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308
- 威望
- 537
- 金钱
- 0
- 阅读权限
- 70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4#
发表于 2005-10-2 22:08
| 只看该作者
学生工作许可
第16条第(3)款规定:“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个工作,该工作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90天或180个半天,并允许从事学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
这个规定与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
就读期间是否可以改变居留形式
关于外国学生在德居留的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居留期间,原则上不应为其它居留目的颁予或延长居留许可,除非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权力。第9条不适用。”
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给予学生居留许可的规定,在此是规定这个范围的意思。第9条是上一篇里谈到的关于落户许可的规定。意思是:学生在读期间不可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第9条规定的8个得到落户许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国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时间等。
根据这一点的规定,除非极特殊情况(出于某种原因,根据德国法律你有权要求给你),外国学生在德国没有毕业之前不能改变签证目的,也不可能由于待满了五年就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毕业以后找工作的新规定
这是普遍强调的新移民法的“新”处之一。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16条第(4)款:“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
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据这条规定,在德国毕业后无论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这对想在德国寻找自己机会的中国学生来说当然是个好事。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意思是要拿到学位,同时必须确实是“高等学业”(Studium)。如果你就读的学校既非国立高校,也不是国家认可的高校,就会有问题。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国认可的学位,也会有问题。当然,如果已有德国企业坚定地要你,当地外国人局又比较灵活,稍有偏差也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就要看运气了。
其次,“与这个结业相应”意味着,专业须一致或接近。找一个跟你所学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恐怕就很难通过外国人局这一关。
第三,这一点提到的第18至21条,主要是第18条。第18条的第(2)、(4)、(5)款简单地(不全面地说)就是:外国人的工作居留许可要经联邦劳动局(实际上是通过各地劳动局,不须亲自去联邦劳动局)批准;须是允许外国人干的工作(详见第42条);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况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说:要根据德国这个经济地点的要求,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有效地与失业作斗争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国找过工作的外国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个企业要你,劳动局会对你说,他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该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适的德国人来占据。实际上,这是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规定了的。很显然,这个规定将延续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么高,或者不是那么独特,当然就存在这个饭碗最后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国协定等),才可以批准给外国人一个不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许可。
在移民法由两院完全通过之前,联邦内政部网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里面提到,新移民法对受过高等教育者同样保留了制止求职的权力,“在该就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有理由的个例颁予工作许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联邦内政部此文里还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划了强调的底线。由此可见,虽然新法给了在德高校毕业生一年寻职时间,但不但寻职不会那样容易,找到合适的、可批的职业更不容易,而批准过程也许也会一波三折。
顺便说一下,新法和新法执行条例实施后,外国人找到工作后不需要再去劳动局,只要去外国人局就够了。劳动局由外国人局“内部”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