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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德国第一年,STUDENTWERK给我安排住的就是客厅,而且是和另外一个女生一起住,长住的确不爽,ZWISCHEN的话,当事人不介意是前提,不愿意也没关系啊。
minipigs 发表于 2009-7-7 12:35


这叫,州官放火的可以,百姓点灯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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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就是,不懂法不要紧,人家提醒你,你不听,那就只有自食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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