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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人在德国 社区/ l- I& }4 Y8 b, w! x
! G: A7 i) v: j8 G% C \. B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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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相关法律人在德国 社区1 }; C6 k! Y3 j3 v4 o6 E
4 _% ?, s1 Z. ?0 q; T+ o! e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3 z0 i0 c7 U1 ?* m' w( N
' B! |4 D* K5 p9 }! V( V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人在德国 社区$ e6 ^5 K0 l, s F1 {
; D3 J) i( v1 f: U% z 众专家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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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j3 {( @: L. E0 n
1 h. ?0 X) f7 ]2 \- T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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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 x- X6 A! Y2 u# I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rs238848.rs.hosteurope.de# k: `% v3 }+ u0 E; @- C# M
) ?! s% O+ d; m+ [rs238848.rs.hosteurope.de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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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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