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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5-2-2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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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恋
|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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