一切自由都将化为乌有。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如果同样偏袒言论自由,而同时有无视中国根本上缺乏保障个人私权的基本事实,他们迎接来的将是人类历史上最无耻的多数暴政。
第二、美国对言论自由的“偏袒”和美国自身的历史有关,一方面,是清教徒以来的独立运动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天然敌意,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将这种敌意或人性吸收在教堂的肃穆之中。前者使美国和欧洲在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抉择中分道扬镳,美国人更向往个人自由,而欧洲因反省纳粹帝国侵犯个人权利的缘故,将隐私权置于言论自由权之上。后者使美国从心灵层面基本上防止了言论自由的滥用。显而易见,如果缺乏内在的宗教约束力量,“言论自由”就意味着为所欲为。90年代后期,在大陆曾一度展开过关于“法律若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的讨论;然而今天,这个话题更深入到法律王国之外——一个社会的文明运行,法律等外部规则仅仅起一部分作用,真正每天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乃是信仰的力量或文化传承。自由若无信仰约束,与专制一样邪恶——道理很简单,“我”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比“国王”更“道德”。所以即使在嫉妒偏向言论自由权的美国,并没有几天就闹一场“艳照门风波”。总之,对于中国而言,不是美国,而是欧洲的情况更相类似。换言之,保护隐私权是中国的优先性原则。与美国的沙利文案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的“摩纳哥公主肖像权案”。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纳哥公主,但从未参与执政。1993年7、8月期间,德国的Burda公司属下的“多彩”杂志(Bunte)和“休闲周刊杂志”(Freiheit Revue)刊登了一些关于她私生活(还不是性生活)的一些照片。对此,她在汉堡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该案经汉堡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BGH)[5]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最后她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首先认同对特定政治人物或公众人物的报道,包括对其私生活中某些行为的报道,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转而指出:就本案而言,照片内容所涉及的,都是与政治及公共讨论毫无关联的私生活细节。并且,原告虽然是知名新闻人物,但并不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这些报道从内容上看,只是为了满足社会中某部分读者的好奇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政治新闻与娱乐新闻都享有同样的新闻自由,是不正确的。认为那些无助于公众的信息利益,无助于社会公共观点形成的报道,只能享有有限的新闻自由。“任何人,即使是知名人物,都享有合理期待其私生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政治人物或者政府官员被认为是“绝对的新闻人物”是可以的,但将一个不参与政事的皇室成员也归入这一类,是不妥的。如果这样,原告几乎随时有被系统性地拍照并公开传播的危险。(许德风,NJW 2004, 2647 ,2650 Tz.69)。事实上无论是经过“十年浩劫”,还是经过大屠杀的人们,完全能理解这样的司法原则。在英国的情况也类似。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注重利用诽谤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果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了冲突,英国强调对隐私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按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来给几个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排序的话,可以说法国最保守、其次为德国、再次为英国,对隐私权保护最少的国家是美国。然而不幸的是,美国原则成为中国自由派学者模仿的唯一标准,而他们不仅忘记了自己在哪里,远忘记了自己是谁。
第三、美国沙利文等案件所确立的言论自由优先性原则以及言论自由选择性约束的原则,主要是宪法性的,而不是普通法性的。换言之,它主要仍然是要监督政府权力,而不是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这些原则是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这一点对中国尤其重要。如果这里言论自由权仍然仅仅是宪法粉饰性条款,又由于政治封锁,这里的“言论自由”无法进入宪法性的公共领域,就只能转而针对其他个人或公民;即使针对个别掌权者,也只能以有关当局指定的对象为限。这些对象包括所谓的非权力性公共人物(如演艺明星),和在权力内战中被搞掉的人。因此在文革以后仍然可以在中国媒体上看见通过攻击个人生活而对失势者落井下石的现象。这里的伪善、伪公共和机会主义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一方面有自己的内部限制。如在主体方面,起初并不包括公共人物(publicfigure),仅仅针对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且以(1)公务行为和(2)无“实际恶意”为限。毫无疑问,“艳照门”与公务行为无关,同时,传播这些照片的人显然有实际恶意。进一步说,隐私权的客体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特别是包括夫妻生活、婚外恋情等,因为身体隐私中的“阴私”更是最为底限的隐私,它通常被认为是男女两性之事,言论自由或“知情权”(Right toKnow)无权进入这样的私人领域。中国作者常以克林顿事件援为例证,然而克林顿丑闻主要在于他做伪证,也包括他自己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此外,美国社会同样存在一些人性的黑暗面,但这些以揭政治人物性丑闻为己任的“舆论”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一部分,可以说并非主流。另一方面,即使在美国,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也一直存有争议,并且近年来批评之声日隆。如最近有位美国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言论表述的权利止于隐私权开始之处(the right tospeech ends where the right to privacybegins)。他认为隐私权高于言论自由。英国法学家曾提出法谚“隐私止于屋门之前”,因为“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shouse,ishiscastle)(吴英,2005)。现在美国很多学者在反思美国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批评者指出,近十年来尽管对隐私的保护提高了那么多,提高到宪法权利的层次来保护,但是当它和言论自由冲突的时候,美国过多地考虑了言论自由,反而牺牲了个人的隐私。所以,很多学者提出了强烈的批判,认为这种现象应该纠正。美国耶鲁大学一位教授认为纽约时报这个案例里面确定的“实际恶意”标准就太苛刻了,应该采用多种标准。事实上最初提出隐私权的沃伦,自己的太太就是“公共人物”。沃伦之所以写《论隐私》一文,就是因为波士顿的报纸对其夫人所举行的社交活动进行报导,其中涉及到其夫人的一些私人的、不宜公开的私生活的描写,涉及一些男女关系问题,这使华伦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当时报纸几乎成为了黄色新闻报导的媒体,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与这种现象进行斗争,他就与布兰戴思合作,撰写了《论隐私权》这篇文章(王利明,2006)。所以,即使是所谓公共人物,如果他的私人生活与公共利益无关,公众无权进入。
少拿西方的东西来糊弄人,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但是大众传媒,沟通舆论自有它自己的逻辑,政治和法律也管不着,这在哪都一样。
戴安娜是怎么死的?不仅是戴安娜,整个英国皇室最终走向败落和将最后解体,都是也会是大众传媒和狗仔队的功劳,他们的力量就来自大众舆论。
你自可以觉得大众舆论庸俗低级,比不上你清高玉洁,你发表言论也好,谴责批判大众也好,舆论自有它的走向,用不着任何高级卫道士先生操心。
如果作者是阿娇本人或者其他娱乐圈艺人如闾丘露薇之流的马甲,尚可以理解他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声嘶力竭。
如果只是一个普通大众,整个大脑不清醒,这种文章发出来,我不砸,也自会有大把人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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