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把例子放大一点就看出她是防卫过度或者算是事后防卫。她这次是马上就追上了,如果她是追了一天,最后在匪徒家门口将起撞伤,难道还是正当防卫吗?这是报仇。女司机最后那个撞击太故意了,如果是追击过程中非故意发生严重碰撞,还好说。但她是逆行去对撞,这是故意伤害。
如果非要把逃离算在抢劫行为的进行时,那他们在策划寻找目标等等都可以算做正在进行的抢劫。但如果在他们抢劫实施前,这个女司机怀疑他们要抢劫,而开车去撞他们,这叫事前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看一个案例吧:http://www.cnedu.cn/news/2006/7/ta1754394639717600214896.html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某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某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被害人姜某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

[ 本帖最后由 m2p 于 2008-7-4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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