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如此无聊,我上来管管闲事
李老师,我觉得以前的事无论是误会也好,当事人做错了也罢,有法可依就依法惩治,无章可循那就就此作罢吧,有问题也只能说明管理上的疏漏。有什么建议跟下一届主席团反应一下,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就是了,何必总拿旧事来说,即使违反了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也存在个诉讼时效问题吧,总这样吵来吵去的实在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这个论坛,我这种才疏学浅的社会闲散人员是不该上来插嘴的,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包含。

[ 本帖最后由 c_yujing 于 2008-9-16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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